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4月开始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笔者在核查摸底与清理纠正阶段发现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本辖区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发现判处实刑交付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针对罪犯基数大、罪名种类多、未交付执行原因复杂、个别案件时间较久远等情况,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导出数据,在档案室进行多次查阅案卷,通过监管系统进行筛查,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等方法,从千余条数据中进行逐个排查,对本辖区内所有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的案件进行彻底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本辖区范围内仍有判处实刑罪犯尚未执行刑罚,包括看守所拒绝收押、罪犯逃匿躲避刑罚、法院交付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收监执行等情况。
(一)从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多种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近80%,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犯数量较少,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0%。
(二)从刑罚种类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拘役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拘役的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80%,且均为危险驾驶罪,其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10%,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的10%。
(三)从未交付执行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看守所拒收等情况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罪犯逃匿的数量占总人数的75%,且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中,看守所拒收的数量占总人数的25%,拒收的主要原因为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四)从未交付执行具体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罪犯逃匿的比例为75%,患有重度高血压的比例为14%,其他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处在哺乳期。
二、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中的问题
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多个部门之间配合交付执行的程序,交付执行涉及的部门主要为法院、看守所与监狱。
(一)人民法院送交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有责任将审前未羁押并被判处实刑的罪犯送交看守所羈押,但是,实践中罪犯以多种方式和借口造成审判前未被羁押,人民法院即使出具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面临罪犯逃匿或下落不明的情况,无法将罪犯与法律文书一同送交执行场所,案件很有可能难以执行下去。
(二)看守所拒绝收押随意性较大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看守可以对罪犯拒绝收押,不宜收押的罪犯应经法定程序予以暂予监外执行。但看守所常以《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三种不予收押的情形为由拒绝收押,甚至不出具不予收押的法律文书,有的罪犯审判之前被拒绝收押,罪犯随即逃匿或者下落不明,判处实刑罪犯收押出现问题导致难以交付执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监狱拒绝收监随意性较大
罪犯被判处实刑且判决已经生效后,人民法院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罪犯收监执行过程中,出于对收监执行风险、监管安全、执行成本及难度等方面的考虑,对一些患有疾病的罪犯以多种理由拒绝收监,且不出具不予收监的法律文书,看守所也面临对罪犯超期羁押的法律风险,也不愿继续予以收押,最后只能对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依然面临着继续收监执行的问题,导致患病罪犯被判处实刑后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得刑事诉讼中惩治犯罪的任务在最后的执行阶段无法实现。
(四)人民检察院对交付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刑事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任务,面临着工作量大、工作任务重、人员配备少、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大等现实困难,使得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环节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平台尚未建立,执行信息交流不畅,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执行信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包括监所检察、交付执行检察、社区矫正检察、财产刑检察、强制医疗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职务犯罪侦查等一系列工作,工作量大内容多,人员配备少等矛盾突出,对交付执行检察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三、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交付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交付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细化,出现了《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与之不相适应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交付执行的正常进行,造成部门之间推卸和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看守所和监狱对患有疾病和身体残疾、生活受限的罪犯拒收现象使罪犯极易因为身体状况而逃脱法律的制裁,1990年颁布并施行的《看守所条例》部分条款已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相适应。应明确并细化交付执行程序及交付执行中各部门责任及权限,使交付执行程序中各個环节能够有序对接,提高执行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二)深化刑事案件交付执行程序公开制度
执行阶段的公开也是刑事诉讼公开的一部分,只有将执行各阶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平与正义才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最终得以实现。执行阶段尤其是判处实刑交付执行阶段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执行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实现执行信息多个执行部门之间的共享,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信息,保证判处实行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督效果。
(三)加大对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督力度
目前,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刑罚过程的监督方式依然十分单一,刑事执行检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仍需要对大量的执行信息进行人工核对,导致效率低且准确率不高。内部信息交流与部门间协调配合不畅,发现执行阶段的问题主要依靠提出检察建议与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纠正,监督手段没有强制力作为支撑,监督的效果有限。强化对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过程的法律监督,保证交付执行过程监督到位,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逃避执行刑罚的情形,建立起执行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畅通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在执行阶段得以实现。
作者:刘奕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