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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国际法问题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初出现以来,迅速在全世界蔓延,各国都纷纷出台了各种防控措施,但是从疫情的发展来看,光靠一国自身的力量无法彻底解决,这就需要展开国家间合作,世界性的防控体系急需建立。疫情防控不仅考验国家自身的应急控制能力,还对全世界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体系,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准绳。越是在重大挑战的时刻,越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


  关键词:新冠疫情;人权;国际协调与合作


  一、国际法为国际合作奠定基础,各国应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加强合作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区别。国内法调整国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国际法因其并不存在具体的权限,对于各国事务的调整更多的是基于协调确定基本的原则,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引,且其调整的事项非常有限,缺乏可操作性。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在国际卫生领域的政府间专门机构,本身并无在会员国国内采取具体举措的决策权和执行力,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会员国的有效投入和善意配合。同时,国际卫生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应对,是典型的需要国际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世界卫生组织为国际卫生领域的信息共享、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等提供不可替代的合作平台和工作指引。


  在重大疫情应对过程中,每个国家都不能疏忽,因为传染病无国界,全世界共享一片蓝天、空气、水源都互联互通,无法把疾病控制在一定的区域中。所以就需要各国交流经验,齐心应对。但国家间如何合作就需要根据国际法,在世界卫生组织的组织协调下,实现团结抗疫的整体目标。任何国家在应对疫情时更需要尊重、遵守国际法规则,不应随意对他国及其人民进行污名化、歧视或者破坏国家间的正常经贸合作,也不应贬低世界卫生组织的地位,妨碍它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首先从我国发现,故此有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就开始宣扬中国威胁论,鼓动一些国家对我国提出诉讼、赔偿。


  二、对传染病发源地国进行追责缺乏法律及历史依据


  由于中美关系全面恶化及相互竞争对抗态势加剧,美国纠集一些国家以中国控制疫情不力,对疫情的真实情况未及时公开透明,导致疫情迅速在全世界蔓延为由,要求中国赔偿各国损失,其目的完全是出于政治需要。但其指控无论从国际法的历史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没有丝毫依据。


  首先,国际法上关于国家责任的确定和追责的方式有其严格的法理和法律要求,国际法上不存在对于传染病发现地国或者起源地国的追责的规则或者先例。人类的历史是不时遭受疫病侵袭和伤害的历史。作为科学问题,准确确定疫情的起源、起因并非易事,人类对许多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还没有完全认知。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或者人群的歧视、迫害等“二次伤害”是没有道理的、不公平的。


  其次,聯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反映现在国际社会权威的国际法法理。其第一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本次疫情暴发和控制过程中,中国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也就不存在国际责任。相反,中国有效应对疫情,并为世界范围内的疫情应对赢得了时间、提供了有效经验,作出并正在继续作出贡献。目前要求中国“道歉”或者“赔偿”之类的说法和举动是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的。


  再次,历史上从未对传染病发现国进行国制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长期形成的共识,维护的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应有选择性的例外。国际法有“禁止反言”的原则,意味着各国对国际法的立场应该是前后一贯的。不同时期,不论哪个国家成为疫情的发源地国、发现国,都需要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国作为疫情的发现国,为疫情的发现和早期应对、相关科研与治疗水平的推进、为国际社会赢得应对疫情的时间窗口作出了重大贡献,获得国际社会包括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肯定和赞扬。个别国家出现违背主权豁免原则、针对中国的所谓司法“追责”的主张;美国国会议员甚至鼓吹修改国内法,以适应追究所谓中国责任的需要。这是一种有选择性的、针对特定国家的“法律战”,不仅不公平,于法无据,更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从历史角度看,不同国家都曾经受到流行性疾病的打击,比如美国就是一些传染性疾病和健康危机的源头。国际社会需要的是携手应对不以国家和人的意志为转移发生的疫情,而不是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敌视或者惩罚与疫情相关的国家。各国都应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不应该违背国际法。


