【英文标题】Three Ways to Prevent Corruption: Lenin’s Theories andPractice
【英文摘要】After the October Revolution, many kinds of corruptionphenomena began to appear, To make sure that the sovietpolitical power belonged to the working people, and to keepgovernment functionary from becoming the master of people,Lenin put forward series of steps in 3 aspects of improvingorgans, tightening severe laws and strengthening steps prevent and the corruption one side,they strengthened the mental education; onthe other side, they punished those who dared to corruptseriously, which disabled people to corrupt,even if they wantto.
【关 键 词】列宁/反腐倡廉/改善队伍/严刑峻法/健全制度
Lenin/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improving theorgans/tightening the severe law/strengthening institution
【 正 文 】
十月革命的急风暴雨,摧毁了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起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政权有着本质区别。但由于历史运动的惯性作用,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某些痕迹。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由武装斗争转向和平建设,在党和国家机关中出现了诸如铺张浪费、贪污受贿、追求特权等****现象,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他说:“只要有贪污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而不能产生任何结果。”[1 ]为确保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列宁从改善队伍、严刑峻法、健全制度三个层面系统地提出了预防和消除****的一系列措施。
一、加强教育,让人不思贪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由在野地位转为执政地位,工作重心由武装斗争转为和平建设,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和平建设环境中,由于不再感受到十月革命前的非法、秘密活动年代脱离群众的那种危险性,某些党员干部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另一方面,由于革命胜利,党的威信也随之提高起来,执政党的权力和地位吸引着各种怀有不同目的的人,某些“冒险家和其它危害分子”就会“乘机混到执政党里来”[2](P21);而旧官吏也会改头换面,“装成共产主义者,并且为了更好地往上爬而设法取得俄国共产党的党证”[3 ](P154)。能否防止人民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这是一个关系到苏维埃政权会不会改变颜色的重大问题。列宁认为,****现象是一个大祸害,“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4]。 为提高党员质量,让人不思贪,列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第一,加强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教育,提高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俄共(布)“八大”专门制定了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提纲,列宁主持召开的“十大”、“十一大”都把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作为主要议程,并制定相应决议,要求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党的出版物、广播、艺术等阵地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为新党员举办短期培训班;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老党员对新党员的教育培训作用;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公开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等等。列宁曾经直接参加十月革命后第一所高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并不止一次地亲自向学员做讲演,从而提高了学员的共产主义觉悟,增强了他们的公仆意识。
第二,加强清正廉洁教育,消除升官发财思想。在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即1917年11月,列宁就主持通过了《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坚决降低薪金标准,并同时规定人民委员会成员的家庭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5]。 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写道:“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影响到工农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6 ]列宁不仅严格要求其他的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而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无论是在无产阶级革命时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始终和劳动人民一样过着艰苦朴素的生活。
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消除特权思想。俄共(布)执政不久,列宁就宣布,我们不给执政党以任何特权,我们只号召他们承担更多更困难的任务。为了严禁党员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列宁十分重视对广大党员及其干部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他说:法律“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7]。为此,1918 年11月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确切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根据列宁的倡议,该决议明确规定,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1922年3月,人民群众检举中央住宅管理处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经中央调查,莫斯科公用事务局局长索维特尼柯夫违法乱纪,但后来莫斯科市委竟否决了上级的调查结论。列宁获悉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他在给中央政治局的信中写道:“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了极点。”他在这封信 中建议对姑息犯罪党员的俄共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党中央向所有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8](P53—54)。
二、严刑峻法,让人不敢贪
某些****分子之所以胆大妄为,贪赃枉法,置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惩治****的力度不够,给某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只有从重惩处,施以严刑,才能对各种****分子起到威慑作用,正可谓“想贪而不敢贪”。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的七年中,始终坚持对****分子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早在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关于莫斯科审讯委员会干部受贿案件,最后仅判了半年徒刑。列宁得知后,非常生气,当即指出:“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法,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9 ]。根据列宁的建议,1918年5月8日,苏维埃政权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其中规定,对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进行其它部门公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判处5年徒刑, 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10]。针对当时一些党员干部以势压人,勒索群众的现象,列宁指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混到共产党里来的旧官吏、地主、资产者以及其它败类的从中舞弊,他们有时做出违法乱纪、欺压农民等恶劣行为。这就需要用恐怖的清洗办法:就地审判,无条件枪决”[2](P530)。
列宁尤其强调对“共产党员应比非共产党员三倍严厉地惩办”[11](P222)。并要求人民委员会“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11](P342)。加倍严惩犯罪的共产党员,这种做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比较少见的。列宁之所以这样做,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苏维埃政权要在帝国主义包围之中生存和发展,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简直是寸步难行,而****现象则是内部最大敌人。对犯罪的党员干部从严惩处,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的战斗力。第二,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是巴黎公社事业的继续,机关工作人员(多数都是党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官老爷。只有从严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才能体现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本色。第三,加倍严惩犯罪的共产党员,有助于警告投机分子,不要把入党当成捞取好处的阶梯。正如列宁所说:“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3](P15)。
三、健全制度,让人不能贪
