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共4篇)
发布时间:2024-04-23 09:58  

 

 第1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部门。由于产生与发展的时间短,以及环境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当前还停留在比较基础的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也面临诸多问题。为了促进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列入法学核心课程。如何适用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效果,成为近几年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学理念比较落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理念主要体现为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传授知识为方向,以学生学会为目标。当然,这也是我国法科教学的传统模式。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结构性和体系性,因此必须首先由教师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进行系统课堂讲授,才能使学生对法学的整体架构和基本内容形成整体性的知识架构。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发展性、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已不能适应其教学要求。


  二是教学设计比较固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的课程设计一般是选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编排的顺序拟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然后按教学大纲的设计进行按部就班的课堂讲授。在教学内容上,也有很多教师加入案例讨论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内容,但总体依然趋于固定化。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保守。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还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阶段,教学方式比较陈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显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因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依靠单纯的课堂讲授性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很容易产生填鸭式满堂灌的负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较僵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虽然于2007年被教育部确定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依然定性为考查课,其课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分相结合,平时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考核注重到课率和课堂参与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最终总成绩经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加总后得出,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法学类考查课的通例,但日趋僵化,不能契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点,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流于表面。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应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特点,除了深刻融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学基础之外,还应广泛吸收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技术规程等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理解和应用。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务的需要,是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并最终作用于我国的环保实践。


  二是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现实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实务需求,适应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理论发展需要,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契合现实需要,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基本的知识储备与学理支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前瞻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趋势,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个新兴学科,现实需求又较为急迫,所以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知识内容的更新频率相对较快,只有时刻关注其发展前沿,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


  三是普适性与独特性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的普适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进行全覆盖,保证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满足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所需。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具有独特性。独特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开课院校、不同的上课老师与不同的授课对象,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与学形成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地方性知识理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是教学理念的更新。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特点出发,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上应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以教师讲授为主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由以教材为主变为教材和课外资料并重,由以课堂为主变为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由以传授知识为主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兼顾,由以学会为目的变为以会学为目的。


  二是课程设计的调整。按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等教学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为四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创设问题情境,将每个教学单位的相应内容都体现到具体的问题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是引导学生查阅资料,梳理总结,鼓励学生按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己的理解,诱发学生思维火花;再次指导学生进行相互辩驳,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形成更深入认识;最后通过扩展讨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多实际例子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


  三是教学方式的改进。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通过把学习内容设置到相应的问题背景中,让学生自己通过努力解决真实性的环境法律问题,从而形成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最能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以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为例,首先让学生自行查阅案例相关资料,然后布置相应的问题:污染是怎么产生的?污染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索赔?政府应该如何处理?相关应对的环境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由学生分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课堂组织讨论。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为了充分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对当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老师引导、学生主体”的新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表现主要体现在平时的研讨中,因此应由期末考核为主变为以平时考核为主,由考核识记、理解能力为主变为考核运用能力为主,由考核课堂表现为主变为课内与课外表现并重。


  四、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突出的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同时,它还是一门历史短、基础薄弱的新兴法学部门。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面临着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只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更新观念、创造特色,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作者:杨华国

  第2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探讨


  一、生态环境专业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涉及的学科较多,如法理学、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还涉及生态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理工类学科。为了让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环保法的知识与技能,熟悉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实现对“环境诉讼”、“环境与资源纠纷”处理能力的提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综合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在制定上,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对于法律法规的运用上,在问题的处理时,需要结合理工科知识,如生态学原理、环境学规律、环境工程技术等。对于法学知识薄弱的生态环境类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环境法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实际工作中,需要环境法专业人员与技术人员有机配合


