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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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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以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墓本范畴。交易权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参加某一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国家对国际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经济主权指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的主权。这三权各自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间、有关国家与跨国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经济领域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设想, 以这三个基本范畴为支撑点,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关键词:国际经济 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 LunWenNet\Com]
二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 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 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 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 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 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 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 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 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 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 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 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 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 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 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 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
在法学领域中, 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 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 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 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 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 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 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 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 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 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 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 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 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 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 所以, 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 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 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 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 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 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 放弃豁免条款”及“ 遵从管辖条款” , 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 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 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这种权利, 尽管是国家行使的, 却是私法上的权利, 因为它是“ 代”私人之“ 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 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 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 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 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四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 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 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 因为第一, 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 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 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 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 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 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 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6.投资权的保护。国有化。海外投资保险制。投资争议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的其他分支, 也都大致可依据这种体例进行构造。这种以交易权、巷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基本范畴,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而构筑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有机地联结起各有关原则、制度和规范, 从而或许可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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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视角: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党大鹏·
摘要:现代公司在以营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
社会责任与其追求营利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
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法人,总是倾向于逃避社会责任和法律监管。因此,公司具
有逃避责任的天性。这一点同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是吻合的。2008年以华尔街为代表的西
文金融企业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疯狂投机,导致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市场的崩溃。其关联交易产
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致使多家金融机构倒闭,进而使全球陷入了金融危机。其外部原因表现
为金融衍生产品失去监管所致:从内部动机分析,实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失范引起。从经
济学、社会学、法学理论分析,承担社会责任也是现代公司不可回避的义务,它同我国传统
的“企业办社会”有本质不同。我国应从立法、政策和舆论等方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
激励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
Economic Law Perspective: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ang Da-pong
Abstract:The corporate in the primary objective to maximize profit under the premise, but also
bear certai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ts goal is the pursuit of
profit go hand in hand.However,due to a market economy is the existence ofasymmetric
information,the company as operating profit for the purpose of legal persons, arc always
inclined to avoi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legal supervision.Therefore,the company has a nature
to avoid responsibility.This is the sanlc assumption in economies is the rational people in line.
Wall Street in 2008 as the representative to the Western financial firms u∞financial derivatives
crazy speculation, U.S.subprime mortgages led to the collapse ofthe bond market.Its related
party transaotions have a domino effect resulting in the closure of a numbea"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us make it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reas011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its
external fmancial derivative products caused by the loss ofregulation;from the analysis of
internal motivation i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ising from the los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economics, sociology,legal theory analysis, commitment to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lso a
modem company of the obligation can not be avoided, it is with our traditional”social
enterprise”is substantively different.China should be legislation,policies and public opinion in
areas such缎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build the constraint, incentive and monitoring
Keyword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fit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及外延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美国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此次经济危机所
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使许多人认识到不能仅把营利性作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标。英国的理论界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始于70年代,在进入90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商界和社会公
众中的影响日渐增大。8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在美国历史上首次得到了许多州立法
者的支持.并相继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例如1983年宾夕法尼亚州
的立法,它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
地方经济、全国经济和社会性考虑在内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日本
的经济界在1956年也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视为现代公司的
基本特征.甚至进一步指明:如果一个企业仍像过去那样,只追求企业的个别利益而无视企
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繁荣稳定。1995年,十多家英国犬
公司共同赞助的研究项目——《明天的公司:企业在变化的世界中应当扮演的角色》指出:
那些在将来处于优胜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不仅仅把眼睛盯在为股尔赚钱上,不仅仅用
财务指标衡量公司业绩,而是在思考和讨论公司目的和表现时,综合考虑公司的所有利害关
系人.
