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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典民主制的利弊看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方向

  雅典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摇篮, 雅典民主制具有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鲜明特色。但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 我们应辨证地看。本文通过分析雅典民主制的优点和局限性,从中找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以弥补民主的不足,并在这一基础上思考如何制约国家的权力与保障公民的权利问题。

 

  一、雅典民主制的优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雅典, 每个官员任职前必须宣誓他将公正地和依法地从政。雅典人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包括十将军在内,概莫能外。

 

  2、轮流执政制度。雅典实行普选制,公民轮流执政。500人议事议员、陪审员、一般行政官员,由公民大会用抽签方法选出, 任期一年。作为500 人议事会下设机构的十将军委员会和九执政官由各部落分别用举手表决和抽签方法选出, 任期一年。

 

  3、严格的监督制度。在雅典, 官员从当选到卸任, 都要接受公民的严格监督。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反宪法, 就可以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 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每个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 先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需被放逐的人。如果有, 就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投票数目超过6000, 则被放逐国外10年, 但其财产不被没收, 期满返回, 以前其他的一切权力随之得以恢复。

 

  二、雅典民主制的局限性

 

  1、直接民主制的缺陷。雅典的民主制度是一种直接民主制。雅典是一个城邦国, 面积狭小,人口在全盛时期也不过40万。因而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 人们相互间比较熟悉, 政务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在领土广阔的国家, 这些条件是不具备的。而且直接民主由于常常诉诸全国性的表决和集合,其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都很高, 尤其是容易造成社会的过度政治化、政治压倒一切。可以说, 希腊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初级阶段的民主, 是不成熟的。

 

  2、民主制下事实上的不自由。雅典的公民以政治为本, 家庭、财富、亲朋、各社会团体, 皆居其下。梭伦立法改革甚至规定不关心政治的人将丧失公民权, 其实是变相地剥夺了个人处理其私事务的自由权, 造成了事实上的不自由。雅典的选举采用抽签制, 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自由选择公职, 这无疑是剥夺了人们的自由择业权。另外,雅典民主制度不保障公民的言论、信仰自由。

 

  3、监督制度的困境。在国家政体之中, 雅典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使督职能的监察机关, 主要通过公民大会, 不法申诉制和贝壳放逐法进行监督。首先, 公民大会及议事会在实践上容易成为政客拉帮结派排除异已的一种工具, 经过能言善辩的野心家的煸动,这种多数往往只是众意而非公意。其次, 就不法申诉制而言, 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 多数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加上当时法律不完善, 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主观判断, 这样的投票结果有较大随意性。最后, 贝壳放逐法规定达到6000 票就可将该公民驱逐出境, 这同样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 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三、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人民群众依靠法制的权威并通过法制的途径, 实现和保障自己当家作主权利的国家形态。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一个时期内忽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以至在法制建设上出现了严重失误。新中国成立初期, 虽然我们也制定了一些法律, 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 而主要是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它的不可避免性,但是,长期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它助长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影响了党的执政方式问题的解决。

 

  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优越的,但是, 其实现形式即政治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 主要表现是权力过分集中且缺少有效制约, 党政、政企不分, 缺乏民主化和法制化, 官僚主义严重, 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也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产生重大失误的重要原因,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的教训。

 

  雅典民主制给了我们启迪: 从原则上、根本制度上确立人民民主固然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并不够, 还必须从实际中, 从具体的制度上解决人民民主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机制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 原则上高得无比的人民民主不但难以有效实现, 而且可能招致极大的伤害。因此,我认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关键要解决党政不分, 以党代政的问题,例如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要由法治来解决, 由党直接管不合适, 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在治理国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手段上, 要由主要靠政策, 靠行政手段, 转向主要靠法律手段,这是法制建设前进的总趋势。

 

  作者:尹宏建 来源:文化研究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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