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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 担保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够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以及保障债权的实现两个方面。这在我国《担保法》首条中有完整地阐述。

  论文关键词 担保 社会经济 资金融通

  一、促进资本和物资的融通

  债权担保制度是确保债权的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资金借贷息息相关。实行债权担保制度的直接目的和意义是,如果债务人如期不能清偿所借贷的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债权担保制度取得债务的顺利清偿,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或者避免债权实现不能所引发的债务危机。
  从本质上来说,资本流通是物品和物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货币形式。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受各种经济因素的制约,使得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有货币的人并不一定有实物,有实物的人却不一定拥有货币。钱物的相对分离,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分工复杂化的结果。其典型表现即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分化和分工。持有丰厚实物的个体和集团一贯的做法是把自己拥有的实物拿出来卖掉或者出租给别人,从而赚取大量的货币。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实物持有者往往出于生产生活实践的考虑,有时又不愿意丧失手中的实物,特别是诸如土地、房子或者重要生产用具等,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选择资金借贷来筹集资金,进而利用借贷资金来充分发挥这些财产的效用。放眼整个世界,全球化经济大潮日益蓬勃兴起,社会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钱和物往往不能即时得到同等兑换,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亟须相应的手段来避免商品和货币不能当时当地进行兑换可能带来的风险,于是,商业性的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担保制度便是经济潮流发展的产物,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债权担保制度,特别是担保物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不能够当时清结的交易、商业信用以及银行信用的拓展。现代社会之所以倍加重视债权担保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交易者相信债权担保制度所具有的安全保障作用,并以之契机尽可能地融通资金和物质。债权担保制度中的担保物权,更是确保了债权人的物权优先,进而确保了债务清偿的实现。因此,债权担保制度成为现代企业从事社会融资和交易的最佳保障手段。
  债权担保制度发展到今天,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债权担保和债务的清偿,对于促进资金融通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时限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蓬勃发展。债权担保在促进资金融通开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债权担保制度相当于给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它的安全保障作用使得货币持有者可以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一旦借贷资金的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作为借出货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通过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手段来实现债务清偿,救济债权损失。在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实施担保物权,从债务人特定的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这样,债权人的债权和利益得到有力的安全保障,债权人可以完全不必担心会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资金风险,有了债权担保的保驾护航,持有资金的债权人对资金借贷势必乐此不疲,并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利息,实现利润增值的最大化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大幅度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了货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融通的蓬勃开展。此外,有了债务担保制度,债务人借贷资金原则上来讲,就不会因为设立了担保而失去其对借贷资金的用益及处分权。债务担保活动中的担保人也不会因替他人作保而受到经济制约,其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影响。但是在用实物作为抵押进行担保的行为案例中,债权和债务关系有些错综复杂。总而言之,不论是物权担保还是实物担保,债务人始终享有作为担保物的物品所有权,变动的仅仅是物品的暂时支配权。以实物抵押担保为例,我们看到以实物作为担保的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持不变,不论是担保前还是担保后,债务人的东西还是属于他自己。在质权担保和留置担保中,虽然物的所有权被暂时转到债权人手中,但在原则上,债务人仍然没有失去其对质物和留置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使用物品时受到一定限制而已。因此,债权担保制度的设立,使得债务人不但可以如愿取得借贷资金的使用权,而且仍旧拥有对担保物的处分或用益权。特别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能使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又能实现了借贷资金的目的,即物的使用价值和实际价值都能够得到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便充分体现了。

  二、确保债务清偿和债务履行

  设立债权担保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履行。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备,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已经高度物质化,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责任,实质均为财产责任,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或者债权能否受到满足,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务人不得以其人身权利或者自由的让渡换取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自由加以限制以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所欠的债务时,要受到债务人有没有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不是说,原本属于债权人所有的资金自然就会流回到债务人的口袋。因此,在司法领域,债权的保障程度受到很大的制约,相关法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强化了债权的效力,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债权的实现,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改变或者救济债权对债务人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
  债权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支配范围,或者取得对债务人的财产的“间接”支配,这样就有力地避免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追及力的缺陷。一方面,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手中的资金时作出相应的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在借贷出自己的资金的同时已取得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这从客观上迫使债务人必须积极履行债务。即便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特定财产上并无第三方的担保或者实质性的物品担保,也能从客观上起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另一方面,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手中的资金时作出相应的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从而避免或者减弱债权未能实现带来的风险。若债务人或者他人特定财产上并无实质担保物,债权人则可以借由第三方的保证担保,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弱债权未能实现带来的风险。


