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一、经济民主的界定
经济民主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利、权力的均衡。经济民主在民商法范畴内,其侧重点是追求个体自由的民主,是代内范围的民主。而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是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的民主,是追求总体自由的民主,是代际范围内的民主。豍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包括宏观意义上经济民主、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和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豎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经济管理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的经济制度要体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市场主体中的企业在运营和管理中应当充分体现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介于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其在协调市场经济行为中要体现的该层次所代表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见,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主要是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经济过程时所反映和体现出来的。
二、经济法主体语域下的经济民主
经济法主体体系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框架,以下从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三个主体来论述经济民主。
(一)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
政府主体,又称经济管理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权力。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重构政府职能上的政资关系和政企关系
政府主体具有政权主体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职能。双重职能的关系也就是政资关系,指的是政府内部的关系,而政企关系是政府与企业的外部关系。
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求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在主体归属和运行规则上相对分开。豏就各级政府而言,允许其集两种职能于一身;就各级政府内置部门而言,应将管理经济的部门与行使所有权的部分分开。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在普遍政府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政府在经济领域充当了既是裁判员又是球员的双重角色,政企不分使得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无法展开公平竞争。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在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应重构政企的关系,恢复企业的本质——自主性和营利性。
2.平衡管理职能上的集权与分权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管理经济过程中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应无条件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主张,经济民主受到严重迫害,因此为了发扬和实现经济民主,应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不同管理对象,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的集与分,应当分别遵循各自的规则。豐市场规制权应主要由地论文联盟http://方政府来行使;而宏观调控权则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因为只有中央才有权力和能力获悉全国经济的运行情况,在总量失衡情况下,才能及时制定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及政策。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民主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而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中间层具有中介性,可以弥补政府无法调节的市场缺陷,也可以弥补市场无法调节的政府缺陷,这一性质正是其经济民主的体现。因为社会中间层产生于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故下文主要从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中间层之间的关系去表现经济民主。
1.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具有弥补政府缺陷的功能,即社会中间层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民主。具体关系主要体现为:第一,社会中间层与政府都具有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二者在行使该职责时优势互补。第二,社会中间层为保护某一利益群体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该制约表现在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等。第三,社会中间层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与政府会形成竞争关系,利于扩宽市场主体的选择空间。当然社会中间层在弥补政府缺陷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督、指导。
2.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杨紫烜概括了二者之间的四种关系,即民事关系、市场化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民主在民事关系中体现为,二者间的平等关系,例如评估服务行业中,市场主体与评估机构可以意思自治地通过合同确定评估关系,具有平等性。在其他三种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关系
每一社会中间层主体都代表着一定群体的利益或通过不同角度来维护该群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主性表现在各个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未履行相关职能而相互分工、合作、竞争和制衡。
(三)市场主体的经济民主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于其民主化程度,而衡量市场主体民主化程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豑第一,市场经济受政府支配程度;第二,市场进入与退出是否自由;第三,市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是否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对此,本文认为市场进入与退出并没有完全自由化,而是必然受到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得到了立法者的特别照顾,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干预的程度下文再详细论述。
依各市场主体职能的不同,可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因此对于市场主体受政府支配程度,可以具体从四者的民主来阐述。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