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阐述了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背景,并根据师范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分析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我国师范教育的影响——使师范教育的体系由封闭转为开放,使师范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强化了师范教育质量的标准化和管理的高效化,加速了中等师范学校的消亡过程,高师院校和普通高校争夺教师认证权。
一、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背景
为保证教师素质,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教师许可证制度,即教师职业证书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原国家教委于1996年1月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从1998年4月至1998年底,原国家教委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育部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依据先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于2000年9月23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启动,从此结束了我国没有法定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历史。
《实施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与实施工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试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将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对于丧失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将被注销,证书将被收缴。对使用、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虽然建立了几年,并规定了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作用也远未发挥出来。
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其三个内容:一是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二是认定权的归属;三是被认定者的资格。据我国教育部人事司的政策阐述,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是:“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入门口’把住质量关;优化教师队伍,促使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为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可见,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第一和第二个目标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准;第三个目标的着眼点在于吸引其他有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行业;第四和第五个目标则分别从提升教师的地位、待遇和奠定教师聘任制的基础考虑。关于认定的归属权规定得也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受托的高等学校是认定的法定机构。申请认定者的资格主要有:行为品德及对教育的情感、《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教育教学的素质与能力、身体和心理素质等几个方面。了解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分析预测其对师范教育的影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我国师范教育的影响
综观师范教育体系的发展史,在世界各国,师范教育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似乎是其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相对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师范教育的发展,并为国家的教师需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各国教育发展重心从数量扩展向质量提高的转移,以及科学技术提出的新挑战,师范教育体系的独立性已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利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性与封闭性联系了起来。鉴于此,许多国家都努力改革原有的师范教育体系,将它的独立性逐步弱化,而将师范教育的功能部分地依存在整个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体系之中。师范教育体系结构重心的转移,亦即中等师范学校逐渐消失,是一种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辅相成的必然趋势。这在工业化国家的发展中已得到验证,同样在发展中国家也将成为可能。不少学者还认为,师范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师范教育结构日渐高层次化,师范教育模式日益开放化,师范教育体系日渐一体化,教师职业日趋专业化,师范教育课程日益综合化。
就我国师范教育而言,伴随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我国的师范教育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这一师范教育体系,对我国快速发展教育、培养人才,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师范教育不仅体系完备,而且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大都比较规范,尤其是中等师范学校更是如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需求。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师范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整个教育领域,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虽然《实施办法》并不是关于师范教育或高等教育的改革文件,但是它对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改革在客观上起到了导引和加速的作用。《实施办法》运行到现在已经几年了,其影响和促进作用已经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师范教育的体系由封闭转为开放。虽然由封闭转为开放已成为世界各国师范教育的改革趋势,但是,在《实施办法》颁布以前,我国在这方面却少有动作。师范教育由封闭转为开放,并不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而是其副产品。从《实施办法》的目标上可知,它为两方面的人员“把关”:一是在职人员,一是非在职人员。对于在职 人员我们暂时不做讨论,至于非在职人员,只要符合《实施办法》的标准,就可以准入。这种教师来源渠道的广泛性,在客观上打破了原有师范院校对教师培养和供给的垄断局面,同时也为其它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提供了培养教师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性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具有培养教师的机会,绝不是教育部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这些学校的恩赐,而是保证或提高教师质量的客观需要。事实上,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高等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无论数量和质量都有了相当的发展,这在客观上为我国培养更多高水平的教师提供了可能。师范教育体系的改变,体现了教师培养方面的市场化意识和市场规律。这种改变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避免资源的浪费。这种改变对原有的师范院校无疑是一种挑战。师范院校培养师资的权利虽然并没有丧失,但是,一些有实力的高等学校要与其“竞争”了。这种竞争所带来的结果就是教师质量的提高。
第二,使师范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形式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制形式的多样化,二是课程设置的多样化,三是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学制形式的多样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改变了过去对师范院校的评价方式,由过去重过程评价转变为对学生质量“结果”的评价。因为,《实施办法》规定的准人标准,只能评价毕业的学生。事实上,教育行政部门由于条件所限,不可能为师范教育规定样式,然后全程监管。从可能的情况看,教育行政部门紧紧抓住“产品”——毕业生的质量标准,而对于办学的过程则利用政策法规,采用宏观管理的方式,这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行政部门只有“把住” 教师准入标准,才能做到对于教育过程的放开,从而使师范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师范教育的学制,根据短期培训和学校教育的需要,可以有多种形式。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各种因素差异较大,存在多种学制形式是正常的。
——课程设置的多样化。课程的设置也要因认知差异和条件的不同,允许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比如一般师范院校在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课程开设上都是两门,而东北师大却是四门。无论课程如何设置,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证质量。课程设置得多少,设什么课,在符合基本办学规程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其大胆地探索和尝试。而《实施办法》的出台,恰恰创造了这样的契机。
——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方法是为目的服务的,由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不仅有理论知识,还有教育教学的必备技能和能力,因此,过去大学中以讲述为主的教学模式会受到极大的挑战,人们会更加主动地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第三,强化了师范教育质量的标准化和管理的高效化。我国原有的师范教育体系在规范管理上是比较成熟的,但是毕业生的质量基本上都是由学校自主控制的,因此教育质量在学校之间会有较大的差异。而《实施办法》的落实,会在一定范围内统一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标准,这对于举办师范教育的学校来说,会在这一标准的导引下形成趋同性,比如一部分理论内容实行国家或省统考,一部分实行地区统考,一部分由学校自考。在考试的指挥棒下,教学质量会逐步走向标准化。
第四,加速了中等师范学校的消亡过程。从发展趋势看,中等师范学校的消亡是世界各国师范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客观上加速了这一进程。伴随着中等师范学校的消亡,会有一些新的师范教育的面孔出现。比如东北师大、北华大学、吉林师大、天津师大、首都师大等高校都在培养小学教师,这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小学教师水平的提高。当然,由于我国发展情况的不平衡,中等师范学校的消亡也是一个过程,决不可以行政手段加以取缔,它的存在时间要由市场来选择。中等师范学校的消亡对于它自身来说是坏事,而对其它高校来说又是一件好事。就整个师范教育的发展来说,以高层次取代低层次,这是前进和发展的标志,无疑是一件大好事。我想,当北大和清华也介入师范教育的时候,消亡的就不仅仅是中等师范学校了。
第五,高师院校和普通高校争夺教师认证权。《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认定可以委托高校进行,这就为高校间的竞争埋下了伏笔。高等师范院校在教师培养和认定方面是有优势的,但是,不等于说所有的高师院校都有优势。随着一些高校的介入以及一些优势资源的发挥,部分高校一定会超过原有的高师,因此教师认定权的归属肯定会面临激烈的竞争。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虽然只是我国的教师准入制度,但是它对我国师范教育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忽视的。善于把握机会的高等学校会乘势而上,谋求新的发展,而反应慢的高校将失去机会。原有的高师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这一压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显现。
作者:张福全 王庆书 来源:现代教育科学(高等研究) 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