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市场经济与价格监管
发布时间:2024-03-21 09:58  

  [摘要]市场经济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难以调和的缺陷性的存在,所以需要国家以宏观调控。


  [关键词]市场经济,垄断,价格监管,宏观调控,体制缺陷


  一、引言


  市场经济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难以调和的缺陷性的存在,所以需要国家以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弥补这一缺陷。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价值规律,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机制有着以下几点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第一,单纯的市场调节只能解决市场为微观平衡问题而不能解决宏观经济的平衡问题。第二,市场机制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结构和需求结构,而不能有效地反映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结构。由此形成的经济结构可能并不是有利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最佳结构。第三,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个别企业的边际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但是有些部门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社会效益和私人效益之间存在差异,在这种条件下,单纯的市场调节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第四,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是以充分竞争为前提的。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反垄断是促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第五,许多社会消费的公共产品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来加以分配。如教育、卫生等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部门,以及国防、邮电、基础设施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产品。


  因此,价格监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重要措施与市场经济体制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


  二、价格监管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价格监管的必然性分析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客观规律,这种普遍规律是不可逾越的。当实行市场经济后,政府监管已减少到屈指可数的几类重大关系国计民生和时下市场暂不能有效形成价格的一些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绝大部分商品的定价主体不是政府而是经营者,他们根据自己的商品成本和市场的供求状况来自主定价,过去那种以行政手段来监管价格水平的做法已不适应,而是变为监管经营者的定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主要监管其定价行为,而不是监管其定价水平,这样的监管难度更大,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好”。把商品价格定价权放给经营者,交给市场,让价格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也给价格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目前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仍应该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价格放开了我们就不用管了。我们认为还是要管,因为市场经济也不能自由放任,市场价格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带来盲目性的一面,短时间还可以,时间长了就会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如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无论其手段、方式如何隐蔽、高明,都会扭曲价格信号,误导资源配置,扰乱经济秩序,恶化行业投资和消费环境。由此可见,放开价格并不表明价格市场化的任务已经完成,所以大家认为在放开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政府的有效职能,这样,才能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商业欺诈等行为。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是必然是,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管什么?怎么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


  2.价格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市场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行,仍存在价格监管的必要性。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违法行为往往具有主体多元化、原因复杂化、表现多样化、行为隐蔽化的特点,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或一时难以识别,这就需要专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担当起这个责任,进行必要、及时的监管;需要我们价格监管部门对价格如何监管思路要清楚、目的要明确。一是监管的目的不是把经营者管“死”,而是要把服务寓于监管之中,引导经营者向科学定价、诚实定价方向发展。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目前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加上价格监管机制手段不完善,不规范的价格行为有着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其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而且是比较隐蔽的。如在市场调节价格领域,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价格欺诈的种种行为不仅随处可见,而且层出不穷,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不利于公平竞争,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破解的一道重要难题。对这种行为怎么办?对其进行适度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可逐渐减少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这些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不能光治标,还应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这个“本”怎么治,里边就有大学问、大文章可做。从一些外国考察报告看,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是不管,而是管得很严、很细。例如香港行政特区对水、电、交通等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的监管就很到位,价格虽然也都是完全由市场自由竞争形成,但也对其实行利润率监管,或通过舆论进行监督。


  (2)价格监管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必要手段。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工作主要靠价格监管部门,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制就是个好办法。此举,一是使价格相对透明,所买的商品是否物有所值,消费者一目了然,扩大了公民知情权;二是便于社会监督,价格是否真实,监管人员、消费者都可监督检查。在规范明码标价制度方面,各地有许多好的做法,譬如江苏省积极引导20家企业向社会承诺“不讨价还价,不随意降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广告。”这些做法最终是想达到明码实价,待形成气候,价格欺诈现象就会大大减少,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就会被淘汰,市场竞争的空气净化了正常竞争才会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明码标价的方式应该是简单明了,形式可以多样化,不求统一,有的用标价签,有的可用公示牌或公示栏,有的可用触摸屏等等。例如香港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明码标价已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香港市场上的标价基本上是明码实价,就是在每年夏季(8月份)和冬季(12月份)两次大降价时期,也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标明降价品种和降价幅度,也不是随意讨价还价。


  (3)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如果每个企业都有自律意识,都能自觉地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诚信经营,那么就不会产生或减少这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欺诈行为。


  如何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应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培育价格诚信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价格诚信氛围。对这项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协会价格监督检查分会、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江苏、陕西等省价格监督检查协会、分会在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中已经做了不少工作。我们还可以通过“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店”、“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诚信一条街”等形式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同时,还可以在全国广泛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让价格服务进一切经营场所,把所有价格向公众公示、公开,让所有的价格都公开透明,减少经营者的暗箱操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检查,并加大惩罚力度,曝光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付出成本,让他们不敢再进行价格欺诈,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程度。


  3.价格监管可行性分析


  (1)市场价格监管是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彻底摒弃过去的官僚主义做法,实现角色定位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工作方式由“坐机关”向“跑市场”转变,工作重心由“专项检查”向“市场检查”转变,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始终贴近政府中心工作、贴近广大群众、贴近社会生活,真正做到有为有位。至于如何监管,我认为,可采用目前经常做的“专项检查”、政策提醒会、告诫劝阻和警示,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宣传价格政策,首先让经营者明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价检部门也可及时对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价格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消除可能存在的价格违法隐患。如每年的开学前,进行教育收费提醒、提示会,先打好“预防针”;如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时,可对经营者针对急需物资进行事先告知或提醒,将有关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的价格政策交待清楚,提醒经营单位自觉执行,防止价格异常变动。


  (2)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对做好放开商品价格监管工作事半功倍。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主要采取的手段之一,是通过价格举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来查处的,也就是有了价格举报,发现了情况才查处。这种依靠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方法很好,等于给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多长了耳目,今后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都能掌握,必定能进一步提高对价格监管的程度。


  (3)法律、法规是对放开商品价格有效监管的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已有《价格法》及其配套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上能对放开商品价格有效监督,但目前这些法规和规章还不健全,还需要不断完善和细化,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4)随着科技的发展,价格检查人员单靠过去熟悉的一些老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要彻底解决好“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情况,执法队伍要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就要学习新知识,提高掌握和运用科技的能力,必须精通电脑技术,才能把查账这项基础性工作进行下去,才能迅速发现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价格监管模式的选择


  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模式,中国价格协会联合课题组《对放开价格监管的研究》提出,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会同价格协会、行业协会,引导社会相关力量,诸如民间价格监督组织、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动作,建立一种能使参与各方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标准模式,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的社会化动作。这个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规范引导、协会协调服务、经营者诚信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面对我国放开商品价格运行中的实际问题,从增强社会自治能力,激活市场监管活力,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导下,吸纳市场组织等公众参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抓共管,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上,为实现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目标而建立的一种政府、协会、经营者、公众“四位一体”的创新模式。如何来实施这个模式,首先要在更广的范围内统一认识;同时,需要进一步探索,通过不断实践来完善、充实这个模式并能付诸实施。作者:钱少烽,本文来自《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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