  三、弥补债权性质上的缺陷

  担保法规定,以债务人的一切财产为其全部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以拍卖所得资金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但是,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不问债权成立的先后,债权成立的原则,债权的种类以及债权有无取得执行名义,所有的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均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果一个债务人同时向多个债权方发生了借贷行为,那么,这个债务人的债务担保物或担保人就要同时对每个债权人负责,合同到期后,如果债务方不能履行偿付责任,债务人的全部担保财产便由多个债权人分割占有。除了个别合同规定的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财物优先享有权的个例之外,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各债权人依照债权比例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具有请求性和非支配性的特征,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还清其所欠的债务,但是不能强制占有和支配债务人手中的财产,简单地说,还不还债完全看欠债的人愿不愿意还,而不是说,债权人要求还就能得到还款。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让与的财产得到财产的支配权,债权的这一特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偿还和债权实现的目的。有的债务人,明明有足够的能力还清所欠的债务,但是他不愿意偿还给债权人,于是他利用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悄悄的实施财产转移和处分,这样一来,债务便不能得到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针对这一点,我国民法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制纳入进来,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的麻烦,债权人在行使代位和撤销权利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举证债务人行为,即使举证成功,往往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得到维护,而个人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有了担保制度,债务人必须拿出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才能借贷到资金,一旦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偿还债务时,其作为担保的财物便可以由债权人支配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债务人积极还债,从而促进市场资金的顺利流通,有效弥补了债权本身属性上的缺陷。

  四、债权的担保有助于救济债权损失

  救济债权损失是债权担保的最基本的作用。任何一种债权担保措施都或多或少的具有这种作用,其中以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最为突出。
  债权即债权人拥有的要求债务人如何履行特定偿还义务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债权人在借贷出资金后,合同到期时有权利要求借贷的债务人还清所有债务,这就是债权,如果在借贷行为中没有担保,债务人到期不把自己所欠的债还给债权人,那么,债权便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和侵害。债权担保的作用就在于要避免这种债权损害行为的发生,债权担保是债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法律反映。债务不履行便会给债权人带来相应的损失。由于债权具有请求性和非支配性的特点,债权人能否收回借贷出去的资金完全看借贷人自身愿不愿意偿还,人心叵测,世事难料,难免会发生债务人借了钱不还的情况,比如不归还贷款、不支付货款、不交付租金等。当这类情形发生时,债权人的利益便受到损害。倘若预先没有设立债权担保(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只能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优先受偿或作为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债权担保一般是事先设定的,即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在债权清偿之前宣告成立的。债权担保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为债权人解除了借贷追不回来的后顾之忧,假如遇到只借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支配一定程度上救回债务资金的损失。进一步说,债权担保的实际用途的首要之处,乃是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获得了一种有力的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在时候发生具体作用,也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适当的补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消极性。但对债权损失的救济作用,无疑是最富时效的功能,是债权担保的基点和重心所在。当事人往往正是看中了救济作用,才着意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
  从理论上讲,债权担保能够有效的救济债权损失,但在实际生活中,债权损失可以有很多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债权人的自己的过错等。均可能使债权受到或部分受到损失。对这些情况下的债权损失,不能采取或利用担保手段来补救。只有在因债务人不如约履行应尽的给付义务,导致债权受损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他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从担保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所不能缺少的交易环节,债权担保具有促进物资、资金的加速流转或者循环的功效。总之,债权担保制度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资本借贷得以顺利实现,从而加快了社会经济的货币流通周转速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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