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在全党提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保障;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个人包办;倡导废除党内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实行党代会的常任代表制;建立和完善党内监察制度和纪律检查制度。这些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毛泽东;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A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2-0007-06
党内民主依靠制度建设来推进,这是毛泽东关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理论的亮点之一。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一直十分重视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他不仅从理论上作了许多深刻的论述,而且在实践上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就提出:“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1]529在和平建设时期,毛泽东提出,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必须执行一种“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使党的领导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把党的建设一步一步推向前进。因此,探索毛泽东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思想,对于我们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实现其组织统一而制定并实行的一种根本组织原则。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抗战初期,毛泽东就曾强调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只有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而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为此缘故,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达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1]528-529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毛泽东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根据新的实践,又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表述作了某些修改。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把“领导”改为“指导”,进一步体现了民主精神。毛泽东在分析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时,始终强调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他多次指出,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既要以高度的民主为基础,又要以高度的集中为指导。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同时,也应该看到,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方面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平行使用的,有时也需要有必要地侧重强调某一方面。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着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2]209。
民主集中制的实行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呢?毛泽东对此作了科学的理论概括。他多次指出,我们的目标,是要形成一种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党内和党外都应当有这样的政治局面。没有这样的政治局面,群众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发动起来的。而没有广大党员和亿万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将是一句空话。毛泽东认为,发扬民主,就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集中,就是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把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体现在领导意见之中。“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3]294刘少奇将毛泽东所讲的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问题概括为:“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能集中;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4]716
毛泽东强调指出,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制,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党的无产阶级性质能否得到保证,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我们国家,没有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无产阶级专政也就不可能巩固。正如1962年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所指出的:“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5]303“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5]312
历史经验证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它有利于调动党员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也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执行和及时有效地纠正发生的失误。
二、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个人包办,反对个人崇拜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个人包办,反对个人崇拜,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党的重要领导制度。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为我们党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我们党在坚持行之有效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制度的同时,对集体领导的认识也进一步增强了。
一是建立了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948年9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报告,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6]1340,1341。中国共产党要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基础上,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党的集体领导,报告要求今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的部署,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在党的日常工作中,又必须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通过总结党委会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出了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一整套原则和方法。他要求各级党委要注意自己的工作方法,既要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又要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避免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也出现过一些偏差,毛泽东对此甚为忧虑。他反复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他提出,权力过分集中或过分分散,都将直接危害党的集体领导。