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民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实现研究

  摘要:民法解释指的是对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条款进行阐释和理解,从而获得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用以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而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则指的是对法官通过遵循一定的客观方法来对法律进行理解和使用,而不是按照主观的意见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因此本文民法解释的客观性以及实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民法解释客观性的主要原因,从而对民法解释得客观性实现的有效途径以及有效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有效形式


  作者:许扬洋


  一、民法解释客观性的主要原因


  在对民法解释的客观性进行研究和分析时,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主要的层面入手:一是客观性的分析民法解释的目标。民法解释目标是整体构成与实现民法解释客观性的重要标准和前提。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即使只有一个陈述事实存在,其解释也能出现很多个。而民法解释要想满足客观的要求,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民法解释的目标,且不能对该目标进行擅自的改动。只有确定了明确的客观性目标,那么围绕这一目标展开的民法解释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客观性的要求,同时解释的过程也能够真正的实现。一般情况下,民法解释指的是以文本的方式对有关民事的法律进行解释,其存在于有关民事法律的各种文本规范中。而与法律内容相关的文本并不是立法人员实现个人利益的主要工具,而是进行民法解释所依托的重要法律根本。二是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官方判断必须以客观的、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引导,这也是民法解释构成与实现的关键方法和途径。由于目前的法律内容大部分都是被认可以及相对稳定的,而民法解释的程序、目标以及内容等存在的客观性也非常合理。而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主要问题在于针对诸多的民事内容文本,法官如何才能对其价值进行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并理解与判断的结果获得一定的正确性,从而使得民法解释能够实现客观性。从民法解释的层面上来说。法律文本所具备的含义具体上来说是稳定存在且客观不变的,无论是立法所遵循的宗旨,还是文本的内容,均为客观存在且与人的独立主观意识是相互分开的。在进行民法解释时,其主体不能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来独立进行民法解释,而是要在法律相关文本的前提条件下,展开客观性的解释。因此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怎样才能确保主体合理、公正、公平的进行民法解释,则是实现客观化价值的关键问题。


  二、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的有效途径


  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其客观性的实现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事实上,民法解释的过程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且这个过程不能脱离实际的民事案件,否则就没有进行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必要。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必须要整个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被有效的解决。因此民法解释的客觀性实现具有很多种途径,且不同的标准决定了不同的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途径。所以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积极改进,并促使司法制度实现良好的独立性。法官对于民事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民法解释的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影响。如果司法制度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法官也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因而执行法官就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参照相关的民事法律,对民事案件进行合理的、真实的、科学的民事解释。如果在审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受到了某些行政机关的不利影响和干扰,这对于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客观性的民法角度来说,民法解释的客观性是其始终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也必须对民法的不合理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完善性予以高度重视,这也是实施民法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还必须对民法解释加强修正和规范,法官不仅要捍卫正义,同时也需要守护法律,并且在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此外,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不仅是促使民法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源泉和动力,同时也是促使民法解释一直保持活力以及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更是法律发挥正义性、维护正义性,以及提升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存在。


  三、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的有效形式


  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能够有效的提升民法的合理性以及客观性。而为了促使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就必须坚持法律思维与语言的使用,因此需要对专业的民法知识加强储备,其中就包括运用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则、法律文本条款以及法学方面的原理等。法官是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重要主体,因而其需要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并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忠诚度,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法官对民法进行正确的解释,且做出的司法裁判必须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和认可,这样才能快速的形成良好的民法秩序。因此法官必须更进一步的加强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同时还要定期的对法官展开民法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提升法官的整体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近年来,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就是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实现。该问题既包含在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中,又包含了法学实践的相关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双重特征和性质。为了民法解释能够顺利高效的实施,就必须对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予以高度重视,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独立。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过程中,必须对民法解释存在的客观规律予以充分的尊重,并且要对法官在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中的作用进行正确的看待,同时还应对民法解释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进行科学的认识,这样才能确保民法解释的客观性能够有效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胥谷峰.论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D].湖南大学,2010.


  [2]林志方.论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J].铜仁学院学报,2012,04:6-7.


  [3]许中缘.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J].法学家,2015,01:58-71+177-178.


  [4]李国强.民法解释学的发展与相对所有权观念的解释论应用[J].政法论丛,2011,06:14-21.


  [5]马黎.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上一篇: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下一篇: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