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理论管理思路启示论文(共3篇)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9  

 

 第1篇: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主旨和现实启示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新契约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是新契约论,是对传统契约论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它偏重于人的理性选择,又简化了契约各方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条件,在“无知之幕”之后稀释了各方的差异性,根据同一性在原初状态的程序中建构出来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以他的新契约论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对古典契约论进行了改造,使其从带有浓厚自然主义色彩的具有形而上学性质的社会契约论,转化成一种与现实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又具有普遍理性的新契约论,从而使古典契约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原初状态“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它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作出的,这就保证了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不会考虑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偶然因素,也就不会考虑因这些因素对自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这样的选择当然是公平的。


  第二,原初状态的各方被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有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只能使他们知道:“他们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也就是说,各方只知道一般的社会事实,知道他们处于正义的环境中,对那些选择时可能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一无所知,所以,他们只根据自己的所知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而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


  第三,人们在无知之幕后选择的正义原则符合最大最小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原初状态把最大最小原则的这些特征显示得非常充分,可以缩到了极致,这一事实提供了支持正义两原则的极好例证。”罗尔斯又对最大最小原则做了更加通俗的解释“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秩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无知之幕”中各方对周围的“特殊环境”一无所知,他们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基本利益,假若允许存在差别原则,“最大最小原则”具有相对优先性。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旨—为弱者辩护


  (一)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其实是一个更为一般的专门化体现,这个正义观的一般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体现这个一般正义观的正义原则有两条:(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的基本机构,用于调节由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罗尔斯大致上把社会分为两个部分: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第一个原则用于政治领域,用来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这里的基本自由有政治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经济领域,用来平等的分配收入和财富,以及由各种设计所带来的机会等等。当然,完全的平等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尤其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下的最不利者)的利益,所以,需要运用第二个原则“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旨——关怀弱者


  1.“最不利者”界定


  为了确定谁是“最不利者”,罗尔斯引入了“基本善的理念”,通过考察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在度过整个人生对所需要的东西的占有和分享份额,作为确定“最不利者”(最少受惠者)的标准。这些“基本善”并不是指合理的欲求或渴望对象,而是从政治观念出发依赖于一般的社会事实的人的需要和能力。罗尔斯列出了五种基本善的清单:


  (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依据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他们。(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利和特权。(4)收入和财富,他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具有一种交换价值),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


  这些基本善是一个政治社会中的成员度过其一生必需的东西,对基本善的期望就是他们的生活前景,分享份额在最低限度的收入阶层即为“最不利者”。我们是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来界定谁是最不利者的,即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都得到了保证,此处的标准是收入和财富,最不利者就是对收入和财富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


  2.改善“最不利者”处境的途径。


  (1)差别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不是平均原则,而是体现了一种有差别的平等。罗尔斯注意到,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一定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存在,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提高经济效率,对于现代国家的工业经济运行是必须的。但是,他又否定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自然天赋在社会中随意获得高额的报酬是道德的,在这里,自然天赋被看作是一种共同资产,满足差别原则的基本结构为人们提供报酬,不是因为他们的自然天赋,而是因为他们在参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自己的天赋,并发挥其作用为自己和他人谋得了福利。这又体现了差别原则中所包含的互惠性观念,在天赋的自然分配中处于优越地位的人(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条件是他们要以有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处境和社会前景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这样,在自然天赋方面的不公平(从道德上讲)通过相互有利的方式得以解决。


  (2)正义的社会制度。改善“最不利者的”的社会前景,需要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作保障。一个正义的社会才是个良序社会,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自由、平等、公平的机会——才能得到保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是由社会主要制度来分配的,而各种基本——收入和财富、自由和机会、自尊的基础——是一个人度过其一生必需的,社会主要制度的安排,对利益划分的方式,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影响深刻并自始至终。正义的社会制度才能充分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最不利者”的权利。


  (3)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社会体系的选择,首先要保证背景制度的正义性,也就是一个由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第一个正义原则所涉及的基本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保证。所以此处的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经济领域,体现为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强调市场主体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其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生产效率,在利益分配上是自然分配,对活动于市场中的人来说是优胜劣汰,强者生存;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调节者,其活动“反映的是整个社会集体的共同追求,其目标是追求公正”。分配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市场和政府的相互作用。罗尔斯设想把政府部门分为四个部门以保证分配正义。第一个部门是配给部门,用来调节市场价格,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性,同时,当价格无法精确调整社会的利益和成本而导致效率低下时,配给部门也负责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政策,来改变市场低效情况。第二个部门是稳定部门,主要功能是实现充分就业,以支持社会有效需求。这两个部门一起维持市场的一般经济效率。第三个部门是转让部门,用来确定最低受惠值。通过把人们的各种需求相比,赋予某些需求相对重要性。第四个部门是分配部门,其任务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和对家庭财产继承方面的调整维持适当分配份额,一方面依靠征收遗产税和馈赠税来限制家庭出身造成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通过收税体系提高财政收入,以保证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占有,这样,政府可为公共利益提供资金,并用来支付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