****现象固然与某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只有健全各种工作、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防止****的产生,即便产生了,也能很快地识别和消除,正可谓“想贪而不能贪”。列宁在理论阐述和实践当中,深刻地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
首先,党政分工。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激烈的阶级斗争,许多紧迫的问题要党中央及时做出决策,加上政府各主要部门的领导人又都是党的领导人,所以很快出现了党的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这对于国内战争期间政令畅通,保证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是十分必要的。但国内战争结束,进入和平建设时期,权力的高度集中就会产生诸多弊端,成为官僚主义家长制、以权谋私及形形色色特权现象的重要根源,还极易形成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个****力。为消除权力的高度集中,列宁强调要“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8](P64)。只有实行党政分工的原则,才能防止无产阶级政党向行政化、集权化、官僚化蜕变的趋势。
其次,政务公开。列宁认为,实行公开性原则,就意味着把“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像戏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这就便于全体党员了解某一个政治活动家各方面的情况,能很有把握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担任党的某种职务;也便于人们对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作真正普遍的监督,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作用的自动机制。因此,“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13]。为此,列宁要求:(1 )公开挑选国家公职人员。列宁认为,“现在是工农做了国家主人”,“它就应当广泛地有计划地并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建设 人才,挑选专业的和一般的、地方的和全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14]。把公开性原则引入干部选举过程,就意味着必须改变内定制、任命制等做法,从而可以有力地克服“暗箱操作”、跑官要官等****丑恶现象。(2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由负责的公职人员向群众报告工作。“这种报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使非党工农群众有机会对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不仅共产党员,而且担任负责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做这类报告”[11](P21)。(3)刊印国家管理机关的工作通讯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实行,其目的就在于增强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更好地监督。
再次,加强监督。列宁十分重视监督的作用,认为在反对****的斗争中,必须建立一系列监督制度,使之成为“全民的、包罗万象的、到处通行的”活动,为廉政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建立党的监督机构。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建立了专门的党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并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就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做斗争[15](P70)。 为保证这一任务真正得以实施,列宁提出监察委员会应相对独立。为此,俄共(布)“十大”、“十一大”先后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行为与目的》等决议,赋予监察委员会很高的地位和权力,这就是: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同级党委平行地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会享有对国家公务的参与权、检查权、质询权、查处权等基本权力;监察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撤销;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它职务,任期内不得调离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列宁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思想。
建立国家机关监督机构。1920年2月, 苏俄在原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有大批工农群众参加的工农检查院,其主要职责是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1923年,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工农检查院在人员配置、履行职能等方面表现出的明显不适应,列宁建议党的“十二大”将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合并以后,它就不再是人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监察部),而成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的工作纳入自己的监督范围之内。它不仅地位提高了,而且职权也扩大了。列宁把反对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特殊化等****现象作为工农检查院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出,要从实质上评价和审查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的领导人和工作机关的工作,对公职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舞弊行为进行斗争;要无情地惩办那些对工人和农民的,特别是对文盲和半文盲的,其中包括对其它民族的劳动人民的需求表现出任何一点老爷派头和轻视态度的苏维埃官吏[15](P295—296)。 与此同时,列宁还特别强调,全国检查组织系统应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其目的是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有效,落到实处。
建立舆论监督制度。舆论工具不仅具有一般群众所无法达到的技术条件(照相机、录音机、摄影机等设备的使用,可以充分保留****分子犯罪的证据)、职业声望(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它的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列宁注意到舆论的强大影响力,因而十分重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经列宁审定的俄共(布)“八大”的决议指出,党和苏维埃的报刊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1921年3月, 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又指出要“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15](P57)。1923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列宁因病未能出席,但大会重申了列宁的上述思想,强调指出:“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等)。”[15](P286)
建立法律监督制度。列宁深知,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民主与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度,要消除各种****现象,仅仅依靠教育、批评手段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法律武器。为此,列宁系统地阐述了依靠法律治理****的思想:(1)法制必须统一。列宁强调,法制与其它问题不同, 如农业、工业,各省情况不同,在进行工作时,要注意本省的特点。而“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是全俄统一,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8](P195)(2)确立法制监督机关。列宁认为,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必须是法制监督机关,以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实施。检察的内容,既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对党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是否遵守苏维埃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管任何地方的影响”[8](P195)。不仅如此, 检察机关还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也就是“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8 ](P198)。列宁严厉批评了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主张,认为这是“取消它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抗议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8](P197)。(3)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各种****现象,不仅要严厉打击,而且要依法进行,为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早在1918年5月2日,列宁在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中写道:“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16]5月8日,根据列宁的建议,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此后,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关于贿赂行为》、《关于肃清贿赂行为》等。仅1919年至1923年先后出版的《俄罗斯联邦法令汇编》中,就收入了列宁领导制定颁布的有关法令16个。这对于严厉打击各种****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列宁反腐倡廉的探索虽然只有几年的时间,并且只是初步的,但他在这一领域所做的理论剖析以及在同各种****现象进行斗争中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无疑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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