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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培养的质量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培养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众多新出现的困难,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又对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多要求。在发展过程中一旦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将这些问题解决的话,一定会导致法学硕士培养工作的整体目标受到影响,同时也会进一步影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现。 
  一、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新定位 
  通过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全国众多高校中法学硕士的培养策略,笔者发现,基本上大部分高校的定位都是“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20世纪50~80年代我国法律教育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人才,但是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来分析,整体设计不仅需要学术型的高端专业人才,同时也需要众多应用型、技术型、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21世纪法学教育又担负起新的时代使命,原来的目标定位已十分不合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对传统法律专业人才的整体培养目标提出了众多新的要求。在我国有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具体方案中,提出了最终的培养目标:通过长达十年多的时间,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先进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进一步培养出具有高素质、高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的法律专业人才。①因此在此项计划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论是进一步回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是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都需要对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创新。 
  笔者认为,无论是将我国研究生教育现状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作为出发点,还是将现阶段社会对高端专业人才的多种需求作为出发点,法学硕士都应当是适应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具备高水平的实践操作能力,创业、创新和实际组织能力;具备一定程度的敬业意识和合作意识,可以进一步融入各个行业的工作,进而促进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具备雄厚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广泛的学科知识,有着良好的文化、思想素质;拥有一定的国际视野,是拥有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硕士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法学硕士教育的扩招培养了众多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并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法学硕士招生规模的逐渐扩大,社会和教育界逐渐加大了对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重视。近年来,国际、国内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法学硕士培养还存在课程模式、生源质量、导师指导等问题,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1.优秀生源流失较大,法学硕士培养质量降低。优秀生源流失的原因有两种:其一,国内外一流大学互相争夺生源;其二,1999年研究生开始扩招后,招生规模逐渐增大,调研高校均反映出了研究生生源质量逐渐降低的大趋势。基本上高校中均存在着本科生生源优于硕士生生源、硕士生生源优于博士生生源的现象,同时硕士生生源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地域的影响。加之法学专业近几年就业情形不好,相对于某些经济类专业来说,法学硕士就业途径比较窄,比较对口的职业是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到其他行业从事与“法”相关的工作,但这些单位的接纳能力是有限的。② 
  此外,法学硕士的培养质量也有所下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扩张速度过快,高校培养条件不足;第二,国家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过少,资助研究生的力度比较小,导致部分研究生一边兼职一边学习,进而导致研究生质量下降;第三,法学硕士读研动机多样化,有些在读研究生仅仅是因为想要得到一个文凭才选择的法律专业,缺少学习的积极性。 
  2.课程设置忽视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过多注重理论教育。现阶段我国很多高校在硕士培养过程中,所设置的课程过少,内容也不够全面,课程质量不高。课程设置方面,公共课占据的比例过大,专业课国际化水平低,几乎都是通过向学生直接灌输知识,培养方式和考评体系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对实践教学过于忽视,我国高校法学硕士培养课程中缺少能力培养的具体课程,如律师实习、法庭辩护、庭审实践等具体课程。虽然法学高校在具体的方案中对研究生的实习课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学硕士人数越来越多,再加上就业的压力,所以这些实习制度基本上都没有落到实处。

      3.教学模式较单一,缺乏对学生分析、创新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沿袭原来本科的教学方法,仅仅在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知识。教学内容没有随时更新,有的时候甚至很多年都使用同一个版本,没有科学合理地调整知识结构,因此无法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传统教育模式注重对知识的灌输,只有一部分实践课程,授课方式过于单一,仅仅重视正确的回答,没有让学生进行自主独立的思考,只是单一地对课本中的内容进行讲解,没有和其他学科进行相互融合、联系,从而阻碍了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妨碍了学生素质的提高,导致一些学生丧失了对法律的学习热情,降低了学习的积极性。法学是一门最终应用于实践的学科,因此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当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结合,进而提高法律人才的职业水平。 
  4.导师法律实践经验不足,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缺少实践性知识和经验。我国现阶段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任务重、责任大,而且基本上都在从事学术研究,从事法律实践的时间少之又少,导师的思维基本上都位于理论的思维范围内。这样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一定会产生一定的封闭性,导致法学硕士缺少实际的办案和动手能力。 
  5.考核评价方法过于片面。在现阶段的法学硕士培养过程中,基本上是使用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现阶段硕士的课程结业考评比较多的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有很大一部分学生都是在找到符合教师的观点去对问题进行回答,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不能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应当具备的技能。 
  三、提高法学硕士培养质量的主要对策 