  现实中,环境法专业人员,必须与懂得相关技术的人员有机配合;需要生态学、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样的,具备生态学理科专业的学生,也要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法律基础,在对于相关法律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给予技术支持的针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是生态保护措施的可靠保障。可见,生态环境类专业的学生学习并掌握《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在一些大学中,《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被列为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但该课程在生态环境等专业的教学模式方面还需深入地探索和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和了解环境与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熟悉各种规范和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的联系,以提高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的诉讼与纠纷的运用能力,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也是环境与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目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目的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方法的运用,该学科是在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中产生的,充分体现出实践推动的特色。针对生态环境专业的学生,环境法学教学也应充分体现其实践性,应向学生传授全面系统的环境法律知识,使其具备在环境法律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目前的教材编写目的多以理论体系为主,主要针对法学专业学生所编,对生态环境专业学生而言,缺乏简明易懂的实践案例和相关内容,对该专业学生的理解和运用造成一定困难。因此,针对环境法律实践的教学应更多地注重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理论知识和方法论的讲授主要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服务。


  (二)教学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内容与所用的教材版本有很大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般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编写的,这对其他专业学生的学习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欠缺。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内容的理论体系完整,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与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为法学专业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或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对其他专业的学生而言,本课程理论知识强,学习理解较困难,影响了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很难达到教学目的。


  其次,教材中有大量介绍生态学或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篇幅,而这些内容生态学与环境相关专业的学生已在其他课程里系统学习了,如果教师没有全面掌握所教授专业的课程体系,就容易出现教学内容重复、教学效率降低的情况,有碍学生对该课程全面正确的认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内容应由法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学科专家联合编写,这样才适合于环境类专业学生的需要。在教材内容上,法律条文要精简提炼,以普及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使学生具有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强调应用性而降低理论性,根据知识要点列举相应案例并进行具体分析,优化教材内容,避免重复赘述,使该课程符合环境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提高学习兴趣和效果,为学生今后的工作或深入研究奠定相关的法律基础。


  (三)教学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光靠黑板与粉笔的板书,是不够的,至少这样的模式在有限的学时内,传授给学生的信息量小,不能激发出学生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兴趣。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电教化的教学方式,通过多媒体的声形并茂的特点,直观生动地展示课程内容,帮助学生对法学知识进行理解和掌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单一的理论教学,仅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概念和理论体系的阐述是其逻辑起点;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仅限于书本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的掌握是靠强行记忆的方式,缺乏学习热情,不但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更无法实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应用真实事件的情景,教师起着讲解作用,学生作为主体具体分析解决,将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通过开展主题讨论,不同的组别分选主题,组员去查阅资料,进行小组合作,提高学生对学习内容的学习兴趣。学生通过自己动手加强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度,因为只有对知识充分把握了,才能在解决问题中游刃有余。我们选择的教学案例既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多样性,还要与时俱进。我们应选择有助于对最新环境与资源相关法律的掌握、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进行分析,或利用专题与讲座的形式导入课堂。我们还应用多样化的讲述形式,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讲解为辅,并且采用小组与小组之间来辩论、讨论的方式,最后教师来总结。充分提倡学生的小组探究式的学习方式,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来提高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这样,教学效果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张颖娟

  第3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探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向社会输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优劣。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运用传统教学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已成为阻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一、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诠释


  一般认为,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从联系实践方面讲,教学模式作为一种结构,至少包括特定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或程序以及相配套的教学方法等要素。具体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思想的指导下所建立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教学程序以及教学方法等要素的有机联合体。作为教学模式,它应该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活动的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关系和功能,同时还应该突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也应该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


  二、传统教学模式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缺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独有特征、社会对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与传统教学模式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市场对环境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


  传统教学模式培养人才的侧重点在理论方面,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环境法学人才的需求,有着先天的不足。


  (二)传统教学模式不能再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传统教学模式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科技性、客体的综合性、公益性等特征,均缺乏再现的能力,对知识的传授具有明显的传输障碍。


  (三)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像法律人一样思维的训练


  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来看,大多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缺少主动思考的过程。在整个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也仅有逻辑学教程一门课程,而在该门课程的讲授中,大多数逻辑学老师也多从逻辑学的公式进行推理,且该门课程的设置也都在大学一年级的上学期,很少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际去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教学方法上应向“授之以渔”的路径发展。


