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关键在“导”思想的理论来源与实践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27 09:06  

  [摘要]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新时期,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思想认识不足、服务渠道单一、专业人才短缺、信息公开滞后等问题。对此,要在舆论引导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宗教团体建设,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形成各方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关键词]宗教引导;积极社会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496(2020)02-010-04


  一、宗教工作关键在“导”思想的提出


  总书记提出宗教工作关键在“导”的重要思想,有其时代要求和历史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历史原因和极左思想影响,宗教曾被当成“旧社会统治阶级麻醉人民的装饰品”而遭到批判,宗教引导工作更是无从谈起。改革开放后,随着宗教界拨乱反正、宗教团体的恢复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落实,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1982年中央19号文件首次提出“调动宗教界积极因素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要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1]351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宗教工作“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與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句话”的最大创新之处就是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命题。


  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但是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发挥其积极因素。他说:“我还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我们不提利用宗教。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宗教引导工作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胡锦涛同志在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并把“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写入了新修改的党章总纲。这些理论创新表明,党在对待宗教的方式上,开始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运用统筹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手段处理宗教关系,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


  新形势下,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进一步强调要做好宗教引导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社会作用。”[2]2015年5月21日,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3]在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4]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宗教工作关键在“导”这一论断不是凭空提出的,它既有理论发展的清晰脉络,更是对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二、当前宗教引导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时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宗教界发挥了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誉,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


  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越来越重视宗教引导工作。从1982年中央文件提出“调动宗教的积极因素”,到把“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写入党章总纲,充分肯定了宗教引导工作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干部对宗教的社会作用,对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了解不够。尤其是对境外传播进来的宗教,顾虑比较多。如在新闻报道方面,因宗教问题敏感复杂,不敢轻易触碰。“宗教团体组织发动信教群众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往往只提到信徒的公民身份,而不报道他们的教民身份,从而不能及时让社会大众了解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意义。”[5]411另外,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宗教引导工作的实质不理解,认为宗教已经有了自己的内部组织,无须政府引导,甚至将政府引导看成对宗教活动的控制和限制,特别是在一些宗教氛围比较浓的地区,一些信教群众认为宗教信仰是神圣崇高的,对政府宗教工作会有抵触情绪。


  (二)宗教善行的渠道单一


  当前宗教界主要通过捐款、捐物、做义工等形式服务社会,这与各宗教积极入世的意愿差距很大。很多宗教都提倡善行,不仅奉献钱物,更要奉献时间和精力,也就是教义所要求的以善行见证信仰。当前,我国信教群众参与做义工和志愿者的比例仍然较小,这说明在宗教服务社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此外,就捐款而言,信教群众大多通过单位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和团体进行现金捐款,而通过网络转账、银行划款等其他方式捐款的还很少,新型的信息工具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


  (三)宗教公益组织发展滞后


  宗教公益组织与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有着密切关系,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它的具体运作也可以由信众乃至热心社会公益的非信教群众负责,既可以发挥宗教领袖的影响力,又可避免过多占用他们的内修时间。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下,不失为一种一举多得的方法。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宗教公益组织发展滞后已严重影响了宗教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以广西为例,已有的5个自治区级宗教团体中,只有佛教和天主教成立了自己的社会公益组织,其他3个既没有建立专门的社会公益组织,也没有常设公益项目。南宁、柳州、贵港等地尽管有较大规模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但至今未成立宗教公益组织。


  (四)缺乏高素质专门人才


  要使宗教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高素质人才是保障,如专业的筹款人才、项目管理人才、信息传播人才、会计、法律人才等。由于当前我国宗教社会服务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宗教界高素质人才缺乏。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发布的2016年《宗教蓝皮书》基督教入户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基督徒半数以上学历水平在小学及以下。“在基督徒群体中,小学及以下的占54.6%,初中占32.7%,中专及高中占10.1%,大专及以上占2.6%。”[7]164由此可见,宗教信徒的文化水平是普遍偏低的。受制于人才不足、人才素质不高,宗教界难以开展有效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和项目运作等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宗教团体在筹款以及社会服务方面的非专业性问题突出,影响了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成效。


