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发布时间:2024-04-24 09:32  

  法学学术体系是法学知识(特别是有关实在法的知识)、法学理论、法学学术评价的系统化,是人类法律领域专门认识活动的产物,是法治文明的结晶,承载和映现了人类的法治精神。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源自中国的法治实践,能够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推进时代進步。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法治实践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扎实的实践支撑。 

  新时期的法学学术研究应坚守法治的理想、信念与良知,少一些言必称欧美,多一些中国语言、问题意识、实践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于重要的历史时期,面对各种改革思潮,面对多种改革路径,法学研究者应当有所作为,适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这是法学研究者的历史重任,更是对国家和民族应当担负的责任。我们应当以弘扬法的实践理性为己任,转变研究方法,深入法治实践,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大力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术研究方法创新和学术体系创新,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术体系。 

  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包括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学学术评价体系三大方面,下文分别展开论述。 

  一、法学知识体系 

  学术的载体主要是知识。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运行。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1]。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 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总体来看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基本做到科学、和谐与统一。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部部门法律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成为较为完备的系统。其中,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领性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法律体系不是单个法律、法规的堆砌,而是由制度建构起来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比如说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司法与诉讼法律制度、涉外法律制度等等。在每个制度之下又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制度,比如司法制度就包含着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审查制度等等。就审查制度来讲,还包含着审计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而在证据制度下面,还包含着一系列规范所构成的具体制度,比如有严格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科学证据等。 

  法学知识体系中除了有关法律、法律制度、法律运行的认知外,还应包括有关中国和外国法律的历史、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认知。 

  作为法学学术的重要载体,教材呈现最系统化的知识体系。通过教材编写,可以使知识更加系统化。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目前开设16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围绕这些课程编辑出版了一系列教材。创新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重视教材体系建设,特别是把握教材内容更新的速度,使法学认知与法治实践同步,甚至适当超前。 

  二、法学理论体系 

  比知识体系高一个层次的是理论体系。知识体系是常规的、基础性的,理论体系是在知识基础上的升华,因不同法律制度文化背景而不同。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包括法的一般理论体系、部门法理论体系和法学交叉学科理论体系三大部分。

    法的一般理论体系研究的是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其体系化,是法理学法哲学层面的基础理论。尤其是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法学理论的分水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法的概念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同时,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精神于一体的深刻认识。在对法的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法律发展、法律文化、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研究构成了法的一般理论体系[2]。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西方法治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兼收并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4]。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的新思想、新战略,主要包括: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根本法治保障,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系统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5],等等。 

  部门法理论体系研究涉及的面比较宽,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起支架性作用的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概念体系,既相通相融,又各有特点。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范畴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职能等,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论、正当法律程序理论、审判中心主义理论、刑事证据理论等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法学交叉学科理论体系,是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所产生的新的理论体系。法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调整是形式,其中派生出交叉学科、复合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等交叉学科的理论体系。以法社会学为例,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交叉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又被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社会学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利益的关注有所不足,而法社会学的研究注重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分析框架下,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加以研究。 

  在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中,法学研究人员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当代中国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概括和理论创造,以新的法学思想、观点、论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应敢于用“中国语言”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探讨中国的法学理论问题,不能总是试图在西方概念体系和理論体系之中寻觅法学学理上的依附作为自己立论之准则,更不能试图把西方的法学理论直接搬过来用,而不去细致剖析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成为一种新时期的“言必称希腊”。法学理论研究是对人类社会规则与治理之道的规律性探求,立基于中国社会并能够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理论,才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立足之本,才是具有世界性价值的故事。在中国语境下的法学理论研究,需要的是把脉中国社会中的真问题,需要解释的是中国社会的法治逻辑。也正因为如此,往往真正对欧美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着深入研究的学者,更加关注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对西方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浅尝辄止的学者,更加热衷于提出引进西方某项法律制度或照搬某条法律条文。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应善于用“世界眼光”看中国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相互作用下,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每一阶段都呈现出特定的时代特征,构成了某一阶段的历史规定性,反映为一定的时代主题。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不应对西方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抱着固化、僵化的认识,而应当与时俱进,时刻关注西方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变化,从中汲取新的思想养料。少一些“言必称欧美”,绝不是要故步自封,法学理论研究不能搞闭关锁国,而应该既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又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现理论问题、分析实践问题,并上升为法学理论并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最终完善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体系。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研究应聚焦实践理性,发现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真问题。以司法文明和司法改革研究为例,不仅需要理论思辨,也需要以扎实的实证研究支撑看得见的司法公平、正义之实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当前的一个主要抓手便是稳步推进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完善诉讼制度等问题。相关改革既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地方的创新性实践,也需要法学研究者对司法规律、司法理念、司法权属性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结合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提出具有创造性而又契合司法规律的理论体系和改革路径。 

