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行政法制化和服务行政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行政不作为及责任问题已成为当今各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最近发生的河南干尸男孩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的讨论,这也引起了我们对政府不作为问题的思考。文章从行政法角度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及其责任追究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干尸男孩事件的背景介绍
“信阳男孩走失半年后成干尸,家属怀疑在救助站遭虐待”的帖子,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男孩自2014年10月2日中午离家后一直未归。家人两天后报案,但近半年时间,孩子身在何处始终杳无音信。家属在看到救助站的死亡公告,到殡仪馆辨认尸体时,见到的是皮包骨头、骨瘦如柴的“干尸”。孩子存在智力障碍,无法进行正常沟通交流。相关部门都声称自己依法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失职情况。
二、干尸男孩事件的原因分析
干尸男孩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要归咎于相关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在此事件中,一些部门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或失职行为,最终酿成了悲剧的发生。
首先应该承认此次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公安部门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据死者父亲描述,在家人发现孩子丢失后他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采集血样,但老城派出所找到孩子后并未按照相关程序采集走失儿童的DNA数据,并将采集到的DNA样本数据录入数据库,而是直接将孩子送往救助站。公安部门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变相不作为的情况。
其次,救助站的管理漏洞。救助站经初步甄别后发现,受助人存在智力障碍,不能进行正常沟通,无法提供姓名、年龄、住址等信息。救助站当天将其送往临时寄养点即新伦老年公寓照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救助站有“帮助与走失人家属联系”的责任,而救助站在接收走失男孩后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寻找亲人。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救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共。显然救助站在接收该走失者后并未采取上述措施,存在严重的不作为。
再次,养老院存在不作为现象。死者生前在养老院居住期间曾遭殴打,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和救治,对于殴打行为也没有得到制止。
三、有关部门的行政主体适格问题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关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行使自己的职责。派出所及其上级部门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其职责是向面临或遭遇巨大困难或危险的公民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危险的政府机构,因此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养老院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组织,虽然有些由政府资助但是不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四、干尸男孩事件的责任归属
虽然上述管理部门都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但经过我们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部门对此次不幸事件的发生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干尸男孩的父母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受害者的父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并由该机关具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我们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分析:首先,行政主体要件。公安部门、救助站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次,公安部门、救助站存在不作为的瑕疵行为,且相关部门的不作为造成了走失儿童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最后,法律要件。由于干尸男孩事件发生在新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并正式生效施行之后,所以要适用新法。
五、干尸男孩事件的思考和建议
干尸男孩事件是一个悲剧事件,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这种事件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此次事件背后也折射出我们的社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部门职能分工不明确,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没有认真负责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出现不作为的现象。研究行政不作为的目的在于防范和规制行政不作为,因而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多采规范论进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之下,对于如何避免干尸男孩悲剧事件的重演,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首先,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社会责任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各部门之间坚决杜绝相互推卸责任现象的出现。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还是要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对于出现的职能重叠部分,不要相互推诿。最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职责分工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干尸男孩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作者简介:田振(1987- ),男,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林薇(1990- ),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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