任何情况下,党的集体领导这个原则不能废除。他同时指出,单有集体领导不行,还要有个人负责,两者缺一不可。单讲集体领导,不讲个人负责,或者单讲个人负责,不讲集体领导,都很危险。高岗、饶漱石反党事件发生后,毛泽东更加强调要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他指出,个人的智慧必须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和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反对分散主义,反对主观主义。革命战争年代是这样,和平建设时期同样如此。“实行集体领导,反对分散主义,这是主要的关键。”[7]260我们党应该认真实行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制度,而决不可以不适当地过分地强调任何个人的英雄作用。在实践推进中,随着理论探索的不断深化,毛泽东对以前他认为行之有效的“分片包干”的领导方法提出要进行改进,要求全党充分认识到“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3]294-295。强调“要建立和加强集体领导。不要再实行长期固定的‘分片包干’的领导方法了,那个方法,党委书记和委员们各搞各的,不能有真正的集体讨论,不能有真正的集体领导”[3]310。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提高党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委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如果没有集体领导,就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甚至会因缺乏集体的制约,导致个人包办或个人专断。同样,如果没有个人分工负责,集体的决策就会因职责不明而不能落到实处,就无法对失职者追究责任。二者必须结合在一起。通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我们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集体的经验和智慧,有效地实现集体领导成员间的取长补短,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和集体的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党的队伍的团结一致。
二是明确提出要防止个人包办和独断专行。
个人包办和独断专行是同民主集中制根本背离的一种工作态度。毛泽东在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的同时,极为重视党内随时可能出现的个人包办和个人专断行为的发生。他多次强调指出,个人负责和违反集体领导原则的个人独裁,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要坚决反对第一书记一个人说了算的独断专行作风,
我们党对个人专断所带来的后果有切身的体会。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由于我们党还处于幼年时期,缺乏经验,陈独秀在党内实行家长式统治,面对蒋介石叛变革命的反革命行径,既不夺取军队,也不发动群众,主动放弃了革命领导权,导致革命受到严重的损失。随后,李立三及王明搞“左”倾冒险主义时,也是压制党内的不同意见,大搞“一言堂”等等。其结果,几乎断送了中国革命。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及领导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的积累,毛泽东对反对独断专行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他通过分析党内有些领导机关中存在的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的现实情况,批评了个人包办和个人独裁的现象,强调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这种情形必须加以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各级党组织在领导工作中实际存在的个人独断问题,毛泽东多次提醒全党,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会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他严肃地批评了某些地方存在的一切事情由第一书记一个人说了算的错误做法,形象地把这样的第一书记比作《霸王别姬》中的霸王,提醒他们如果不改变工作作风,最后是要垮台的。他要求一切重要问题都要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后再分别执行。他以自己为例讲要防止个人包办,实行集体领导。他说:“拿中央常委或者政治局来说,常常有这样的事情,我讲的话,不管是对的还是不对的,只要大家不赞成,我就得服从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多数。”[3]294-295他还以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为例,指出他们在党内关系上不是平等的,各级领导人具有特权。斯大林在党和国家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经济组织中,没有正确地实行或者违反了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由于他在各方面都强调实行一长制,因而在国家的、经济的、群众的组织中也都在实际上实行个人专断。”[8]264为此,他强调指出,集体领导主要体现在:“有事要跟同志们商量,要充分酝酿,要听各种意见,反对的意见也可以让他讲出来。要讲民主,不要‘一言堂’……共产党人要搞民主作风,不能搞家长作风。”[9]86遗憾的是,毛泽东在其晚年背离了他一贯反对的个人专断的工作作风。我们党内的“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10]330。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正是因为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对党内的个人高度集权,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把组织当作个人工具的现象有充分和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我们党才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发挥,从而在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没有出现大的偏差。正如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所分析指出的:“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10]330
三是明确提出要制止歌功颂德的个人崇拜现象。
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最后胜利,中国共产党即将执掌全国政权的前夜,毛泽东并没有被胜利冲昏头脑。相反,为了防止骄傲自满和个人崇拜现象在党内的发生,他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约法三章:“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6]1334而这些都是在革命胜利以后很容易出现的不健康现象。毛泽东的提议既为全党作出了榜样,又得到了党外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赞扬。其实,早在1945年党的七大会议上,由于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节节胜利,人们对毛泽东的崇敬之情也与日俱增。当人们向他呼喊“万岁”时,他就明确强调,“人家喊万岁,我说我五十二岁。当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有什么万岁,但总是引出一个任务来,即还要前进,要再长大一点”[11]299。
建国以后,毛泽东再次提出,“七届二中全会有几条规定没有写在决议里面。一曰不作寿,二曰不送礼,三曰少敬酒,四曰少拍掌,五曰不以人名作地名,六曰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7]262-263。在他主持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过程中,他亲自删掉了宪法草案中过分颂扬他的条文。1954年,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提出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给予毛泽东主席以最高荣誉勋章。中共中央华南分局致电中央,请示“该大会是否可以通过此提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时,毛泽东批复:“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12]528
苏共二十大以后,对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教训,我们党应当吸取哪些教训呢?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认为,教训之一就是在中国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个人突出和个人崇拜,避免斯大林晚年的错误再度发生。说到底,就是要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因此,“反对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反对个人崇拜,是应该经常加以注意的问题”[13]233。中共八大在修改党章的报告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反对个人崇拜,反对突出个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毫无疑问,这同借鉴苏共二十大的教训有直接的关系。邓小平在八大所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专门引用了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关于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等的提议,认为这对于制止歌功颂德,起了很有益的作用。
