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3  

  【摘要】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科学或者说是一门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与规则的工具性科学,它是保证思维形式正确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着应用性的,在案件的分析中渗透着逻辑学的应用。本文主要简析逻辑思维基本规律中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司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逻辑学;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光,从传统逻辑到现代逻辑再到黑格尔创立的辩证逻辑,逻辑学继续散发着智慧的光芒。与此同时,逻辑学也引领着司法实践的进步。司法应用逻辑是以普通逻辑的一般原理为框架,结合研究刑事侦查、案件判决、起诉辩护等一系列司法工作实践,研究司法工作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方法特点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这里以例子说明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同一律的应用


  (一)同一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和其自身是同一的。即任何一个思想,如果反映某事物,那么它就反映该事物。同一律的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是A或A=A公式中的“A”可以表示一个概念,也可以表示一个判断。“A是A”,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或判断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性,即保持概念、判断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的确定性。


  (二)同一律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同一律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思维具有确定性,人们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才能正确地反映世界。在思维过程中,如果违反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判断不保持同一,人们的思想就会混乱。


  在法律工作中,遵守同一律的规则尤为重要。为了保证法律规定的白身同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容许偏离法律和事实,更不容许按照个人的理解解释法律和按照自已对法律的体会来办案。做到思维确定,前后一致,是准确执法的必要条件,否则便是违反同一律。例如:某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对青年时说:“今天结婚证已经用完了,你们可以先回去结婚,以后再来登记。”法律规定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该工作人员却把“结婚”与“登记”分割开来,把“非法同居”与“结婚”等同起来,任意破坏了法律规定的自身同一。另外,合同中的条文必须做到概念明确,前后一致,不引起误解。法律文书中所用的罪名与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必须一致;书写笔录必须忠实于原话原意,书写案件的事由时间、地点及有关当事人必须前后同一,符合同一律的规则。否则,轻则使工作造成失误,重则会造成冤假错案。


  二、矛盾律的应用


  (一)矛盾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即不能既肯定它是什么,又否定它是什么。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不能A并且非A。公式中的“A”表示某一个判断或概念,“非A”表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或概念。矛盾律认为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不可能既具有某种属性又具有与此不相容的另一种属性,不可能既属于某类事物又不属于某类事物。矛盾律认为两个相反的概念、判断不能同时成立,它反映了正确的思维必须具有的不矛盾性,所以,有些学者称之为不矛盾律。


  (二)矛盾律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矛盾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持思绩的一致性。任何正确的思想、言论、科学理论部应当具有一致性、不矛盾性。尤其是在司法工作中人们必须遵守矛盾律,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必须做到思维首尾一贯,避免自相矛盾。


  在立法方面必须符合矛盾律的要求。法律与法律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都不应有逻辑矛盾,否则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还会被违法分子钻空子。如《刑法》总则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对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来说,充分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分则第243条第1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第2款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一款在修订的时候可能是为了更严格地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遵守法律,但从逻辑上来说是违反矛盾律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人,他们犯这一款的罪行和其他人犯这一款的罪行的犯罪动机、性质、手段、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都是相同的,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从重处罚”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犯了这一款罪要“从重处罚”了,那么总则中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是为假了吗?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违反了矛盾律。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矛盾律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如在侦查初期,侦查人员往往根据已经掌握的为数不多的犯罪事实和线索作出种种推测性的论断,即假设。当假设和侦查过程中确认的事实相矛盾时,那就得遵守矛盾律的规则,修正或提出新的假设,否则,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如2005年3月28日,随着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余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表明已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的佘祥林案成为错案。


  (三)矛盾律的适用条件


  矛盾律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不是万能的,它的运用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的。要充分发挥矛盾律的作用,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矛盾律知识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才起作用。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不能作出两个相反的判断。如果人们对同一对象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方面作出相反的判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如断定“张三是凶手”和“张三不是凶手”这两个判断同时为真,只有当“张三”是指同一个人,并且在同案件中,才是违反矛盾律要求的。如果两个判断中的“张三”不是指同一个人,或者是指同一个人但不是指在同一案件中,那么,这两个判断并不违反矛盾律。


  其次,矛盾律在告诉人们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时,并不能断定究竟哪一个为假。如“甲是盗窃犯”和“甲不是盗窃犯”这两个判断,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个为假,究竟谁为假,矛盾律本身无法确定,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但当知道其中有一个为真时,根据矛盾律可以确定另一个为假。即当我们已确定“甲是盗窃犯”为真时,根据矛盾律我们可以确定“甲不是盗窃犯”为假。


  三、排中律的应用


  (一)排中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都是假的,必有一个是真的。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或者非A。排中律中的“A”表示任何一个思想,“非A”表示与“A”相矛盾的思想,它可以表示概念,也可以表示判断。这个公式说明,“A”和“非A”这两种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假的,必有一个是真的,或者A真,或者非A真,两者必居其一。


  (二)排中律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明确性。人们的思维只有具有明确性,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像在A和非A之间游移不定的人,是不可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也是不可能和他人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的。


  遵守排中律是人们进一步认识现实,发现真理的一个必要手段。排中律要求人们在真理面前不得含糊其辞,摇摆不定,当一个案件最后归结为罪犯是A和非A时,必须承认两者必有一个是真的。因此,当已知具有矛盾关系和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中有一个为假时,根据排中律可以推出另一判断为真。


  当然,排中律的作用只在于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中必有一个是真的,但并不能指明两个思想究竟谁是真的。排中律无法确定某一个具体判断的真假,判断的真假要靠实践来解决。排中律在司法工作中作用也很大。确定某个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侦查,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该起诉和审判等,都应遵守排中律的规则和要求,不能用一些似是而非、含糊不清的语句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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