  三、对我国构建公正社会的现实启示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罗尔斯正义观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理论借鉴和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在经济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也要看到人民群众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政治权力和物质财富日益向少数人手中集中,这些现实都不利于“共同富裕”理想的实现。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富裕、文明、民主的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的全局着眼解决社会正义问题,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当前发展、分配不公问题,凡是有利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文明成果,都应借鉴。同时还要注意到,我们正处在已有很大发展、但各项发展都尚未达到能够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结构的阶段,很多不公平问题都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结合我国目前的所处阶段和现实问题,首先要考虑以发展的方式予以解决。


  (一)树立自由、平等、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


  卢梭认为:“自由不仅是人的权利,甚至是人的义务,失去它,就失去做人的资格。”康德宣称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可见,自由是人的天性,是人的自然本性,失去自由,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保障人的自由权利是社会制度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制度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之一。这就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自由观念,充分意识到自我的自由权利,意识到自由是自我的天然权利,另一方面制度要按照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的要求进行设计,制度本身的设计不能是为了保障一部分人的自由而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当然,为了在每个人享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和谐共存,对自由作必要的限制也是必需的,但是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除此之外,都是对自由的侵犯。自由是平等的前提,保证了自由才有平等可言,在正义的社会制度安排下,一个人不会享有比另一人更多的自由权利,因为每个人对他人所享有的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二)加快制度建设,推动实质性的制度改革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的安排。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进行制度建设,主要是进行制度创新,突破现在的制度框架。“所谓制度创新,就是一种改变明显不合理的规范与程序、创设更为合理的规范与程序的制度合理化进程。”制度创新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不断修正、完善制度的伦理价值和权力分配,使之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要求。具体说,应以民主性和公正性为价值取向。唯有民主的制度,才会是最能符合和代表民意的制度,民众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缺乏正义精神的制度无法保证平等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当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中不能平等分配时,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不可避免。因此,制度创新必需遵循制度公正的伦理价值。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中左右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有运用自己权利的机会而和能力,因此,在正义原则的实施过程中,给予弱势群体某种程度上的倾斜是必要的。这看似违反了“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实际上恰恰是正义原则的实现,是对真实平等的追求,也是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政策,允许人们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有某种差别,但是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最不利者的利益。差别原则不是拉开差距,而是缩小差距,差别原则旨在提高地位最不利者(弱势群体)的机会和福利,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选择。在制度运行上,要完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其生活前景。首先,在分配制度上,政府需在“再分配”中向弱势群体倾斜,加大补偿力度,以弥补在初次分配中对弱势群体所造成的较大损失。其次,要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尤其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向最少受惠者倾斜,不仅仅是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更要为其创造一个长远的社会生活前景。


  作者:刘文杰等

  第2篇:浅述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非常有名的伦理学家,他以正义论思想而闻名世界,并对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的《正义论》酝酿于1951年,于1971年在斯坦福德高级研究中心完成并发行,写这本书,用了罗尔斯快20年的时间,因为这本书是在罗尔斯过去20年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之上总结而成的,更是升华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他的反对者诺伯特·诺齐克也不得不坦白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任何政治哲学家都无法回避的。


  一、正义的社会价值


  在《正义论》这一本书中,罗尔斯在开头就明确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并且罗尔斯认为,为求善不能剥夺人的自由,除非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因为可以我们忍受的一种不正义只有在必须拿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时候才是被允许的。那些不正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尽管它们是由效率和有条理的,也必须去改造和废除它们。社会正义不允许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别人。正义就是既考虑自己,也考虑他人,把自己和他人放在正义中同样的位置。然而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一直是追逐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最大平均值的功利主义占优势。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理论是不稳定,不牢固的,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明显不一致,不是相对来说更可取的正义理论。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它的确成为了既来源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又有所超越的理论,它试图典范功利主义的关于社会的正义观点。罗尔斯进一步指出,这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换句话说,罗尔斯目的在于构建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哲学。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特点


  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作正义的对象,也就是说他把关键的社会制度结构当作是合作的体系,接着去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又是应该怎样分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问题,再者就是调整社会福利的分配结构。社会契约思想的目的不在于尝试打造一种特殊价值取向的社会结构,而在于抉择一种能够用来帮助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道德准则,这种道德准则在罗尔斯看来那就是他的正义原则。


