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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谦抑性的多维度理解与价值研究

  刑罚是我国各项法律中最为严格的一种,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有着极强的震慑作用。谦抑性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指刑罚的过程更为人性化,慎用刑罚措施,将人道主义运用其中。本文就刑法谦抑性进行了多维度的理解,并对其中蕴含的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

 

  谦抑主要针对于处理事物的方式而言的,即谦虚低调,谦卑退让。随着国家和人文主义的发展,即便在最为严厉的刑法中,也主张人文关怀,多一些宽容,少一点严苛的束缚。

 

  一、刑法谦抑性的多维度理解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

 

  ()有限性

 

  刑法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一种,不等同于全部法律,它只适用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刑法适用的调控范围是有限的,即便一些人触犯了法律,在依法处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不构成触犯刑法条例的,刑罚手段就不适用于这些人。一般来说,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理的行为,才能依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例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且甲方对乙方动手,若乙方未受伤或是轻微伤,甲方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未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在诸多的违法行为中,危害性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刑法的有限性。

 

  ()迫不得已性

 

  刑法同其他法律是相互关联的,但刑法的处罚主要针对于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范围的违法犯罪人员。一般来说,在实施法律处罚的过程中,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将某些行为通过刑法的法律条例进行约束,或是对当事人进行刑罚处理。例如我国主张婚姻自由平等,男女双方均享有结婚或离婚的权益。夫妻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并要求离婚的,属于婚姻法的管理范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手段并导致人身伤害的,则需要依据刑法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宽容性

 

  人道主义是刑罚处理中宽容性的表现,即便是针对违法犯罪人员,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人文关怀,在进行刑罚处理时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不属于刑法涉及的领域,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进行干涉,同时在处罚的过程中也应本着较宽和的刑罚手段去处理。宽容性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很多实例,以死刑为例,在2015831日通过的第九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九项罪名的死刑,这充分体现了刑法中的宽容性以及党中央的治国理念,对人的生命权利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

 

  随着全世界范围内对人道主义的宣扬和推广,同我国古代的严刑峻法思想相比,现阶段我国刑罚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人性化,这主要是因为谦抑性在刑法中的应用。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法律制裁不严格,它主要是针对人权进行保障,同时对我国刑事政策中的缺陷进行了补充。

 

  ()保障合法的人权不受侵犯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逐渐显现出来。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以触犯法律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比如抢劫事件的发生。针对这些违法犯罪人员,他们依据相应的刑法条例规定接受处罚时,不得受到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现阶段我国在针对侦讯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暴力取证的行为,执法人员使用这些手段,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不尊重,同时自身也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情节的严重与否,执法人员也会受到降级、停职、判刑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

 

  ()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谦抑性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是1979年我国刑事处罚政策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虽然在1997年将这一规定去除,但是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在2005年进一步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宽严相济要求在严格规范的执行刑事处罚政策的同时,应当兼容宽容、宽大的处理方式。刑罚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措施,并不是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所有人民群众产生畏惧心理,不是专政统治的工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刑法起到了调节社会各种关系的作用,是国家惩奸除恶的处罚依据。政法人员依据刑法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应本真谦抑性的原则,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拥有人格。执法过程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是为了避免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三、总结

 

  刑法谦抑性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体现,刑法作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参照,并不是通过严刑峻法使人们产生畏惧心理,这样并不是真正的化解矛盾,只是将矛盾掩藏起来。谦抑性能够很好的弥补刑法中处罚措施的不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长远的意义。

 

  作者简介:李婷(1987-),女,汉族,辽宁沈阳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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