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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2400字_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导读:民法论文如何写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对于很多的职业学者来说,基本上都是需要进行撰写论文的,而不同的论文写作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所以想要写好自己专业的论文,怎么能少了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呢?本论文分类为法学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民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法论文2400字(一):浅析我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侵害的损害赔偿论文


  摘要:目前,在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手段中,损害赔偿可以比较实际地对受害人产生救济效果。被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通过获得金钱补偿,从而使其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得到保障。完善人格权制度对中国民法的立法至关重要。本文将试图探讨中国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主要研究人格权的概念、相关主体以及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侵害;损害赔偿


  一、关于对人格权的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


  二、关于人格权侵害的损害赔偿


  根据宪法关于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民法制定了其标准。民法对人格权保护实际上是对民事责任作出的规定,可以全面保护人格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格侵权表现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


  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特别是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人格权受到侵害,不仅会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还会直接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财产损失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失和利益上的损失两个部分。其中财产损失主要指医疗费等,利益损失主要指因身体上的伤害,在治疗期间无法劳动而导致的损失。这些财产损失,如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人格侵权行为的一种补救手段,通常是指因人格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如,因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医疗费用的支付、因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或因侵犯肖像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等。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利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也可以将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视为债权,适用债权的一般规则。


  财产损害赔偿不是对无形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有形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换言之,虽然人格利益是无形利益,但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为了挽救人格利益,而是对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发生的财产损害的救济。因此,诸如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价值本身的赔偿,而是对生命受到侵害后发生的各项权利的赔偿。


  就中国而言,在计算财产损害赔偿的损失时,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程度。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受到的住院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将成为赔偿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第二,侵权人取得的利益。受害人在遭受人格侵权后,很难证明自己的实质性经济损失的程度,却方便证明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可将侵权人的利益视为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违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或在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必须存在精神损害结果”、“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以及“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像财产损失赔偿必须以财产损失为前提,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也必须以产生精神损害结果为前提,而且必须是较为严重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侵权人的过失对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范围有很大的影响。首先,在责任成立时,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侵权人只有轻微过失,则该过失责任原则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可以适用抵销责任的原则。即如果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根据社会普通人的合理判断,如果侵权人所犯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关系,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侵权人能够预见的,那么侵权人必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结论


  在决定财产损失赔偿额时,主要采用利益平衡的原则,不仅考虑受害人的损失,也兼顾侵权人的利益。另外,为防止个别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过高的情况,将侵权人可接受的数额定为可执行的数额,有利于執行。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此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额,中国各地要考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特殊性,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根据其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传播速度很快,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同时网络游戏也开始迅猛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然而,当前的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将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其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中,提升法律规范性,预防出现精神损害的问题,并明确相关的管辖权,确保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法律


  一、引言


  我国在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各方面的保护效果,难以有效维护网络用户财产的安全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形成正确的观念意识,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为网络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优化的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调查可以得知,我国在网络游戏市场方面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亿美元左右,增长速度加快。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已经提出了网络游戏用户能够合法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民法保护方面非常落后,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且在法律研究与分析的过程中,我国已经提出了公民合法私有財产不容侵犯的规定,但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具有保护作用。在此情况下,对相关的立法进行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促使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满足网络空间的安全需求,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形成良好的网络虚拟用户保护作用,从根本上规避出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隐患问题,达到预期的工作目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还存在民法保护问题,难以全面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的规范性较差


  目前,在我国科技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等都在网络因素的影响下发生改变,网络游戏也快速发展,用户数量开始增多,因为网络游戏而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开始增加。但是,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单行法律的规范性,难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支持


  我国在有关民法中已经提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侵犯财产权不会得到法律赔偿,虚拟网络财产也属于此类财产中的一部分,所以,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法律赔偿。这就导致网络虚拟用户在财产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难以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其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没有明确管辖权


  从本质上来讲,管辖权主要就是法院可以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在所有案件中,管辖权均属于至关重要的事项。对于网络信息环境而言,没有国界之分,人们很难针对网络平台中的区域进行划分,所以,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管辖权不能确定的现象。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提出了相关规定,在发生侵权案件之后,由有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尚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民法保护要求和问题,从而导致在出现财产纠纷事件之后,难以明确具体的管辖权,不能有效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各方面工作的实施与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1]。


  (四)用户方面的隐患


  目前,很多用户在网络游戏中都以虚拟的身份进入,从而不仅会导致用户在游戏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财产损失或者是意外事件,不能和用户取得联系。与此同时,在发生财产损失事件时,也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不能维护法律尊严。如果不能引导用户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无法在游戏中实名制,将会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四、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建议


  上文分析了在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通过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制定单行法律规范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网络科技进步的过程中,相关产业也开始逐渐发展,但是,由此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也开始增多。在此情况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制定单行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规定有效解决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应根据具体的程序,合理编制相关单行法律规范,不仅能够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有纠纷案件时有法可依,促使相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制定相关单行法律规范的工作中,应该在其中设置较为详细的概念内容,明确具体的网络虚拟用户权利与义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所侵犯的法律责任,以此确保单行法律规范的严格落实,有效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2]。


  (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其不仅属于国家为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所制定出的民法制度,也属于民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部分。从本质上来讲,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是权利人按照自身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赔偿或者其他补偿。例如: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进行相对应的损害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在虚拟用户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全面考虑用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参与相关的网络游戏,甚至还花费很多金钱,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后,会对其精神造成刺激,所以,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出较为完善的赔偿机制,以此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3]。


  (三)明确具体管辖权


  近年来,我国在网络环境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虚拟财产纠纷问题逐渐增多,为确保拥有明确的管辖权,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按照既有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管辖权,有效解决管辖问题。在此过程中,还需全面考虑互联网环境中的跨越时空与国界的特征,按照实际情况来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并加大国际方面的合作力度,签订关于管辖权的国际合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全面提升管辖权的管理工作效果[4]。


  (四)用户实名制法律


  一般情况下,网络侵权行为会涉及很多法益与权益方面的冲突,而网络又是公开化的公共区域,和公共秩序维护、网络用户隐私保护存在直接联系。在此过程中,为了综合协调网络公共安全还有自由性的权益,应该针对性地采用不同方式解决问题,并考虑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进行用户约束,要求用户实名制,以免出现法律尊严丧失问题。与此同时,在相关的网络游戏中,所有的用户均需要利用身份证件注册登记,不仅可以预防出现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还可以为用户管理工作提供便利,以免在发生意外事件时不能与用户保持联系,动态化进行监督管理[5]。


  五、结语


  近年来,在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很难有效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应该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制定出单行法律规范,明确具体管辖权,并且创建出用户的实名制法律规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增强各方面的维护工作效果,打破传统工作的局限性,并优化各方面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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