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支撑。我国文化发展随着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指出了弘扬我国的传统文化、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址遗迹、传统村落、遗迹各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为此,2019年中央政府投入了225亿元用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比2018年增加17亿元。资金去向包括为边疆、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和培养文化工作者约1.9万名,培养基层的高质量文化队伍;投资发展地区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由此可见,我国已经进入了全民建设文化社会的时代,文化建设掀起了新高潮。
一、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建设中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广西实施方案》中提出要保护传统民居、历史名村、特色建筑,支持少数民族村镇的全面发展。2019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落实民生安边,全力保障和改善边民生活,加快教育、医疗、文化、社保等公共事业发展;致力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特色民族风情小镇。《云南省旅游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指出要重点建设一批旅游特色村,力争十三五末全省形成1000个左右的“乡村环境美、文化特色浓、市场前景好、扶贫带动大、乡风文明的宜居宜业宜游旅游特色村”,提升乡村居民生活品质。2018年7月,云南省委书记陈豪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调研时强调:“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脱贫攻坚责任,把脱贫攻坚和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云南沙溪、开远小龙潭站等一批传统文化遗址都在文化保护与开发的政策中获得新生。《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建设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增强文物保护能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2018年末,西藏自治区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特色发展”“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
二、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建设中传统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创新性与原真性的矛盾
文化创新性指优秀传统文化在交流的过程中传播,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文化原真性指文化保留历史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的经济、网络、交通技术等现代化发展,国内现代文化发展自成一派、形成体系,我国自“十一五”时期进入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时期,“十二五”时期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外国文化逐渐被我们熟知。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外在表现,但是同时也使我国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受到影响。人们更加习惯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追求潮流、科技化,追求外国文化,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得更加冷淡,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受阻。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推陈出新是吸引旅游者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行的过程中常常忽略文化本身具有的历史性意义,无节制地大拆大建或者过于商业化等导致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遭到破坏。因此,在旅游城镇建设过程中,需要把握好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平衡,消除文化创新性与文化原真性之间的矛盾,并在不破坏传统文化原真性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
(二)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
“城镇化”又称为“城市化”,指随着国家的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以农业为主的乡村型社会逐渐转变为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的过程。“旅游城镇化”是城镇化的一部分,指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乡村地区通过一定的规划和建设,转变为以旅游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的过程。旅游城镇化多发生在我国的贫困乡村地区,并以此作为助推乡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方式。2018年3月,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旅游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扶贫的主要方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我国,学术界对旅游扶贫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即通过开发贫困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兴办旅游经济实体,使旅游业形成区域支柱产业,实现贫困地区居民和地方财政双脱贫致富。该定义指出,发展旅游业是助推实现地区居民和财政双脱贫致富的方式,目的是使“地区居民和地区财政双脱贫致富”。在乡村旅游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居民及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当地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无节制的开发及商业化导致我国乡村中孕育的大量优秀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消失。但是实现乡村旅游城镇化、实现旅游扶贫的前提是充分开发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即当地的旅游资源是开展旅游活动的基本要素,“文化”作为地区旅游资源的一种,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
(三)游客体验与居民体验的矛盾
旅游城镇化主要的实现方式是乡村地区景区化,即在原有乡村居民生活空间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改造、建设,将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整体建设成为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型景区。景区发展以游客为本,所以在旅游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投资商等应更加重视游客体验,以满足游客需求为根本方向,很少关注当地居民在旅游过程中的体验感,甚至有些当地居民在旅游发展初期只看到经济提升而忽略自己在当地的长期生活体验。如乡村地区保留的原有的宗教习俗、祭祀习俗等得不到游客的尊重;或者游客更想感受“山清水秀、炊烟袅袅”的乡村原生态生活,而乡村居民更加向往“柏油马路、气派洋房”,使游客与当地居民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游客体验与居民体验之间的矛盾不仅不利于当地的旅游发展,且对当地的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方式等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义务教育与文化传承的矛盾