  三、法学学术评价体系 

  学术的发展离不开评价,其首先体现了学术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导向。学术和社会的贴近程度,立足国情贴近实际、接地气的程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体现政治导向的评价。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两为”方针(即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都是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如果学术评价不是服务而是拆台,不是帮忙而是添乱,那么这样的所谓学术评价应该予以否定。学术评价体系要催生优秀成果,有利于促进学术的规范性、资料的翔实程度、数据的精准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及其背后的评价标准是法学学科发展的领航者、风向标,直接关系到法学研究发展的方向和水平,在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起着关键性作用。导向鲜明、设计科学的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能极大地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的创新,进而极大地发挥法学作为党和政府的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

     学术评价主要解决的是“谁来评价”“怎么评价”的问题。谁来评价,要克服行政化趋向,完善学术委员会评价、第三方评价制度;怎么评价,要公开透明,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对于学术成果的评价,要包括对学术成果主体的评价,要研究什么样的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完善我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应构建科学的学术委员会评价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学术评价应当按照学术规律,首先应当在评价主体上去行政化,回归学术的本位。去行政化的关键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学术委员会评价制度,就是要实现教授共同治理和评价学术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学术的自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存在着合法性不足、合理性缺失等问题。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颁布与施行,开启了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改革,通过逐渐打破学术委员会的“附属性”状态,构建大学学术权力的新格局,实现学术评价的民主性。通过持续深入的大学治理改革,学术委员会评价制度将日臻成熟。二是构建同行评议制度,也称为第三方专家评议,是指由从事该领域研究或接近该领域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评定一项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评价机制。同行评议制度是目前国内外广泛认可的较为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对于法学学术评价来说,同样如此。应积极建立候选法学专家库,对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备案、存储并及时更新。应改进法学评议专家遴选机制,优化法学评议委员会组成结构,推广法学学术评价匿名评审机制。 

  完善我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应构建法学学术评价社会监督机制。具体包括:首先,透明是前提,应完善法学学术评价公示制度及其相关公示内容,增加透明度,以透明增公平;其次,学术委员会是权力主体,应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明确校级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各级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等在学术评价中的地位和责任;再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学术评价,应完善和畅通公众、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学术评价监督的渠道,保障法学学术评价活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最后,应对学术评价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采取“零容忍”,建立相应的法学学术评价信用体系,并运用到职称晋升、课题申请、人才计划遴选等关键性环节。 

  完善我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应注重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型。总体来看,我国法学研究的知识增量不断成长,但创新性不足,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发表载体而轻学术实质的问题。从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表了大量的法学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这带来了法学研究的繁荣,但数量上爆炸性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法学理论的突破性发展。在法学学术发展的起步阶段,研究成果的数量是很重要的,但时至今日,如果我们还是片面追求数字,以發表的刊物级别片面评价学术成果的水平,将成为法学学术创新的阻力。从法学研究的应用层面来看,以智库建设为例,法学研究在国家智库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智库建设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传播、轻内容创新问题,要把重点放在提高研究质量、推动内容创新上,建设一批国家急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专业化高端智库[6]。 

  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学学术评价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学术研究成果的政治向度,特别是是不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的问题意识,基于思想与理论性问题还是实践性问题或者对策性问题之解决的研究目的设定、学术资源的利用情况、显性效果情况、在中外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以及与非法学学科的对话能力、学术规范化情况、学术品位与层次、学术风格样态、对于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塑造的意义等方面[7]。 

  当前,我国正处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也是法学学术研究迎来大发展的新时期。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努力形塑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建设应紧紧围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学术评价体系三大方面展开。以宪法学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从理论层面来看,法的一般理论体系、部门法理论体系和法学交叉学科理论体系正在日趋成熟;从实践层面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应把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建设作为抓手,确立科学的法学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引领中国特色法学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邦国.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1-01-27. 

  [2] 张文显. 法的概念[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 

  [3] 姚建宗,黄文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2). 

  [4] 张文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J].法学,2015(11). 

  [5] 李林.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战略[J]. 法学杂志,2016(5). 

  [6] 张东刚.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J]. 文化软实力,2016(2). 

  [7] 姚建宗. 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的构造与阐释[J].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很牛学术网 联系我们 文献下载器
返回顶部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