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法治中国回归宪法的历史与现实视域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人民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开始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始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家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热烈讨论这一话题,营造了一派浓厚的学术氛围。但据资料显示,相关学术观点大都偏向于从单纯的法理逻辑来论证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少有从我国特殊历史背景和我国国情来探讨其原因。本文试图以我国特殊历史背景同现实国情为依据,探讨我国建设法治中国回归宪法的原因。

 

  一、依法治国回归宪法的提出

 

  2014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大会旗帜鲜明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首次以党的全会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高举依法治国伟大旗帜,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伟大智慧与力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再次重申宪法的领导地位——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设立了国家宪法日。2014124日全国人民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前,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就是回归宪法,更加明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

 

  二、依法治国回归宪法的原因探析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法治中国,必须回归宪法,这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深刻分析和总结我国特殊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后所做出的最终结论。

 

  众所周知,法治不仅包括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状况,同时也包括良好的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而以宪治国就是要求民众具有良好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依法治国的提出,则对民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公民具有一般的法律意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宪法意识。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必要动力,也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力量。

 

  “宪法作为一种具有广泛性和约束力的外在规范,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为人们的心理所认同,从而使人们形成依照宪法去从事各种行为的心理定势,或者引起人们对关涉宪法的各种现象和行为的思考。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与宪法通过宪法意识相互连接,形成一个平稳的以宪法为核心的领导整个法律体系的法治环境,这是法律运行的理想状态。但是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国情的限制,从新中国建国开始直到现在仍然未能形成一个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

 


  () 历史视域

 

  中华民族有着灿烂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但君主专制制度与专制思想严重制约着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古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往往采用人治而非法治,法律运行具有极强的随意性,缺乏一个统领各种法律的最高准则即宪法;其次体现为立法精神的专制性,即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为了体现并维护其君主专制体制,在阐述百姓与国家关系时往往将百姓定义为臣民而非公民,这就在法律层面上过度强调百姓对国家的义务而刻意淡化了百姓作为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则体现为法律体系的失衡,由于古代中国立法精神的专制性过度强调人民对国家的义务,因此立法则集中表现为对人民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性规定,即刑律在各个时期都占据着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这就严重阻碍了明确公民权利义务的最高准则的宪法的形成。

 

  由于古代法律制度的上述缺陷而导致能够唤起公民意识的宪法制度未能形成,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价值得不到最高保障,因此几乎未能体现人民诉求的法律被人民视为一种恶法而非善法良法,人民惧怕法律却又否定法律,因此古代法律传统不能内化为人民的心理认同,也难以外化为其行为规范。

 

  近代中国遭遇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没能赶上工业革命这股强大的历史潮流,没能在这股大潮中脱胎换骨实现民族的独立与富强。相反,近代中国却成为了工业革命的巨大牺牲品,不仅牺牲了近200年的发展契机,更是让本就衰弱的近代中国陷入绝境。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近代中国各阶级纷纷寻求救国救亡道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同外国侵略者及其在华代理人连同本国封建反动势力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赢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新中国诞生于上述这样一个各方面已经走向灭亡边缘的旧社会,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极端底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新中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而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称《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作用。而这时的中国人民,刚刚结束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民族解放斗争,国家在常年的战火中积贫积弱,人民在战斗中身心俱疲,社会秩序在战争中彻底打乱,宪法和法律本身的不健全以及良好法律环境的缺失同样使宪法无法内化为人民的心理认同,更无法外化为人民的行为规范。

 

  ()现实视域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五四宪法”)诞生于1954年,五四宪法是在对《共同纲领》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崭新历史。虽然五四宪法一直以来受到法学家们的一致认可和赞扬,但这也只能表明从法律本身而言,它确实是一部好宪法;但是我们必须提出,五四宪法推行的20年中,中国社会仍未形成一个稳定、持久、健康的法律运行环境。在其推行期间,中国国内外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政治生活的极端困难,经济建设的严重背离客观规律,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极端恶化,国家的极度贫困,都严重制约着宪法的推行。特别是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七五宪法”),这部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不仅是对四五宪法的严重挑战和背离,甚至严重践踏了中国通过几十年才艰难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使中国法治建设遭到了最为严重的破坏。而在这期间,大量的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普通老百姓不仅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反而成为错误宪法和法律的迫害对象。这就使得中国人民本就淡薄的法律观念和宪法意识在现实国情中雪上加霜。

 

  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是在第四部宪法的基础上经过4次宪法修正案修改过后的最新宪法。从1978年改革开放伟大战略实施开始,我们的宪法与时俱进,为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也是从改革开放为起点,我国宪法和法律逐渐走上正轨,并在2011年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又必须指出,我们虽然十分注重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律部门的日益丰富与完善,但由于在此阶段为了摆脱贫困落后的局面而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却相对而言忽视了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对人民群众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观念、宪法意识的培养,因此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也未能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获得显著提高。

 

  ()在国情中凝聚共识

 

  宪法是法律之母,要想使人民具备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就必须培养人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中国人民因为历史与现实原因而长久未能获得宪法观念、宪法意识;且在很长一个时期没有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来培养人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从上述主客观条件我们必须认清一个事实:那就是以中共十八大召开为起点,在这之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既没有良好的法律传统可以继承,也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支撑,更缺乏充足的时间加以提升,而这就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国情。

 

  明确了这一现实国情,党和人民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新树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并且将宪法更加融入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宪法教育,使人民群众最终形成系统的自主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思想。也只有回归宪法,更加注重对宪法的宣传与认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引导人民大众在社会生活中知法、懂法、守法,让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贯穿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国也只有回归宪法,才能使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宪法的公信力,使宪法的公信力充分内化为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就是对宪法的坚定信仰;对宪法的坚定信仰,则更加坚定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信仰,只有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崇高信仰,我们才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陈春浩 来源: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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