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路径及突破路径
发布时间:2024-04-15 09:25  

  行政法学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是其在体系化过程中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进程相对缓慢,这除了与行政法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重要的观念、概念不清晰,缺乏抽象性理论有关外,还与现实的不断变化以及复杂化有关。为了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研究其发展路径及突破路径有着重要意义。


  1权威性、统领性抽象理论概念的缺乏。

  统领性抽象的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的基础,纵观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发展历程,其渊源与德国的行政法学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以行政法学为基础的理论的成立是行政法学形成的前提条件。行政行为是德国整个行政法学的核心,对它与行政法学有关的所有行政法学整体具有统领作用,因此其以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名词对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舍弃成立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具有不完全抽象性质的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当前我国与行政法学相关的教科书中都将具体行政行为置于统领地位,尽管很多理论学术文章是在对具体的某一方面的行政法学进行研究,但是都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抽象的概念置于统领地位。当前对这概念的具体的表述虽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但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及其理论统摄有了初步的雏形。然而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现有法学理论的基本统摄是总体而言的,其实际上是不成熟和不完全的。究其原因,首先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法学概念被置于统摄地位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其中在第二条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此时具体行政行为是以一个被解释的对象而存在的,此外还被视作司法审查的对象,在《行政诉讼法》中成为了一个实在法律概念。换句话说,具体行政行为失去了统摄法学理论的抽象性概念的地位而成为一个被解释的具体法律概念。其次一些学者在进行相关的理论学术探讨时,在“行政处理”等方面都忽视了具体行政行为实定法律的性质。相反在具体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却有赋予了具体行政行为一定的抽象性。


  2当前理论概念和学术结论与当前实际的不相适应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没有成为当前既有法学理论的观念统摄,即使在学术研究上坚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统摄地位,其也不一定会像德国法学理论系统中行政行为一样具有统摄功能。然而所有的事物都在变化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也不例外。随着现实环境的变化,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且受到了不同方面的挑战。


  2.1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

  2.1.1新的形态要求新的功能

  当前,大多欧美国家的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已从“秩序行政”过渡到了当前的理论体系,中间经历了“福利行政”、“保障行政”、“担保行政”。德国的“行政行为”法学核心理念所十分注重“消极权利”,这与“福利性质”是对立的,所以“行政行为”理念存在两面性。实际上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两面性,所以在具体运用时,具体的行政状态体现的是什么属性在区分时具有很大困难。当前我国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性,且经济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理念需要包含很多内容情况,然而具体行政行为当前还没有办法法涵盖这些新变化。


  2.1.2新的制度对应提出新的概念

  随着立法的发展变化,行政法学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一系列诸如“行政指导”、“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民营化”、“公私合作”之类的与实定法密切相关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办法对这些具体的实定法律概念予以涵盖的。


  2.2研究方式的新变化

  在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核心理念下我国法学体系形成面向司法的行政法学,可是近些年来“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学”以及“规制行政法学”等相继出现,研究的重点不是它们标准及妥当与否,而是方向的问题。


  3确立新体系构建的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尚未成型,这除了与现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学理念与我国复杂的实际不相符合有关系外,还与我国行政法学在行政化的过程当中,对于现实中还有什么的具体法学概念和实际能够被统摄以及面对我国复杂的状况怎样在体系化过程中把获取相对有价值的素材等问题都还在考究阶段有关。具体来说,要从关联区域以及互动关系着手。其中“各论”、“总论”问题属于关联区域,而互动关系则是就“各论”和“总论”之间的关系来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属领域的法律制度就是“各论”,是形成总论的一般性学说素材,具体的互动关系中,各论需要有效促进总论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体系化,而不是只停留在素材的地位。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统摄抽象性的概念就是“总论”。加强总论与各论的互动关系,能防止总论成为抽象性观念的外壳,更能使各论将自身的功效充分发挥出来。


  4结语

  权威性、统领性抽象理论概念的缺乏以及当前理论概念和学术结论与当前实际的不相适应是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为了走出困境,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为新体系创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獻

  [1]周海源.中国行政法学的现代性困境与备变[D].武汉:武汉大学,2015(05):5-6.

  [2]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J].行政法学研究,2014(28):7-8.

  [3]陶品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反思与变革[J].2015(01):21-22.


  作者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省郑州市450000

  来源:知音励志·教育版 2016年7期

  作者:陈铎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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