  (五)信息公开不完善


  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最重要的资本是组织的公信力,其公信力有赖于信息的透明、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备和宗教团体自身能力建设。其中,信息公开是基础。“目前我国宗教界开展社会活动的信息还很不完善。相关信息很难从公开的渠道方便获得。在网络时代,方便地从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得信息,是被访者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可是,到目前为止,宗教组织极少有自己专门的官方网站或网页。同时,相关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及时情况也很突出,诸如年度社会活动报告、捐赠与使用明细等信息,更是公众难以准确获知的。”[8]


  三、加强宗教引导工作的实践路径


  加强宗教引导工作不仅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要求。当前,宗教引导工作已不局限于信教群体范围内,还拓展到了社会公共领域。探讨宗教引导工作的对策,就是要使宗教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促进宗教服务的社会化、常态化、优质化,增进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一)加强舆论引导与政策支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教群眾及其拥有的社会财富都有了很大的增长,各宗教也都有劝善行善的优秀传统,但这只是宗教发挥积极社会作用的物质基础和动因,宗教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与制度环境。如果把行善视为“伪善”,把宗教服务社会视为“宗教鸦片的推销”,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宗教界的善行将很难产生预期效果。宗教公益组织在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时应该具有与之相应的主体性地位。对此,政府应加强对宗教公益活动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如,从宗教界的视角看,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是宗教教义的要求,属于宗教性质;从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看,宗教开展服务活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二者虽然在认识上有差异,但核心共识是肯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因此,在舆论上应积极引导宗教界所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新闻媒体应给予平等关注,进行客观报道,既不能夸大或美化宗教组织和相关个人,也不能回避此类新闻或对其污名化。


  在具体的制度操作上,要为宗教服务机构或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提供便利。正如有学者指出,“登记注册问题如不解决,就会出现名不正、言不顺和非法从事社会服务的现象。”[9]推动和培养专门化的社会服务组织或机构,既是服务社会的需要,也便于政府分类管理。另外,宗教背景的公益组织,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殊,不能被排斥或“礼貌”式地回避。在管理政策和优惠税方面,宗教背景的公益组织与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应该被同等对待,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政府监督,不能出现凭借特殊背景脱离政府监管的情况。政府应逐渐降低宗教团体以合法身份进入社会领域的门槛,如合法设立宗教性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允许他们在法律框架下,广泛筹资,广泛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二)加强宗教团体建设,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当前,宗教开展社会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服务领域、筹资渠道和组织运作等方面还体现出明显的宗教色彩,不少宗教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兼职的教职人员和信徒,缺乏专业的社会服务训练和工作技能。因此,要积极引入和培养认同宗教服务理念的专业技术人才。如将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服务技巧和工作方法引入宗教的社会服务,已有的机构主动提升专业社会工作能力与规范,自觉将宗教伦理与社会工作理念、方法相对接。另外,在专业交流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培训,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开发和提升宗教社会服务市场,防止交流平台变成传教或受境外宗教组织或有关机构控制的工具。政府在鼓励、支持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社会消极因素的膨胀;宗教界人士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也应淡化其宗教性特点,从服务于宗教向服务于社会方向转型与发展。


  (三)帮助搭建信息平台,形成合力推进的格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也在不断丰富。如微公益等,借鉴先进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式,将进一步激发宗教服务社会的潜能。宗教引导工作应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国家政策支持、宗教团体规划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贯彻落实、信教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注意到,各地宗教公益事业发展不均衡、社会需求信息分散以及各宗教公益组织或机构孤军作战、自发分散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建立覆盖范围广的宗教协作网络,对于做好宗教引导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当然,目前还不具备建设全国性协作网的条件,可以先建立地方性网络,然后逐步建立更高一级的协作网络。网络成员以会员参与的形式成立协调机构,相互之间应是自愿、平等、协作的伙伴关系。协调机构的运作,促进信息共享,相互合作与自律,促进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使宗教界形成发挥积极作用的强大合力,提升宗教服务社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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