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普通中小学尚没有专门设置舞蹈(学科)课程,但在实践中,丰富多彩的载歌载舞表演、天真活泼的少儿舞蹈,以及各种与此相关的竞赛和专题活动在学校教育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新课程标准的实施,舞蹈成为音乐课程、艺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小学录用音乐教师,往往将舞蹈表演乃至即兴创编作为对应聘者的重要考评项目。尤其是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具有舞蹈特长的音乐教育专业毕业生较具有声乐、器乐、作曲特长的毕业生更容易求得音乐教师的职位。
教育市场的需求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师范类专业课程设置的变化。近年来,在大学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舞蹈类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中的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然而,毕竟音乐教育专业不是舞蹈教育专业,办学模式、师资、生源素质等,相当程度地限制了舞蹈教学质量水平的提升。难怪某些专业舞蹈教育界人士对音乐教师担任舞蹈教学任务的普遍现象感到担忧。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4年至20xx年9月,国内师范院校学报和艺术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舞蹈教学论文近500篇。但直接与音乐教育专业舞蹈课程与教学相关的文章不足50篇。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关于音乐教育专业舞蹈类课程的目标、内容、结构与学时的问题;关于音乐专业学生舞蹈素质、条件与教学方法的问题。实际上,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观念方面的基本问题,即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格问题和舞蹈类课程中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的问题。
关于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格与舞蹈课程
培养目标与规格实际上是社会需求、个体发展和学科发展三方面的整合。从社会需求角度看,理想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应既能胜任音乐课堂教学,又能承担包括合唱、合奏、舞蹈、综合艺术表演(展演)的各类活动的组织与教学。因为这样能使学校在减少用人成本的同时满足素质教育的需要。但要从个体发展和学科角度来看,某一个体同时具有如此全面的艺术教学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不可否认,几乎每一个体都具有多元智能发展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说大多数人能同时习得需要不同智能支持的多种艺术技能。另一方面,虽然学校艺术教育属于普及型的素质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艺术教师可以是低水平的。艺术师资培养中的粗制滥造会导致中小学艺术教学中的粗制滥造,也必将影响中小学生的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或者由于教师艺术水准的低下,导致学生对艺术类课程失去兴趣。
从理想和实际结合的角度看,音乐教师在胜任普通音乐课的同时具有某一方面课外活动的教学能力,对需求和培养双方来说都是可行的。一所中学或小学,当其规模较小时,正常的情况下,至少应有23名音乐教师。规模较大的学校,会需要48名音乐教师,每位教师除了能胜任普通音乐课堂教学外,可根据各自的专长承担某种课外活动,如合唱、合奏、舞蹈等。从中小学讲,这样的教师较易于保证教学质量;从大学(师范类)专业的实践经验和培养结果来看,这类培养规格具有较多的可行性。
当较多地从市场和个体发展的实际考虑,我们会看到,少数具有某方面艺术专长的学生在择业时具有一定优势。有的中小学专门招聘从事某种课外活动(如舞蹈或器乐)的教师。一些文化事业单位、文化发展公司、私立学校等,专门招录具有某方面艺术特长的毕业生。
重新认识和界定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格,是舞蹈课程与教学研究的重要前提。比如:
如果面对音乐教育专业的所有学生,尽可能努力追求理想化的统一标准的培养规格,即以宽厚的人文艺术修养为基础的课堂教学能力为主,并具有多种课外活动的组织与教学能力,那么,舞蹈类课程是否只能维持现状?甚或随着舞蹈学(师范类)专业的兴起,音乐学(师范类)专业的舞蹈类课程是否会逐步缩减?