  (四)传统教学模式缺少学生积极参与主动学习的成分


  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法律的解释与学说的介绍,其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进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能以自己对法律的切身感受和学理认识来传授学生,最终只能使学生复述讲授的课程。学生只是被动学习,从而使学生失去了法学教育中对法律批判精神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伦理道德的训练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它的人以一种严谨的态度来贯彻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而目前受到我们法学教育所重视的部分仍然仅是从事法律行业的知识能力而非道德品格与实务经验,这从我国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态就可得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伦理道德与法律经验在目前的社会从没有收到过重视。这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上可以略见一斑,不管你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你能考过司法资格证书,你就能从事法律行业。然而有很多人是在短短几个月就通过司法考试的,有谁能够说该人具备真正的法律伦理道德呢?因为法律伦理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不是通过短训才能获得的。


  (六)传统教学模式导致学生职业能力的匮乏


  面对学生知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快速独立承担具体环境法律工作;对新兴领域的环境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以及随着市场对实践性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的旺盛,要求我们必须对学生承担起环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三、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以及公益性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而培养学生的环境法理念、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实务人才则被认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主要目的。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推进,应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课程教学目标体系、学生知识结构、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等为逻辑起点,来寻求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桥梁与途径,以适应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需求。


  必须兼顾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教学的两个方面,引进新的教学元素来完善旧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理论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理论教学模式方面,我认为应当将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法学PBL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


  所谓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是指课堂教学中从大家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入手,从而引导出解决问题的环境法知识与理论,再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所谓法学PBL教学法,是指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的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莫式。它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完不同,PBL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为主。


  基于环境法的许多方法源自环境科学原理、环境哲学等内容,如果不注意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过多地运用政策或者自然科学解释以及学说对比,会给人一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更多的属于自然科学的印象”,进而影响该学科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学生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着手,从而引导出环境法的理论并展开解释,这更容易促进学生对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其优点是,课堂信息量大,学生能够百分百的接触到需要学习的知识,缺点是学生被动学习,整个过程中没有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成分。


  适当运用PBL教学法则,正好弥补了讲授式教学法的上述不足。1996年,PBL教学法诞生于加拿大MCMAST大学的医学院。目前已发展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南美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在学习过程上,PBL教学法首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论题或案例),然后学生找到自己不懂的知识,通过对自己不懂知识的学习使自己能够解决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老师变成了辅助教学者,而学生却变成了主动学习者,学习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获取知识是传统教学模式的重心,而PBL则将学习过程变成了学习的重心,其目的则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优点是: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大为提高,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缺点是:掌握的知识量要少于传统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上应当这样进行:


  1.以教材的章为小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编为大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全部为总教学单元。每个单元的学习先用问题引导模式进行,然后再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说对比模式贯穿始终。这样,既能把学生的目光导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又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全面的把握。


  2.在每个教学单元后边运用PBL教学法作为补充,以弥补学生主动学习的不足,提高学生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把握程度,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二)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实践教学模式方面,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具体如下:


  1.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采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模式,案源是关键,而目前,群众环境法律意识不高,对自身周围存在的环境危害熟视无睹,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比较陌生,不知道什么叫法律诊所,作用如何,采用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方式弥补了上述不足。


  2.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法律诊所本身具有公益性,运行的主体又是在校学生,经济较为匮乏。一方面要求学生自费办案,显得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环境纠纷,因其本身存在的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3.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水平要求均高,只有建立一支具有环境法执业经历的律师、教师队伍,才是环境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才实现的真正途径。


  作者:冯铁柱

  第4篇:案例教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中的应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高等院校面向环境类本科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实用性强,知识丰富,不但综合了法学知识,而且综合了许多法学以外的知识,主要培养学生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该课程一直采用传统授课方法,单纯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并通过演绎推理来传授知识,概念和理论结构的正式阐述成为其逻辑起点。然而应用传统教学模式讲授该课程的效果并不理想,学生对理论的学习仅限于书本知识和教师填鸭式的灌输,缺乏学习热情和主动性,仅仅依靠理论知识的传授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无法实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的应用模拟事件真实情景,面对问题由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解决,打破了理论和实践教学脱节的尴尬局面,显示出该教学模式的独特优势。本文将案例教学引入该课程教学实践中,主要探讨其适用性及实施方案等问题。