在反对个人崇拜的问题上,毛泽东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这就是要用制度来保证集体领导的实施和防止个人崇拜的出现。他指出,我们党要是不愿意陷到这样的泥坑里去的话,就“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而避免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减少我们工作中的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2]19。毛泽东敏锐地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并把它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求建立一定的具体制度、工作制度,来保证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不被破坏,这在当时是非常难得的。然而,我们党在后来的相当长时期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并付诸实践。相反地却重犯了斯大林晚年所发生的个人崇拜的错误,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遗憾。
但是不论怎么说,正是因为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重视与坚持集体领导,注意防范个人专断的工作作风和个人崇拜的思想蔓延,保持了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我们党才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群策群力,团结奋斗,防止和克服了个人说了算或者个人不敢负责的不良倾向,从而减少了决策中的失误或片面性,使党的领导建立在比较可靠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到了进一步推进。
三、倡导废除党内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实行党代会的常任代表制
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曾经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10]348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存在,显然妨碍了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所以,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必须从制度上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毛泽东对此问题的思考很早就开始了。
早在1953年底,毛泽东就提出中央领导分为一线二线、自己退居二线的设想。当时还就是否增设中央副主席或总书记的问题,在党内征询过意见。但由于高岗、饶漱石借机发难反党,这个意见只好暂时搁置起来[7]510。此后,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会议上,毛泽东又重新提出这一问题。他说:“我是准备了的,就是到适当的时候就不当主席了,请求同志们委我一个名誉主席。名誉主席是不是不干事呢?照样干事,只要能够干的都干。”[2]111他还表达了辞去国家主席职务以后,可以写些文章的想法。1957年4月30日,他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二次(扩大)会议上正式提出:“明年二届人大,一定辞去国家主席,减少一部分工作,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问题。瑞士有七人委员会,总统是轮流当的。我们几年轮一次总可以,采取逐步脱身政策。”[7]672-673在对陈叔通、黄炎培两位民主人士提出的修改宪法的意见的批语中,毛泽东进一步申明不再继续连任国家主席的理由:“(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加上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已满八年,可不连选;(二)按宪法制定时算起,可连选一次,但(我——作者注)不连选,留下四年,待将来如有卫国战争一类重大事件需要我出任时,再选一次,而从1958年起让我暂时摆脱此任务,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重要问题。并认为这样做,比做主席对国家利益更大。现在杂事太多,极端妨碍研究问题。”[14]460
尽管毛泽东主动提出不当国家主席的直接理由,是摆脱杂事的困扰,专心研究一些问题,但其更深层次的考虑恐怕是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思想。在谈到党内应该设几个副主席和党的总书记时,毛泽东提出,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党,这样的大国,为了国家的安全、党的安全,恐怕还是多几个人好。“一个主席,又有四个副主席,还有一个总书记,我这个‘防风林’就有几道。”这样做的“中心的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大家都负一点责好”[2]110-111。1973年十大期间,毛泽东还曾考虑成立一个以老干部为主的“中央顾问委员会”。这一设想,也表明他试图改变党内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15]1666。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的大力倡导下,我们党最终从制度上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点是如何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会议)制度。通过党的代表大会(会议)对党的领导进行监督,这是毛泽东提倡和采取的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又一种方法。1948年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指出:“实行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16]137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全国党代表会议的讲话中再次指出,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他还特别提到,“谁监督我们这些人呢?互相监督是好办法”[17]405-406。我们党在1962年召开的七千人大会,就是对党的高层领导实行党内监督的一次比较成功的实践。在如何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方面,毛泽东在1956年4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制度”的设想。他说:“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2]54并指出设常任代表的好处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建议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毛泽东的这些意见,很快被吸收到党章修改稿里。党的八大正式作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将之写入了党章。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956年11月,中央作出了《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次年10月,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当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党的代表大会(除西藏外)和150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市)从这届起都实行了常任制。但是,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以后,八大没有再召开全会,这一制度实际上停止执行了。后来由于党内民主日益遭到破坏,不仅这种会议没有继续召开,连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也难以保证了。