如果从社会需求、学生发展与学科特点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音乐课堂教学能力,同时擅长于某一项课外活动的组织与教学,那么,舞蹈课程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全体学生的,以中小学音乐课堂教学所需要的舞蹈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舞蹈课程;另一类则是面向部分学生,加强舞蹈基本功和培养具有舞蹈教学和编导能力的课程。
如果较多地考虑个体发展的可能性和市场的多种需求,允许较少部分学生在能保障修满规定学分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朝某一专业方向发展(如声乐、钢琴、作曲理论、计算机音乐、舞蹈、音乐教育学等),他们可以面向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聘工作岗位,也可自谋职业,还可通过加强外语学习,报考硕士研究生。那么,面向舞蹈“专业”方向的舞蹈课程,就可以在上述舞蹈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专业化的内容。有舞蹈专业的院系,可以允许这些学生选修某些舞蹈专业课程。
非舞蹈专业是否要强调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
艺术教育首先是艺术的教育。艺术的本体是艺术作品及其表演或展现,从学生角度讲,他们最缺乏和最渴望得到的,是能够深入内心的美好艺术的滋养与熏陶。从中小学教师角度看,他们的基本任务是在艺术类课程实践中,引导和指导学生围绕艺术作品把艺术课堂搞得更精彩。中小学艺术类教师不可能是舞蹈家、歌唱家、演奏家,但他们必须具有一定的艺术实践能力。这种能力是以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对中小学艺术教师的舞蹈、歌唱和演奏等,在技术水平的高度和艺术表现的深度上不必太苛刻,但在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上要有一定要求。即使是跳一段儿童舞、做一个民族舞蹈动作组合,或弹奏、演唱一首幼儿歌曲,也要在视觉和(或)听觉上给人以自然、协调、流畅的舒适感,动作和(或)音色、表情和韵味(风格)给人以艺术美感。
作为未来中小学艺术类课程教师,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在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是内在审美情趣、审美标准等艺术修养的体现。养成良好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的艺术操作行为习惯,是不断提升审美情趣、审美标准等艺术修养的重要条件之一。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的习得,既是艺术专业学生培育自身艺术修养的必要途径,也是艺术教师终身学习的必要条件。
其次,艺术操作行为的良好习惯和艺术的审美标准与修养,是“把艺术课堂搞得更精彩”的重要基础。比如,课堂上,教师的艺术表演或操作行为的示范要具有美感,“美”可以激发学生的审美情感、引发审美欲望、唤起学习兴趣。而这种美感相当程度地依赖于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具有良好艺术操作行为习惯和一定艺术修养的教师,往往注重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在艺术操作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习惯,对课堂上缺乏美感的行为或现象及时给予纠正或调节。使学生在一开始的艺术学习中就追求美。否则,不良操作行为习惯的形成和不讲究艺术形式感的操作结果,会导致艺术教学活动缺乏艺术美感,看似红火热闹的音乐课堂恐怕早已离开了艺术的本体或音乐“主线”。
最后,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的重要性,在课外活动中似乎显得更为重要。舞蹈队、合唱队、乐队的排演,不仅对参加排演及其竞赛的学生有艺术方面的教益,而且对观看表演的学生、教师、家长、管理人员的艺术审美情趣、审美标准等艺术修养,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也就是说,学校艺术类课外活动的质量,相当程度地影响着学生、学校、学区乃至社区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也许,不少人仍然在强调学校艺术活动的“业余”和“文化”属性。笔者认为,“业余”与“专业”主要指艺术学习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层次等要求不同,而对艺术美感、审美情趣、审美理想的追求则是一致的。“文化性”与“艺术性”并不是对峙的矛盾,雅俗共赏是普及性艺术文化活动与专业性艺术表演的共同目标之一。“普及性文化活动”不该自甘“低俗”,“专业性艺术表演”也不应以“曲高和寡”而自傲。事实上,近几年来,有为数不少的中小学舞蹈队的表演已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平,通过大众媒体(如中央及省级电视台)的传播,对学校乃至社会艺术教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内行人不难看出,这些业余学习舞蹈的中小学生所表演的舞蹈,在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上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这些学校舞蹈队所取得的成绩,除了由于学校领导的重视以外,相当程度地取决于舞蹈教师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水平。
此外,笔者建议,音乐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可以通过制定课程标准来体现,即针对不同类型的舞蹈课程(尤其是基础性课程)制定相应的内容标准与评价标准,在具体标准的表述中体现一定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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