  一、案例教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的适用性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中心故事而构建的学习方法,这里的教学案例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明确目标而创作的,它涵盖了广泛的科学主体与思想[1]。案例是指对典型意义的事件所作的客观记录和具体描述。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用适宜的案例材料,通过对具体案例内容进行情景分析、研究和讨论,提出并解决问题,均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自1980年进入我国后,日渐受到重视,目前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实践教学当中[2]。


  探讨环境教育中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对明晰案例教学的范式,推动环境教育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3]。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模式,既符合该课程特点,又对推动环境教育改革有着现实意义。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案例要求精挑细选,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真实的情景所引发的问题和悬念能激发学生内部动机和真切感受。第二,教学进程要自上而下,即首先呈现整体性案例,让学生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明确完成整体性任务所需要的子任务,以及完成各级任务所需的各种知识技能,带着问题重新学习理论知识和技能,最终解决问题。第三,教学内容要有侧重,针对教材重点内容多次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性,每个学生经验不同,会从不同角度和深度分析案例,要鼓励学生勇于表达自己的思想,相互促进交流,形成合作学习的氛围。


  1.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


  在课程教学中,应该把案例研讨放在首要位置,注重掌握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相结合。首先教师要把理论知识脉络梳理清晰,挑出重点内容讲深讲透;其次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课上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带着问题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断尝试探讨分析复杂案例;最后,分析总结课上学生提出的创新观点。


  2.案例教学组织


  案例教学中教师角色、学生角色和师生关系与传统教学相比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教师从课堂主导者变成指导者,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从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学习的潜能被更好地激发;师生关系也由独白到对话交往[3]。下面笔者结合案例教学经验,探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开展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


  第一,课前准备,教师认真收集整理案例。例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内容时,利用网络资源,筛选我国近三年来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案例并设置多个问题。提前给学生分发案例复印件,让学生熟悉案情并积极搜寻相关法理知识,为课堂做好准备。将学生分成几组,每组选出案例陈述代表和记录员,课前公布评分标准,如知识灵活应用能力、自身综合素质(包括口头表达、仪容仪表、讲解能力等)、团队协作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几个评分标准,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及课后作业综合评分。


  第二,课堂组织。小组分工完成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并由陈述代表上台陈述、评论案例,集合小组意见对问题做出回答,最后做结论性陈述。记录员则全程记录案例讨论过程。每小组讨论时间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超时扣分。小组讨论后鼓励学生提问,讨论后给予正确回答的小组适当加分。最终由教师做总结发言,评价每个小组的表现,总结班级最终讨论结果,并对案例给予正确的分析。


  第三,课后总结。根据每组记录员的原始记录,由本组成员共同整理归纳,结合班级最终讨论结果,完成最终的案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涉及背景材料补充,不限篇幅,提倡简洁。案例分析表现和案例分析报告成为教师评判成绩的主要依据。最后筛选最优秀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示范留给下届学生学习参考,并作为该课程的经典文献资料丰富教学内容。


  二、应注意事项


  1.案例的收集和撰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起步较晚,目前该课程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资源还很缺乏,典型性和创新性成为教学案例收集和撰写的难点。而案例的撰写工作更为繁重,实施该工作是把某个实际情景真实描述,是把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相结合,同时提升教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但需注意,收集和撰写都应紧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研究的两大主题——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案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创新、环保产业的市场化、公害民事侵权救济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公平适用的法理基础,等等。


  2.时间的把握


  案例教学有很大的灵活性,师生应共同参与教学,利用好有限的课堂时间。课前教学组织设计非常重要,分组数目不宜过多,规定并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3.完善考核体系


  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应采用全新、完善的考核体系。新的考核体系下,要注意作业与考试、口试与笔试的结合。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总结,根据课堂表现获得平时成绩,课后案例分析报告记为作业成绩,没有上台陈述但参与集体协助讨论也要在平时成绩中获得加分。最终该课程总成绩由闭卷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作业成绩三部分组成。


  综上所述,采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不但提高了课堂生动性,而且有助于加强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高教学效果。本文仅作出了初步探讨,望与同行们共同学习,不断促进该课程的发展。


  作者:田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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