2006年,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然而从传统社会流传至今的大部分手工技艺、医学药理、宗教信仰等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从小培养继承人,这与我国进行义务教育的时间冲突。例如,云南西双版纳地区“和尚生”的出现,就是这一矛盾衍生的现象。但是对于儿童来讲,很难实现双方面兼顾,在这种状态下,既无法专心学好传统技艺,也无法和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专注地完成教育课程,但是在升学考试中要和其他同龄人进行竞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涉及传承人的文化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受教育权,在文化传承过程中,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是非物质文化传承方面常常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乡村地区教育水平有限的情况下,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在旅游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平衡义务教育与文化传承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三、西南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建设中传统文化保护对策
(一)进行文化空间整合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传统文化的重视,民族地区小城镇旅游越来越受到中外游客的广泛关注。西南民族地区的旅游城镇在民族文化传承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城镇文化空间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的地域文化特色的旅游城镇文化空间才能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所以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旅游城镇来讲,将文化空间进行整合,将各个文化要素整合在一起进行统筹发展与规划,有利于对当地传统文化进行整体保护。整合后的文化特色更加突出,有利于当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居民、政府以及开发商等各个旅游城镇建设参与主体对当地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激发各个参与主体保护传统文化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民族地区的旅游城镇建设涉及多个行为主体,且相对于其他地区来讲,由于民族地区文化的特殊性,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所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支撑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建设中传统文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有效途径和依据,所以完善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地区虽然已经认识到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依然跟不上现今旅游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进程。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地方性法规也要不断完善,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例如,旅游城镇建设中不仅要注意保护建筑本身(建筑材料和建筑风格),而且要在旅游发展中保护和挖掘当地文化,使当地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旅游城镇建设中能够得到良好的保护和发展。
(三)重视传承人的培养
传统文化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只能依托传承人进行。因此,传承人的培养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和延续来说至关重要。其中,传统文化人才包括文化技艺学徒和民间老年艺人。我国少数民族不仅拥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古迹等物质遗产,还有许多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首先,鼓励文化学徒的学习。建立相应的文化传承奖励制度,设立奖项、奖品等,组织相应的文化活动,如组织徒弟在全市固定活动场所比拼技艺,并设立一定的奖项激发他们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兴趣。其次,保障民间老艺术家的生活质量。大多数老年弱势群体已经丧失或即将丧失工作能力。只有保障老一辈文化艺术家的生活质量,才能使他们乐于传授传统技艺,所以当地政府应对老艺术家的生活给予丰厚的补贴。在保障他们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授予其荣誉勋章,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这不仅有利于激发老艺术家们的传承动力,还有利于新的传承人发展。此外,将文化教育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课程中,可以将民族语言、民族音乐、民族体育活动作为课程内容传授给学生,使他们从小开始感受本民族的文化,树立民族自信和民族认同感,同时还能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有利于他们的身心成长。
(四)重视旅游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居民参与”
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不仅是打造一个旅游景区、景点,还是对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区域的重新建设。所以在旅游城镇建设过程中,应该关注当地居民的需求,让他们参与到建设过程中,以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首先,居民往往对他们的生活环境有一定的依賴感。他们迫切需要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创造适合自己的生活空间,保持原有的生活模式。其次,大多数居民都有相互建房的经验。他们深入了解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等,通过参与建设,可以使旅游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在建设过程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最后,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经济模式,在保证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水准的前提下发展,实现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考虑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的需求,使居民参与建设,但是不等同于居民主导城镇建设。当地要以政府为主导,旅游企业、开发商作为主要的建设力量,居民参与其中,给予一定的意见、提出一定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少数民族建筑工艺等,科学、有序地进行建设。同时,还要保证居民参与建设全过程,包括规划以及后续建设等。在规划过程中,全面征集当地居民的意见,使规划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民族地区的建筑一般富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建设手段代代相传,当地居民更了解传统的建筑工艺,所以应该让居民参与到建设过程中,将传统建筑工艺应用在现代旅游城镇的建设中,使现代工艺与传统工艺完美结合。
作者简介:申灿玉(199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乡村旅游、文化旅游。邹诗琦(1995—),女,壮族,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乡村旅游、旅游经济。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