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的角度来说,宪法实施主要指的是宪法制定后,从文本的形式具体落实到行动上,从而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制度、机制等。根据我国宪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宪法制定、宪法实施主要是“变法思维”的实践体现,以通过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方式,使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得到进一步优化,最终产生新的、适合社会发展的宪法。因此,不管在我国发展的任何阶段,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都非常大,虽然我国在宪法实施重要性上的研究比较多,但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却不够深入。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中国宪法是没得到真正实施的,而只是处于表面化形式,因为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宪法的实践效果,即宪法实施应体现在宪法司法化上。当前,我国还没有比较明确的司法性宪法审查制度,因而很多人有着上述观念是不可厚非的,并且,从分析这个角度上来说,上述情况大部分是在法院的判决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并没有对中国政治系统的运行逻辑给予较大关注。
一、对中国宪法实施双轨制的理解
根据相关研究获得结论来看,宪法有着双重性质,不但是一种法律现象,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政治现象,因此,宪法实施有着两种类型,即政治化实施、法律化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看,宪法是根本规范,必须为国家行为设定相关限度、界限,其公权力想要具备较高正当性、合法性,则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当前,宪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政治不是宪法实施的最终目的,而是宪法诡诞的主要对象。所以,宪法实施必须通过罚款的方式对政治进行驯化、约束。从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看,宪法规范不是政治的开始点,而是对政治决定的载体、形式等进行确认,因而宪法实施可以使某种政治目的得以实现,并且,这个政治目的必须宪法规范更加高级。那么从社会系统理论的概念上来分析,政治化石是可以看作是“目的程式”,法律化实施可以看作是“条件程式”,即政治化实施主要是只政治部门,如行政机关、国会等,严格按照职权落实和执行宪法,以确保某种政治目的能够得到实现,而法律化实施主要是依靠宪法审查对是不是与宪法规定的条件相符合进行判断。
根据比较宪法的相关研究来看,大部分西方国家都设置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没有设置这种机构的国家非常少,并且,在西方主流宪法的相关理论中,宪法实施是以法律化为主要方式,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有着实施宪法的很多优势。虽然大部分是这样,但司法并不是宪法实施的唯一途径,因为政治部门也在负责宪法实施的一些内容。所以,西方国家在实施宪法时,采用的法律化实施是法律机构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政治化实施是政治部门负责政治方面的相关问题。
在成文宪法中,中国宪法有着一定特殊性,虽然也具有双重性,但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宪法的实施在模式上有着极大差异性,主要是从机构分工上对其政治化实施、法律化实施进行判断的难度比较大。总之,中国现有的很多法律机构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其还是一个政治性的部门,需要发挥一定政治功能,因而不管是什么法律部门,都必须并且要遵守政治上的很多规定。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宪法问题方面的研究,在很多时候被看作是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即中国宪法的主要实施方式是政治化实施。
二、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的相关分析
在社会主义宪法这个范畴中,中国宪法的实施模式与苏联宪法的制度模式是差不多的,并且民企制度设计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总的来说,上述有着批判性的宪法理论,对宏观上的社会变革比较关注,因而将法律规范看作是社会结构的很小一个部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在看待宪法时,主要是从法社会学方面着手的,即宪法是政治的一种形式,即充分反映现实权利情况,从而使宪法在政治权力上的规范功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上述情况下,中国宪法设计的政治目标条款有很多,如国家的基本路线、根本任务等是在宪法序言中提出的;宪法总纲涉及有各种政策性条款,等等。所以,上述形式的宪法,基本上通过政治化实施来实现的,因而政治目标要比法律规范更高一等,并且,对法律效力的位阶没有进行区分,即宪法、一般法律是同等重要的。由此可见,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会长期存在宪法修改的现象,即在不断完善宪法的过程中,实现某个政治目标,并且,其是中国宪法不断发展的一个惯例。
当前,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有着如下几种特征:首先,执政党的组织发挥着最主要的引导作用。中国宪法在制定时,需要依靠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因此,中国共产党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其组织深入各个单位、人民团体等多个地方。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有着非常强大的能力,可以调动各种资源,从而为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进行政治动员时,宪法实施的主体涉及非常广泛。中国宪法实施主体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如果进行政治动员,其会向着社会化方向发展,进而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阶层、领域等。再者,政治化实施有着非常廣泛的领域。在中国宪法中,目的性条款有非常多,范围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即植树造林、民主权利、全民健身等多种政策都属于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最后,政治化实施的具体方式有通知、会议等。当前,会议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并且,会议的级别与其重要性有着直接联系,不但能促进中国宪法进一步实施,还能增强民众的宪法意识,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三、中国宪法法律化实施的相关分析
通常情况下,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被看作是非常规化的模式,而法律化实施责备看作是比较常规的治理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法律化实施比较看重稳定,即对现有宪法秩序进行维护,而其主要类型有两种:
第一是,消极性的。在消极性进行宪法实施的情况下,国家的各种行为都不可以超出宪法的界限,并且,其设计需要按照相关制度、程序来确定,以合宪性控制国家行为、法律规范体系等。当前,司法性宪法审查机制是消极性宪法实施中的典型,在受到传统政治观念、权力分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中国司法记过来实施宪法时没有采用宪法审查的方式,也没有进行任何宪法判断,因而其在一些实践中,也没有被看作是一种与审判有着相关联系的法律规范。所以,中国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是通过法院来对各种法律规范产生冲突的行为进行判断,只能在其司法审判领域中产生效力。虽然中国宪法中有如下规定:立法机关具有消极性合宪性控制功能,但其控制机构始终处于无作为状态,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内部发挥着相关效力。所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来解释某些宪法条款,是非正式性的、内部式的合宪性控制方式。
第二是,积极性的。各种国家机构都有着实施宪法的基本义务,因此,中国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有着积极性的实施模式,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相关意见,或者是由其他国家来确定更加合适的宪法实施方式,以促进中国宪法更加完善、规范。总的来说,积极性的实施宪法,会受到消极性实施宪法的约束,在积极性实施宪法超出相关界限时,消极性实施宪法会立即对其进行纠正,以确保宪法实施的稳定秩序。所以,根据宪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可知,立法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宪法的内容进行具体体现,其形式有同感框架性方式来确定、将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等,以确保中国宪法法律化实施的正当性、实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体体系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是相互联系的,需要对它们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效力等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加强中国宪法实施秩序的维护,才能真正发挥中国宪法的作用,最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24期
作者:张丽华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