  这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多多少少带有理想的性质,并且与任何存在于现实社会当中的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关联性。正义论单单讨论在一种法律正义被严格遵守的情形,也就是说只局限于组织良好的社会当中。这样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就是那种社会,首先每个人对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达成共识,然后就是社会基本制度框架得到最广泛的满足。通过高度虚拟和抽象,试图确立社会基本制度的根本原则,而不涉及具体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声言他的正义原则对私有制和公有制同样有效。其次,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反20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的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的传统,从形式的改变为实质性的问题,从否定和怀疑改变成为重新的肯定,再从实证分析发展成为思辨的理论概括,最后他指出正义论是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和理论结构。


  三、无知之幕下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论证是通过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论证存在于合乎理性的解释他们将在原初状态中被没有异议的道德选择,第二种途径把两个正义原则和所思考及推重的直觉和常识性的争论判断和原则进行对比及平衡。他的理论假设是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将不得不选择的构建社会的基本原则(正义原则),并从这些可能的选择中比照其他正义观(主要是功利主义)来推出不选择的合理性。


  对于原初状态的描述,客观上是契约论的当事人生活的环境客观上属于那种中等程度的匮乏,区别于霍布斯的稀缺性和洛克的充足性客观环境,但是每个人都欲想获得比较大的部分利益。在主观上,每个人都拥有独特的合理的生活计划,也可以说属于不一样的善观念,却无法得知它的详细内容和细节。人们是相互冷淡的,没有喜怒哀乐,尽可能多地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却不想伤害他人的利益。于是,正义环境在资源匮乏和相互冷淡的人们共同在社会的基本善的基础上就算实现了。然而正义的环境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们还受到无知之幕的遮蔽,无知之幕即知识的限制。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当事人,无法获知他们的阶级地位、社会出身,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气质,也不知道自己的善观念,更不知道所处的社会环境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此外,为保证此条件下选择的正义的必然性,又对此条件下选择伦理原则给出了五种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这些原则需要具备普遍性的、一般性的、有序性的、公开性的和终极性的特征。至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形成的条件已全部达到,看起来限制颇多,条件复杂,其实这是为了保证公平,是一种弱化选择环境干扰的尝试,也是理论上的简化所需的。


  在无知之幕遮蔽下的原初状态中,罗尔斯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包括自由、机会、财富甚至是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实现平等地进行分配。为了达到这种平等,罗尔斯制定出两个正义原则,它们会被所有人接受。首先,他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就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多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他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正义原则蕴含的意思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具有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其次是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内容。为了保证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在选择中的优先性、独立性并限制直觉性和模糊性。


  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是具有词典式的排列顺序的,首先正义第一原则相对正义第二原则而言具有优先性,正义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对于差别原则具有优先性,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为此他提出两个原则的适用性,针对正义第一原则他提出:(1)对于部分无充分的和广泛的内容的自由,那么必须强加于利于一切人都能享有的完备的自由体系,(2)那些有悖于平等的自由,不得不被拥有较少的自由的公民所容纳。而针对第二原则,罗尔斯则提出机会的不均等需要提高部分拥有较少机会的人们所拥有的机会。值得提出的是,在两个优先性的背后还意味着正当对善的优先。在目的论思想看来,善是独立并且而优先的,正义必须依赖于善。对善的不同解释,会产生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目的论思想,比如功利主义思想、至善论思想和快乐主义思想等等。作为企图代替功利主义的新古典正义,罗尔斯非常看重义务论,他认为在正义保护之下的自由和权利不能够被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所影响,不会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有损正义。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偏爱。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出于补偿的原则,对弱势者给予某种道德上的关怀。罗尔斯曾经指出,个人天赋的实质属于社会共同的资产,因为天赋并不是一个人在道德上理所当然地得到的。


  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显示了中性的意味,而社会制度对待和处理那些自然资质时做出了正义与否的选择。因此,需要从社会制度上对出生的不平等进行调节;在分配上则强调按努力程度分配,他甚至反对偏爱于时间,也就是说不赞成出于未来和后代的考虑而不得不去牺牲我们这一代人的利益,这里明显地表现出一种平等甚至平均的倾向。他的正义论如比之于短跑比赛,则考虑到每个人天生资质不同,那么在设定比赛规则的时候就应该将此充分考虑在内,就应该依据各选手的水平而将他们安排在不同的起跑点上,通过这种对差别的补偿来保证最终结果的公平;他想达到的结果正如七人十分饥饿时分一小锅粥,谁往七只碗里盛粥(分配)谁就得到最后剩下的一碗,而这也将符合个人的期望。在他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在任何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被人们一致同意的,在充分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所达到的就是公平的契约,因而按此契约安排的社会制度,也将是公平的结果。


