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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對安乐死行为的界定标准 
  安乐死的类型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绝对安乐死,也称为积极安乐死;第二,相对安乐死,也称为消极安乐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消极安乐死,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患者患上不治之症,但是心跳、呼吸等生命指标尚存,并且没有发生脑死亡,但是病情十分严重,医生无论使用目前所知的任何方法,都无法使病人康复。此时,医生停止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这种行为就叫做消极安乐死。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目前的法律还无法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定罪也就非常困难。还有一种情况是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这种情况主要指人的死亡是通过外力来实现的,而非自身。例如,一些患者患了严重的疾病,给患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痛苦,同时加重了家庭、国家、社会各方面的负担。那我们怎样才能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呢?在还没有产生一个更为合适的方法之前,我们只能通过注射药物等消极方式结束患者的生命。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现实的案例远非如此简单。 
  二、安乐死在刑法实施中的障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安乐死在刑法实施中是否会造成障碍主要取决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能否画上等号,是否符合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我们之所以要首先进行这样的思考,是因为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确存在难以逃避的切合点,于是我们必须就此问题进行直面思考。第一,在实施相应的行为之前,两者的实施者都已经清楚地了解到一旦行为实施,会产生“死亡”这一结果。第二,两者的实施客体都是人,他们都享受着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并且此项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尽管两者的共同点无法避及,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仍有着实质的不同。第一,二者的主观出发点不同,安乐死旨在缓解病人无法承受的病痛,是善意而非恶意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则触犯了刑法,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恶意的,不良的。第二,安乐死虽无立法议案的保障,但有法定程序的规定;而故意杀人罪纯粹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存在法定程序一说。第三,二者的实施对象不同,安乐死实施对象范围小且特定,是一些重病不治的病人;而故意杀人罪针则对全体社会成员,无其他各方面的差异。第四,二者实施方式不同,安乐死主要使用药物注射,没有带给实施对象额外的痛苦;而故意杀人罪则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强行夺取他人的生命。通过以上几点的论述,我们已经明确了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区别和联系,由此我仅认为,排除了以上障碍,安乐死理应在刑法当中实施。 
  三、实施安乐死对于我国的立法意义 
  1.捍卫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人性 
  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捍卫伦理道德、尊重人性。伦理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其形成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具有行为准则的特性,有利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并转化为社会实践中普遍使用的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许多疑难疾病已经找到了相应的治疗方法,但这仅仅延长了一个人的生命,人活在世界上,不仅仅是为了度日,更多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与其痛苦的活在世界上,不如不带痛苦的死去。人选择缓慢的死去只能去证明医术的高明,科技的进步,但却违背了人性的自由。安乐死在此种意义上拯救了一个人的尊严,是完全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人性的解放。 
  2.有利于社会进步 
  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有利于社会进步。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实现效用的最大化,一些重症患者的生命虽然没有停止,但已经无法挽救,可是他们依然占用着社会资源,不如让他们少些痛苦,而把这些资源投入到更多的可能性当中。许多人不理解这种观点,视此为冷酷无情的表现,殊不知,我们应该带着理性思考这样的问题,安乐死究竟能给社会带来什么?安乐死能给我们每位社会成员带来什么?一些人因为资源的合理分配而获得再一次生命的机会,他们将用另一种眼光审视这个社会,同时,对社会怀有感激之心、回报之心,他们将对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由此产生的意义远远大于那些占用资源却无法回报社会的行为,因此,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地,它恰恰符合了社会成员的愿望。 
  3.彰显法律的力量,维护法律的尊严 
  安乐死行为的合法化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力量,维护法律尊严。法律之所以能够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在于它时刻跟随时代的节奏,不断更新、修订、完善,增强其生命力,安乐死立法将是对刑法法律体系的一大完善,彰显了法律的进步。现实生活中,涉及安乐死方面的案件一经出现,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也是刑法存在漏洞的表现,法律的实施事关人心稳定,一旦无章可循,必然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由此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伤害了法律的尊严。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安乐死立法客观上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脚步。 
  四、结语 
  迄今为止,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安乐死对于社会发展、伦理道德、国家立法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但事物的发展有其双面性,安乐死这一行为的实施也必然存在其弊端。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需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从社会实际的方方面面出发,由于安乐死涉及道德、法律、伦理、医学等诸多领域,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但从当今安乐死合法化在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发展状况来看,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条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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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长兵,彭志刚.安乐死刑事政策之选择[J].人民检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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