  三、国际法和相关国家实践并不支持在国内法院起诉他国政府及其机构


  国际法和相关国家实践并不支持在国内法院起诉他国政府及其机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原则在国际法上体现为国家豁免原则,也获得当代的国内司法实践的支持。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法院尊重其他国家的国家管辖和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有两个例外,一是国家从事商业领域的商业行为,另一个是对美国产生的侵权行为,而且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以内。中国对疫情的治理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两种豁免例外的情况。美国密苏里州的总检察长竟然提出动用美国《反恐法案》来主张新的主权豁免例外,把疫情的发生和应对曲解成恐怖主义,这种阴谋论缺乏公论和事实基础。在美国出现的针对中国的诉讼无论从国际法还是美国国内的法律来看,均无法律依据。


  对中国索赔,违反主权原则,起诉中国要求索赔的行为不仅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严重违反国际法、侵犯中国主权。这是对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的极大破坏。这种“索赔”,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治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平等权力。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确认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原则,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而且该原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第一条。


  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可以独立决定其国内事务,不受外来干涉,在主权国家领域内可以排除其他国家及其组织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利,非经其同意,或者自愿,不能限制其行使主权,并且其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也免受追诉,非经其同意,它的行为或者财产也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是不容侵害的,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剥夺或者削弱国家的主权。


  目前一些国家荒唐地在国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中国要求索賠是违反国际法的主权豁免原则的。我国对此应进行充分的驳斥,当然也不能掉以轻心,美国经常将经济、政治问题包装成法律问题大肆做文章,其用意就是打击遏制他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认为,美国是在利用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进行政治化的操作。美国肆意炮制诉讼,借诉讼诋毁中国抗疫的成就和贡献,转移矛盾。这些所谓的诉讼的结果和过程都是他们要利用的。特别是利用诉讼发起和进行的过程,给别人施压,造成法律上的骚扰。这也是法学界所说的诬告滥诉的典型情况。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是古罗马的一句法谚,国际法学家们从这一概念中引申出国际法的主权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黄惠康认为,美国炮制的诬告滥诉,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违反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原则,也不符合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尊严以及不受美国法院司法管辖的豁免权。


  突发传染病是一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中国也是受害者。况且究竟发源于何处,目前尚无定论,中国不存在过错,第一时间出台措施,有力控制了疫情蔓延,对受害者发起‘追责’‘索赔’的诬告滥诉,是及其不合情理的做法。美国政府在抗议初期还对中国抗击疫情的表现大加赞赏,而在因抗疫不力、备受诟病之时,怂恿他国将矛头指向中国,与国际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格格不入。


  四、非歧视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引导正确命名新型病毒,避免歧视和污名化,是有力开展疫情国际合作的重要保障。出于愚昧、无知和恐惧,人类从古代开始,就有针对传染性疾病病患的歧视、迫害和伤害。即使现代社会,也屡屡发生与病毒命名相关的歧视和污名化问题。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被称为COVID-19,这是权威的命名。但是美国一些媒体和政客执意要叫“武汉病毒”“中国病毒”。


  这种把疾病或病毒和地名联系在一起的错误做法,导致相关或邻近国家、地方和人民遭受不应有的污名、歧视甚至伤害,当地的交通、旅游、贸易、经济活动等都受到负面的影响。明显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命名规则和反对歧视的国际人权法。”


  况且,到目前为止,新冠肺炎究竟源自哪里还存在争议,贸然地认定病毒起源及其地理位置是不科学的。中国首先报告疫情,最早拉响了新型冠状病毒的警报,在探索未知的疫情风险方面走在前面,不应被污名。


  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联合国成立后首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后制定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内的一系列普遍性核心人权公约都有明确的规定。


  结语


  面对突发疾病及全球性的灾难时,应遵守国际法及人权基本原则合作应对,共商良策,彼此指责,拆台是不明智更是有害的做法,抗击疫情的过程也是对全人类团结与否的重大考验,只有戮力同心、积极应对才能最终战胜疫情,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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