  四、结语


  正义论被认为是当代最有力、最深刻、最精致,研究范围最广泛以及最系统的学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显著地具有平等主义的色彩,因此他认为,如果一直遵守这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未来的社会不仅会在社会制度层面达到平等,而且还在事实上无限接近平等。罗尔斯终其一生的计划是提出一种正义理论,这种正义理论能够为一种正义的宪政民主社会设计出一种理性和践行的政治哲学观念,同时这种观念提供了一种替代功利主义的理性系统方案。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对功利主义伦理观挂帅而社会问题日益焦灼和混乱的状态无疑具有巨大指导意义。


  作者:周天翼

  第3篇:罗尔斯正义论思想对共青团管理工作的启示


  罗尔斯可以称得上20世纪最伟大的伦理学家、哲学家之一,他提出的正义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中西方伦理学、哲学思想。作为共青团工作者,我们要从这些理论中吸取养分,充分利用这些理论资源进行理论武装,更好的应用于共青团的管理工作过程中。


  罗尔斯正义论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他有感于美国甚至全球都广泛的受到了功利主义的影响,人们虽然也会感觉到功利主义的很多观点同我们基本的道德情感之间有差别,但是从休谟、边沁、密尔等功利主义大师的著作中,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来驳倒功利主义思想。罗尔斯有感于人们的道德情感应该能够找到一种更合适的理论来为伦理思想找到基础,因而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理论,并穷其一生为该理论进行辩论。罗尔斯提出要复兴契约论思想,“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1],这也就诞生了他的核心思想——作为公平的正义。


  真正的公平不仅要保证前提是公平的,过程是公平的,而且分配的结果也应该考虑保证它的公平性。为保证契约论前提公正的原则,罗尔斯同传统的契约理论一样,提出自然状态的概念。在他所描写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自己的先天的资质、智力、体力等条件一无所知,甚至对自己的福利也并不清楚,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都处于公平的选择条件之下,正义的原则就是在这种公平的条件下人们做做出的选择,罗尔斯也称之为在“无知之幕”下做出的选择。因为这样保证了选择时人们的绝对公平,这样也就保证了人们在追求正义原则时能够保证坚持公平的原则。处于原初状态的人被设定为是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这样就保证了个体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又因为他们处于无知之幕下,他们对自己的选择无法进行筹划,因而保证了公平原则。


  有了一个公平的前提,就可以推论出一个公平的原则,也正是通过这两个原则,正义论最重要的分配原则得以提出和实现。自然状态的设立是为了引出在无知之幕下的人们所选择的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这两条原则就是:“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2]。通过这两个原则就能够保证在初次分配时保证平等,在二次分配时保证公平,保证即便在不平等条件下,我们也要首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证。


  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的观点是其理论的一大特色,是他对传统契约论发展和改造最成功的部分。在他看来,自然状态是人为设想的,是为了能够得出两个正义原则而设定的,那么可当然也是可以修改的,是可以通过不断的修改而实现不断地完善,“契约论也是理性主义的,这是指抽象的个人可以说是通过运用其理性来构建恰当的体制的原则,而不必顾及历史和传统”[3]。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况的最可取描述时,要从两端进行的,当有不符合的地方,“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因为,即使我们现在看作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修改正契约的环境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4]反思的平衡考虑到了现实情况下的复杂条件必然同自然状态所描写的情况有矛盾,一旦出现这种矛盾我们要“叩其两端”,然后通过理性的反思得到正确的判断,这种提法很像孔子提出的中庸之道。


  虽然伦理学、哲学界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褒贬不一,但是我们仍能从他的理论中借鉴到很多宝贵的原则,可以充分学习其中的原则用于我们共青团管理的工作实际中。首先,面对广大的团员,我们在做出工作部署时要设想一种“自然状态”,假定在共青团员的角度,他们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和思考,从普遍性的角度把握住他们思考和选择的核心,那么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就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教育,我们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原则就更加适用。其次,在对共青团的管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把握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所谓机会均等原则就是在共青团的工作过程中能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团员,在团员的利益原则中,要保证每个人都同样具有获得的权利,即便是出现了不平等的情况下,也要保证困难同学的利益。最后,在共青团工作管理实际中一定要把握“反思的平衡”原则。共青团工作很多时候被理解为遵从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工作,很多时候在管理过程中缺少“地气”,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上下级团组织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的过程,我们既要能够保证上级的意见能够顺利传达下去,也要保证团员的意见能够传达到上级。如果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我们不能笼统的理解为团员有问题,而是能够从双方面找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青团工作能够更加的公平、正义。


  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共青团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如何管理好共青团工作,使之能够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贡献更大的力量是广大的团员干部的重要课题。我们必须注意及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的理论,丰富共青团工作管理的思想内涵,扩大共青团理论教育工作的途径,强调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将共青团工作推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更高的水平。


  作者: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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