  1.保证生源质量,提高培养质量。优秀生源是教育质量的保障,也是招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在招生环节能够保证招到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并对法学具有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学生,就可以为保证培养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③首先,积极对外宣传,除做好招生网页和及时解答考生来电咨询外,要走出去,参加兄弟院校或大中城市举办的高质量的招生宣传咨询会,向社会宣传法学硕士点,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报考法学硕士。其次,完善接收推荐免试生工作。推免生大多为本科优秀学生,推免生的接收工作对法学生源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要重视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争取优秀本科生继续留校攻读硕士学位,对于接收外校推免生,积极鼓励接收“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推免生,加强校际之间交流接收推免生。第三,在研究生考试复试阶段应科学设置具体科目,构建专门针对学生的实践水平、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进行考评的制度,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把握面试关口,综合考评,淘汰一些考分高但知识面狭窄基础较差的考生。④ 
  2.调整课程具体结构,增加应用性知识。在具体课程设置方面,应确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目标。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是针对职业、针对社会、针对未来,提高法律职业专业等级,建立开发型理论课程,使得学生拥有更加广泛的知识。另外要建立实务型课程,如企业法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法律诊所、审判实务、社会法务等实践课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而且,课程的设置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对国际著名法学院的具体课程设置进行具体研究和分析。所以,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当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应用技能知识的传授,同时引导学生加强对此问题的重视。⑤ 
  3.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利用参与式、互动式、讨论式、启发式等教学方式开展具体教学活动,进一步开发学生所拥有的潜在能力,提高学生探索、创新精神,帮助学生发展个性思维并独立思考。进行案例分析教学,进一步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从而建立一种系统化的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让学生自主地分析并研究相关的法律案例,在案例分析中进行自主讨论,提高学习探索的积极性。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该教育模式在理论学习中融入了实践教育,不仅增强了学生的理论知识,还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开发的人才培养系统,首先要开发教学环节:利用实习、社会实践和法律援助等种种方式,让学生们更多地接触社会、体验社会;将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律师以及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管理者聘请为兼职教师,安排其到学校进行一定时间的授课,让学生们学习到更多的实践经验。同时,培养单位应当与实务部门共建一定数量的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满足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需求。并通过案例分析课程、法学实验课程和课外实践中的教学实习、法律诊所、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学会学术活动等多种手段,提供足够的实践机会,保证法学硕士教学的顺利开展。⑥ 
  4.严格导师责任,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导师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直接由导师的水平决定。在法学硕士培养过程中,要增强导师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导师队伍。近年来,法学硕士教育规模逐渐扩大,而导师的队伍也随之进一步扩大。在聘用导师的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在新导师上岗就业前对其进行相当程度的培训。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这样导师才能够在教学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学术知识的同时教授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科学合理地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⑦依据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的相关经验,学院制订法学专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计划和激励机制,鼓励不同类型的法学教师逐步提高司法实践能力和跨学科综合素质。首先,对于已经获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鼓励,促使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挂职办案,将此项作为聘用的参考指标之一。其次,依据具体学校的法学专业目标,培养具备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考虑本学校所拥有的工科专业优势,培养掌握一定工科知识和法学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专业人才。最后,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司法机关工作者、法学教师之间进行多向交流,这样一来,企事业单位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者可以到学校向学生们传授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而法学教师则可以到实务单位进行实际工作,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提高法学教师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水平。 
  5.建立多元化法学硕士培养质量的具体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我国现阶段硕士教育质量的具体评价,虽然每一所高校基本上构建了相当系统的考评制度和指标制度,但是并没有体现出不同种类学科的特色,评价方法和依据过于单一,大部分都是通过对学生的笔试来确定学生水平,对学术知识过于重视,而并没有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过多考评,有关应用型人才的技能指标过于单调。在我国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多元化的趋势下,其质量考核不能只以坚持学术水平为唯一标准,也要严把毕业论文的选题关和答辩关。由于研究生的质量不仅仅体现于最终的结果上,还反映在日常学习及研究的整个过程中,因此,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如建立导师研究生淘汰制,加强平时学习及研究中的跟踪、督查。并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解放思想,采用国际化的发展眼光,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以指导和完善既有的管理及考核机制。 
  四、结论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然而法学硕士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源质量、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导师指导、考核机制等几个环节,所以本文相应地从保证生源质量、调整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模式、强化导师责任、严格考核机制等方面来提出加强法学硕士培养质量改革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 
  [注释] 
  ①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1. 
  ②刘会玲.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难问题探析[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4):157. 
  ③周文辉,李明磊.基于高校调查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J].教育研究,2013(3):59. 
  ④汪文华.构建劳技课评价体系,促进学生特长发展[J].中等职业教育,2007(14):23. 
  ⑤张朝霞.走创新型法学教育之路提高我省法学硕士培养质量[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88. 
  ⑥包玉华,颜士鹏,侯璐.“3321”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系的构建[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4. 
  ⑦陈罗兰,沈国娣.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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