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7 09:44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系中,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最根本的宗旨和归宿。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十八大报告继续提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要求,这不仅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大趋势,而且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实践意义,还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对策。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此外,还包括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主要由两个《组织法》以及《宪法》引导着实践、探索和发展。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意义

 

  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标志,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1]。它的实践意义表现为:

 

  首先,有助于提高人民参与政治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虽然在国内实行直接选举是不现实的事,但是在一定基层组织内实现直接选举还是很有好处的,干部都由群众直接选出,管理的都是和群众息息相关的事务,这也一定会吸引每个人的参与。

 

  其次,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水平,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有利于社会公平。最好的教育就是让大家都参与进来,这样大家在参与的过程中也不断地体会学习,不仅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能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

 

  再次,政府对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管理和规范,有利于政府更好的管理和解决基层问题。政府将程序化、规范化引入基层,使其形成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系统化管理制度及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将长期以来松散、随机、无序的基层社会纳入有序的轨道。政府出现问题的起点在基层,基层的问题解决了,有了经验,政府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最后,有利于理顺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城市的廉政建设。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后,干部能为群众干实事,谋发展,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得干群关系越来越融洽起来。在农村,通过开展自治活动,把村干部置于村民的监督制约之下,再附之以民主评议、村务公开等制度,有效地防止和杜绝了村干部以权谋私、损公济私等现象的产生。

 


  二、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我们的基层民主制度虽然有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但是真正系统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是不健全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在群众认可度上,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诱发了居委会、村委会的合法性危机,政府的过多行政干预使基层自治组织只剩下了政治职能,失去了民主形式,导致群众参与积极性大大降低。

 

  第二,有些基层干部对其自身角色认识定位错误,以权谋私,个人专断的现象仍然存在,群众看在眼里,必然会对基层干部产生不信任的情绪,这也必会打击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他们的参与度。如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经历了多次的蜕变,早期选举中出现的“一手交钱,一手划票”是农村选举腐败的“发源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出现了诸如黑恶势力介入选举、“金钱政治”选举、利用家族势力影响进行选举等不正常现象。[2]

 

  第三,基层群众的政治修养有限,民主意识比较淡薄,同时由于法律和各个方面的宣传不够及时和到位,使得人民群众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关法律不是很了解,这都会造成人民群众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盲目行使甚至是放弃自己的权利。人民群众自身的民主意识的缺乏和冷淡,给基层群众民主建设的发展造成了困难。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1987 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历了长达10 年的试行期,直到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才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力度加大,进展也更加明显。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的普遍性论述告诉我们,在实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基层自治的积极作用。基层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不断革除弊病的过程,地方政府应该这样想,基层干部更应该这样想。

 

  三、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探索,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以后的基层工作中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大力发展经济,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提供物质基础。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稳定政府对基层自治组织资金的提供,同时应改变政府拨款的单一模式。政府应该给基层自治组织更多的经济职能,允许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的监督下根据民意自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第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参与热情。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群众整体的民主意识还不高,从而使得参与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这就需要各社区继续加大对群众的教育培训力度,培育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群众的参与热情。

 

  近几年,我们要注意到一个趋势:近几年,中组部牵头组织的从高校优秀毕业生中选拔大学生村官改变了以往人们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学历程度低的看法。这不仅丰富了基层干部的任用渠道,还能使大学生能够把自己所学的一技之长带到农村,从工作初就培养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国家也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大学生能够留得住,继续贡献自己的才智。

 

  第三,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干部监督体制,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要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制度和领导方式,基层干部代表了党的形象,要时时刻刻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理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作用和保障作用。

 

  最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根本保障。邓小平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3]。虽然《组织法》在内容上突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但是在保障这些权利真正实现的程序和措施上尚需进一步完善。及时吸取基层的经验,紧跟基层的发展实际,创新管理体制,为基层自治制度的发展保驾护航。

 

  对于基层民主制度改革的未来,十八大报告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继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4]。因此,我们应在利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新途径,不断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

 

  作者:李岩磊 来源:剑南文学 2013年12期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很牛学术网 联系我们 文献下载器
返回顶部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