1、内涵
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界定法学界尚处于论争阶段。美国学者界定公司社会责
任(企业社会责任)方法与标准多是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甚至哲学角度界
定,台湾学者刘连煜从中外学说、判例出发,力图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上。寻求落实公司
社会责任的路径。
国内学术界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
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还要为其他利益关系人承担并履行某些方面的社会
义务。(2)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
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3)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
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
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比的利益以
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
应当注意到,不能脱离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完成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具体而言.公
司社会责任具有如下特征:派生性,由公司营利性本质性目的与基础,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是
对传统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从属性,从属公司营利性的第二位特性:强制与
非强制性。从制度建设角度分析,公司社会责任是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
相对人特定性,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习F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开放性,不
断丰富与变化的要素集合。因而,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定义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利益)
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大众利益的义务(责任)。
2,外延
从历史沿革看,公司社会责任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外延。
由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极度J“泛,因此对公司所负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范围)难以
作出全面的划定;目前主要包括以‘卜一些: (1)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责任。公司对于
社会贫困群体(弱势群体)的慈善捐赠与救助行动,有利公司生存社会环境的安定与和平。
(2)促进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公司参与社区公益事业与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
自身与社区的各方面关系; (3)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责任。为公司对环境和资源
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所负担的一项责任。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事关当代人类
的切身利益,下启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该项
责任是公司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是典型的公司社会责任; (4)对债权人的责任。
公司对债权人负有确保交易安全之责任。此责任要求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任意债权人都合
法、善意、无过失地为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对世责任性质);(5)对消
费者责任。消费者是公司产品与服务的接受者,也是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公司面对的主要社
会成员;(6)对雇员的责任。雇员在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公司追求利润过程中必须首先担
负起的责任。
西方国家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有的国家还以立法形式对
其加以肯定,而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主要原因应归结为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计
划经济体制,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最终使公
司(企业)成为行政附属物,这就是我国特有的“企业办社会”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有
人认为虽然对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理论上落后,但实践中我国公司(企业)承担
的社会责任大大多于其他发达国家,对此问题无需研究。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应该看到一企
业办社会”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本质的不同,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转轨的阶段,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化改制,必须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现状,在
明确公司(企业)以营利性作为首要目标的同时,强化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价值.
二、公司传统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责任关系之时,要首先从观点上确立: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
责任二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相得益彰,不应以一方否定另一方。信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
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内,存在着许
多可以将公司的资金用于公共福利措施的机会,唯一的限制是公司的政策必须与公司的长远
利益有合理的联系。公司社会责任可促进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无形收益) 。
在探讨公司社会责任之时,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何认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传统责
任的关系,并在这个定义的前提下把握与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地位。探讨公司社会责任对公
司的生存与发展应处地位重点是把握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责任关系。从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
看,主要有三种。
一, 承认公司获取利润的最大化乃公司基本责任,也认可公司承担不是利润手段的社
会责任。二, 从传统的公司观点出发认为,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这是公司单一的基本的目标。公司第一位责任仍是股东获利的工具。公司社会责任是第二位
的,仍不过是为公司获取最大利益服务。这种观点把公司的社会责任视为服从于利润的社会
责任,或者说承担社会责任是获墩利润的手段;三,公司应是保护多数利害关系者利益的实
体,而不仅仅为股东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就要求公司不能将其活动局限于狭小的企业目的中,
而应与J“泛的社会目的相适应,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已不仅仅是股东利益的
代表,而是若干不同利害关系群体利益的调整者和平衡者。因此,当经营者在进行重要的裁
判时,必然成为试图对股东、:l:作人员、主顾、服务人员及其他一般公众,也包括政府机关
方面在公众代表者在内的各种利菔进行平衡。这种理解将公司社会责任放在公司目标首位,
而忽视公司之营利实体的基本特性。
当然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责任我们主张应并举,但并非一视同仁,不分轻重。面对公司
营利经济组织体的客观存在现实,必须以公司营利(利润最大化)为第一位的,这是本质
目的,公司社会责任是由其决定的第二位的。没有公司利润最大化为前提,公司社会责任无
以实现。
公司社会责任的学科背景
一,公司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实体。对
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微观经济学角
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努力实现高的资本网报率,公司必须
要将这些社会成本转嫁给他人;否则,它就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
投资必然会流向那些成本尽可能低、利润尽可能大的公司,而不是那些承担了社会责任而致
使利润下降的公司。这样,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力而不得不被市场淘汰。因此,
公司为了保持自身较强的竞争力,就不能承担社会责任。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公司的目
标在于自身的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关注公
司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
的社会成本。可见,两种观点的差异在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在研究社会责任与经济
绩效的关系时,是通过分析年度报表的内容得出了二者相矛盾的观点:而后者是研究一个公
司长期发展过程中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从而得出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
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企业)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从二者的联系
看,公司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二者的这种
