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村的饮水安全虽然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往往也是将其视为工程技术层面的问题,实则不然,农村的饮水问题更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文章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视野下的农村饮水安全”为主要研究对象,展开深入、细致的探讨与分析,希望能够就如何真正做好农村的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农村;饮水安全
最近几年以来,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央不仅仅更加重视“三农”工作,同时也专门针对农村的饮水安全工作加大了投入,同时和各级的水利部门一起开展饮水安全工作,而且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在看到这些可喜成绩的同时,也要充分意识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而逐步树立先进的理念,并以此为依托,从资金的投入、工程的建设以及技术的支持等方面着手,开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视野下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意义
随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推进,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已经逐步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问题。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理解:
首先,水不仅仅是重要的资源,同时也是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实际需求,同时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统统需求,也正是因为如此,水就同时具有了不同的属性。
其次,农村的饮水安全可以说是水安全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水安全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状态,具体来说就是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该获取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必须是清洁的,必须的健康的,既能很好地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同时也能够妥善保护自然环境,不对其产生任何威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饮水安全逐步上升到与粮食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的关键所在。
农村的饮水安全不仅仅关系到农民生活的質量,同时也是关系到在现实情况下能否真正处理好农民-水-农民这一结构链关键的社会问题。要想真正处理好这个问题,就要对可能对农村饮水安全产生影响的资源、环境以及政治、经济、生态等相关因素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区分,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中一些因素的随机变化特征,进而选择合理的技术措施、社会措施和文化措施,采取妥善处理,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真正符合饮水安全要求的供给保障机制、需求保障机制以及交易保障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等,但是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二、农村饮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要点
要想真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内涵的不同属性,切实做好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笔者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就是依托农村饮水安全的自然属性去构建农村安全饮水供需的保障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的自然属性主要包括有限性、流域性以及整体性等,总的来说,在水资源总量相对有限的前提下,所配置的水资源法律制度必须要与水的自然规律相符合,所建立的水资源利用程序也必须是合理的,而且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做好生活用水、生产水平和生态用水关系的调整。具体来说,就是要尽快建立起能够有效保障饮水供需平衡的法律制度。
其次就是立足农村饮水安全的社会经济属性,构建饮水安全市场的交易机制。
水资源的经济特性具体表现为稀缺性、多宜性和基础性,也正是因为这种多重属性,很可能引导水资源多种经济利益之间产生某种程度的冲突,这样就需要通过对资源权属的合理界定以及交易规则的确定等多种方式去做好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切实做好水资源配置秩序的构建与维护,最终形成真正符合饮水安全目标的市场交易机制。
再次就是立足农村饮水安全的人文属性去构建农村安全饮水供需的管理机制。
水资源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一旦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发生了冲突,亦或是在水资源应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单纯的市场机制往往不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依靠公共权力的介入和有效监管手段的运用去做好水资源配置的平等性,而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合理的饮水安全管理体制,实现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通过合理的监管措施,制定合理的监管标准。
众所周知,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涉及面广,诸如资金的问题、规划的问题以及卫生问题和环境问题等,这样就需要诸多权力机构的协作与配合,势必会涉及到集中管理、多头管理以及公共权力的使用监督等问题,要想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就要尽快形成并且不断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共同协作,全社会都积极广泛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合理、科学的饮水安全管理机制。
三、结语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要想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笔者建议不仅仅需要首先树立先进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理念,进而尽快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的促进机制和激励机制,然后通过农村饮水安全的引导机制和资源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事实上,虽然在构建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方面,虽然已经初见成效,但是尚且还有需要难题没有解决,需要今后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索,不仅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特别注意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郭莉,崔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视野下的农村饮水安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
[2]吕忠梅.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思考—兼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J].甘肃社会科学,2014,12.
[3]高福德,张华.中日水法体系与管理机制的立法比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3.
[4]郝华勇.基于水资源管理的江汉平原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6.
作者: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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