但是,毛泽东对此问题所做的探索,他所确立的党委会议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会议)制度,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运用和发展。健全党代会制度,特别是实行党代会的常任代表制,不仅关系到党的领导体制的完善,而且关系到党内民主状况的根本改善。党代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员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最重要的场所和载体。党员最重要的民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必须经过党的代表大会才能够实现。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从1988年开始,我们党在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5个省的12个县(市、区)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比如在浙江省椒江市(县级)、绍兴市(地级),就分别于1988年底和1989年初,借鉴中共八大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做法,建立了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党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并且提出了“扩大在县、市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探索正在继续进行之中。
四、建立和完善党内监察制度和纪律检察制度
党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授予特殊监督权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在党内具有其他任何机关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这是实现党内民主监督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渠道之一,在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诸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的党的纲领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原则是“苏维埃管理制度”,“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8]6。这在党的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中央监督下级组织的权力。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第一个专门执行党的纪律和党内监察的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5年召开的党的七大认真总结了党内监督的经验教训,对党内监察机关的产生办法、任务、职权、领导体制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七大通过的党章中,新设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1949年9月27日,政协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政协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人民监察机关。其职能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6这些制度上的规定使党内民主监督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为党在全国执政后继续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之初,在毛泽东的提议下,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随后,全国地方县以上,军队团以上各级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到1953年11月,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召开时,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已经基本健全。鉴于“高、饶事件”的教训,1955年3月,经毛泽东提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把“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会议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决议》规定各级监委有权查处一切党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同时除在本级领导下外,下级监委要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上级监委有权检查下级监委工作并有权审查和改变下级监委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职权。与此同时,中央还出台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如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等。这些规定赋予党员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以及向党负责任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力。这些措施的实行,为进一步搞好反腐倡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八届十中全会。这是一次专门讨论党的监察工作的全会,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决定》扩大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名额,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和候补委员列席同级党委会全体会议;中央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政府机关派驻监察组和监察员,监察组直属监察部门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可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察委员会直接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0]572-574。党的监察工作比以前大为加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反”、“五反”及整党整社、整党整风、“四清”运动的过程中,党的各级监察机关查处了大量违法违纪案件。
1962年11月29日,邓小平在《执政党的干部问题》一文中,提出了我们党实行民主监督的五种制度和方式。这就是:党内生活的监督、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中的监督、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党的监察制度的监督、组织部门对干部实行鉴定制度的监督。然而,“文化大革命”时期,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形式的大民主监督,使党内民主监督走过了头。“踢开党委闹革命”,党内原有专门监督机构、监督体制被彻底解散。1969年4月和1973年8月,在党的“九大”和“十大”上通过的党章分别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有关条款。这样,党的各级纪检机关作为维护党的纪律的职能机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陷于瘫痪之中。历史再一次证明了:失去监督的政治活动必然导致混乱。所以加强与健全党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保证。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政党。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没有党内民主或党内民主缺乏,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应该看到,毛泽东在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探索中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也有过错误和挫折。他对自己曾经提出过的一些有独创性的正确的观点、见解和主张,有些并没有能够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没有能够完整地付诸实施,使之变为现实。特别是在其晚年,他所犯的一些错误和挫折甚至是相当严重的,因而留下的教训也是异常深刻的。然而,如同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在分析毛泽东的缺点和错误的时候,当然要承认毛泽东个人的责任,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历史的复杂的背景。要看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0]333。我们也应当看到,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历史上成功的经验是宝贵的财富,错误的经验、失败的经验也是宝贵财富”[21]234-235。毛泽东在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他在对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中,所形成的系统的党内民主思想,对于我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傅锁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