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又同时受到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其次,公司作
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其利益具有独立性,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共益性,公司发展的目标在于自
身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发展目标则在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加,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
就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公司的目标要服从予社会利益的目标,公司承担
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三,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兼顾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公司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公司个体经济利益和整体社
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个体是社会的个体,个体要在社会中存在,表明个体利益和整体利
益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所以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在追求个体的经济利益时顾
及社会整体利益,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次,调整各种利益矛盾的准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就是在效率和公平这对矛盾中,
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目标,公司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时,也
要考虑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最终社会
中所有的个体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私法理论来讲,公司作为法人是私法上的主体。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私法的一项重要
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就要求公
司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承担对于法律禁.I}:从事的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其次,民法思想已从
19世纪的个人本位演变为20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位。它的核心思想表现为: (1)对契约
自由的限制,即对缔结契约加以公法上的监督,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 (2)所有权绝
对原则的限制,如箨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权利滥Hj,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对于公司来讲,也应从只注重自身营利的角度转向注重对社会整体
利益的促进,在不妨碍自身获利的同时,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
从经济法理论米讲,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干预经
济的方式、范围、价值取向会随着当政者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
了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领域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市场主
体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干预;(2)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3)对宏观经济运
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进行干预;(4)对社会分配进行干预。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
和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因之一在于,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目的性与它的经济目的性之间的矛盾需要由国家干预调整,市场主体之~公司有时并不能自发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国家以立法
形式强制或引导其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干预表明,不能仅着眼于满足个
体的自身需要,还要着眼于满足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依靠公权力来形成正常有序
的市场环境。
四、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在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时,不能不提到困扰我国国企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即“企业办社
会”.“企业办社会”是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企业办社会”形成大量
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资产,影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给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带米了很
大阻力。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它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1)受益主体不同。公司承担
社会责任的受益人广泛,包括消费者、公司职工、社区居民等,而“企业办社会”的受益人
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及与职工有亲属关系的人,范围要狭窄得多。(2)内容不同。公司承
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公司对消费者的诚实信用责任,对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责
任,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义务,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建设责任,而“企业办社会”仅包
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内容.(3)主体不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广泛,包括政府、
社会公众、公司职工,而导致“企业办社会”的主体仅指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
有政府才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职能。(4)解决方式不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需要从
法律上加以强制,更需要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整体意识的加强,而解决“企业办社会”问
题首先需要完善政府职能,其次要把企业所办的具有社保职能的部门推向市场,使其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
我国的许多公司(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承担着大量的
本应属于政府或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它本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却没有很好地负担起来,
经常出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
其原因不外乎公司(企业)只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负担,而没有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
公司(企业)带来的发展机会和潜在利益,这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容易出现的短视行
为。如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观念上把公司追
求营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结合起来。公司应从长
期良性发展考虑,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担
社会责任方面有义务设计出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让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
而让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无“利”可赚。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地承
担社会责任,对于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可以考虑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增加对
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尤其是应明确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至于公司应
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实体性义务,可以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最后,要加强对公司承
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
外部环境。总之,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应是以政府、公司、社会三者合理关系为
基础,由法律强制、经济引导、行政干预、公司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
套完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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