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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

  国际经济趋势的发展要求参与其中的经济主体在发生经济活动的同时严格遵守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条款与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世界经济形势的转型与国际法推进与改革的进程中,各个国家和经济区域面对在异于自身主体的经济主体的交融与碰撞中,需要正确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以及兼顾宜于合作方的经济利益,以求国际经济环境下的良好共存。本文旨在研究国际经济形势中国际经济法的现状与变革方向,论述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法如何实现适应统筹中的最大可调性的国际经济的法律规范。

 

  在众多学者与经济学家的定义下,经济全球化是现今经济形势的交流主体下的主体背景,国际关系的主体结构系统中,各个经济体的经济行为非常广泛与频繁,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和有序组织进行是国家和区域间国际关系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在世界各国的紧密联系中,经济主体的联系紧密度和联系的可持续性,是推进全球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总结WTO成立以来学术界和金融界对于全球化的认识,主要落脚在有序的人、货、服务的国际化流动,这种经济国际化的流体方向与流体优化,在成立良好的经济共同体中成为市场化的主要研究趋势。能否很好掌握国际经济各个因素流动体的良性循环,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和对国际经济市场的重要保障。经济国际化、全球化使得各个区域的优势化生产,提高生产主体的专业化优势化的高质量有序生产,对于非资源优势的产品生产能够随着资源进口成本的降低带来生产成本的降低。市场供需的有效管理,保证生产资源的合理流向和有效利用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但是面对国际经济法涉及面大、涵盖广、市场结构现状复杂、管理对象多样和多元以及如何适应不同形式不同管理主体的需求,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立法难点与重点。世界经济市场的变动弹性越大,要求国际经济法在立法改革与撰写中的利益点针对市场参与的主客体的适应性极强,在量法的宽度和内在本质的建立涉及域的范围越大,越能成立国际经济法律的大韧性执行度,尽可能为每一个经济全球化下的经济主体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精度加深

 

  2016年伊始,亚投行项目启动给国际经济体系再填新元素,在国际经济市场的各个主体形式的多样化增加,国际经济法在涉及新型主体的法律管理的精度加深。概括性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国际市场新成员的变性,只有在法律确权和范围界定的精度加深,才能使得国际经济法的管理权威得到保障。同时,国际经济法通过与涉及的各个市场经济主体的地域性联系,加强了国际经济法的地域化联系和适应力,普适性的增强使得国际经济法的管理精度更深一步。精度加深也意味着市场的法律约束对象的定位准确度,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各个涉及国际经济市场的相关专业法律的联通与融合,更新改进经济领域各个方面细节化的变革带来的经济法市场变量的牵引力,达到国际经济法的有效法律控制度。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广度提升

 

  从中国申请加入WTO的举国欢庆到现今亚投行成立对美国经济强势地位的撼动效应的出现,国际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参与者身份的扩展,地域的增加,参与的经济活动的广度延展,要求国际经济法的广度实现足够扩张。参考自WTO组织成立至今的国际贸易经济的相关数据,国际市场的经济交流数额的扩充千亿量体的猛增一直保持破竹式增长,市场总体的交流数额的扩展在互联网大数据主宰市场交流的今天,经济国际间交流已经到无法有效量化的地步。在2015年的双十一淘宝交易量10分钟过10亿的现实来看,国际经济化在P2PC2CO2O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无空间距离限制的无形市场交易,更是软化了国际市场贸易的空间交通壁垒,国际市场交易空间广度的延展已达无限性。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强度增强

 

  国际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多以区域或国家为背景进行经济交流,虽然跨国公司在交流主体中扮演主要的经济交易执行者,但是政府方面的调控行为和参与力度是国际经济活动在进行中的主要背景。与表象的管理体制和硬性标准相比,国际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隐形管理体制的建立是弱化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因素,管理强度的加强,加固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权威,是在未来国际经济法的改革与制定中主要的运筹制高点。

 

  四、结束语

 

  随着亚洲经济实力的普遍增强,在以美国为主要经济强势统领地位的过去的国际市场中,国际经济市场的建立开始了多极和多元的发展主体。各个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以及区域化的专门的投资发展经济体的建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代表性增强。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国际市场利益中对于国际经济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导向性和前瞻性,才能加强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恪守性,有助于国际市场的有效可持续发展与扩增。

 

  作者:赵航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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