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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的力度、努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本文在此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做如下论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如何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直接关系着中国司法权威性的维护。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容易受地方行政的影响


  在中国,各级司法部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的各种消耗资源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的,这种资源分配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都需要依靠由各级人民政府供给;二是各级司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都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决定的,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拥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的权利,对司法工作产生不独立性,导致司法工作容易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影响,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三是各级司法部门的所有和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依赖各级政府的审批和批准,这种体制在无形中加大司法机关在正常办理司法案件时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干涉和不正当的要求,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和活动,破坏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重阻碍国家司法的健康发展。


  (二)思想认识与理论观念不足


  首先,在对司法制度的思想认识上,多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脱离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其次,在一些司法理论的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欲全面性,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无法顺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最后,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多数地区存在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其在东西不及城乡地区,其差异较为明显。至今为止,我国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在开展中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


  (三)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很不完善


  中国司法应为一个严谨的机构单位,有自己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是多头监督,没有一个严谨的监督制约系统。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就像没有方向狂奔的野马,强劲有力但缺乏正确的方向,将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政府部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仅仅局限在表面工作上,没有深度检查监督。


  2.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司法机关内部相互不制约,如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都是各自监督各自,自己检查自己,相互间没有监督检查等活动。


  3.社会监督没有好的方法。社会监督具有见效快,范围广,持续性强等特点,但是由于没有好的监督方法,深入不了司法内部,没有强硬的实施制度而缺乏实施有效性,盲目、没有针对性等成为社会监督的障碍。容易出现错的监督,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加强中国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在司法工作中起到很大作用。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应担当好自己的角色,利用职务权利,努力为司法案件中的当事人争取正当的司法利益。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外界影响和干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司法活动。


  (二)严格控制司法程序,扼制司法腐败


  国家法制机关应制定完善的司法制度,严格司法程序。针对司法腐败制定相应的追究惩处制度。司法证据环节要严格把关,防止伪造证据,影响司法公正。同时加强、完善社会各界的监督,如人大、新闻、网络等监督。司法程序公开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到司法程序的过程和进展情况,每一环节都能公开,接受各界的评论。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共同作用,加大打击腐败力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改进传统司法方式,维护司法公正性


  传统的司法方式,已经很难满足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法官的独立的责任制、庭审的询问制等,现今已成为阻碍司法活动高效工作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将不必要的司法程序简化,避免重复,以最少的付出换得更高的效率,高效快速。从司法程序上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的程序,减少消耗、提高效率。根据司法活动的情况,将案件进行繁简分开,对症下药,有效地实施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


  三、总结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很强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权威的正确道路,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刘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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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刘启源.试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 

  [4]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概览[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5). 

  [5]李林.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J].学习与探索,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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