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论文

  一、简析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和现实中的现状


  1.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放眼国内,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是极其欠缺的。在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中,存在着许多分支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就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问题,它也是目前行政法学界最缺乏研究的问题之一。目前,有大批相关专业的学者和专家甚至认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学界的研究中是可以忽略的,它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利用价值。基于这种片面的、不科学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很少有人会去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一问题,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被冷遇、甚至被忽略也就很正常了。就目前形势来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只有在其它相关研究课题被大力研究时,才会偶尔作为观点引用或是论述,但是却从没有被完整的、系统的做过研究和分析。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等理论让我们接触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概念,这些书籍和后来的报刊杂志共同为我们呈现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揭示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分类、性质、特点和相关法律效力,并积极探讨了在大力提高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地位后所会有的益处和附加值。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课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狭小的课题,它是广泛的、大范围的。《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等理论所提出的只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课题的皮毛而已,许多其他的问题都还没有来得及探讨和研究,或者是根本就被忽略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行政行为新理论》应运而生了,它摒弃以前的论述方法,利用单独章节研究和分析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其中包含: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系、如何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法治化等问题。这是第一次旗帜鲜明的在理论著作中提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与其他只是或多或少提及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理论著作相比,《行政行为新理论》的出版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2.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的立法现状


  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可以看到当代行政观念的成功确立以及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这些都是基于当代宏观政法的不断完善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成果。各个国家,无论遵循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持有的是何种阵营的观点,都在分析综合现实情况后将本国的法律体系作出了适当的调整,最为突出的调整模式就是讲传统的行政权力相互制约模式转变为现今的以行政相对人为核心的程序权制约模式。根据这一重大改变,许多国家都发起号召,试图在最短的时间里制定出行政程序法,从而将大幅度提升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并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一次做出严格的限定,什么时候可以被“当事人”、“私方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私人”等次替换,什么时候不能,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在行政法程序中进行相应的改动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政治行为不仅仅拘束于这狭小的范围里。所以,在实际生活中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概念运用的范围极其广泛,而它自身的法律支撑又显得过于薄弱和不堪重负,所谓供不应求,大概就是这样了。


  就目前来看,我国相对人行政法相较于其他国家还是很薄弱的、有待进一步发展的,经过调查研究和整理,主要有以下问题:


  (1)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萌芽阶段,是非常不完善的,即仅仅停留在法律义务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完全的上升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对高度。这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是有极大的影响和不便的。


  (2)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法律上的规范和引导是单方面的,并不完全和双向。对于一些行为,现存的法律知识停留在制裁和禁止的高度,是一种消极规制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好,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它内部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缺乏积极引导,不具备相应的预防性研究等。


  (3)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规定效力不足。有如下体现:①在使用的相关法律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是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所服务的。人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有效的寻求法律手段,致使人们无法可依、无法可用。这是极其不好的现象。②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一些规定中并不适用,这是目前相对人行政法行为问题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从而形成了法律的空白地段,这也是极其不好的,对于未来的社会生活会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迫切的要求提高。


  二、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合理定位


  从法律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最直接途径。在法律中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规制行为。这个对象的存在奠定了法学研究和理论的基本基础,也确定了他们的基本方向。在明确了上述问题以后,人们将法行为作为法学理论的重点进行研究也就没什么可质疑的了。为此,笔者总结了如下原因:


  1.对于行政法目标的相关要求


  将公益利益与私人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将二者的关系不断平衡是行政法的主要目标所在。这个目标的实现是要一定基础的,首先必须保证“保权”和“控权”双向并用,二者决不可脱离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单独使用。在此,相对人需要做到两点:一是通过自身的能力来配合行为接受公共权力的使用,为其开辟一条新路,不受其他不相关事务的阻碍;二是利用自身行为积极参加相应的组织,以此加大公共权力的整体力量,促进公共权力的发展的壮大。


  2.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提高地位的必要性


  行政法律关系体系包含两大重要分支,一个是行政主体体系,另一个是行政相对人体系。这两个分支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想在行政法里面真正得到主体地位的确立,就必须将这两大分支都尽力做好。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文倩

上一篇:社会公共行政和行政法
下一篇:行政法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