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的几起案件显示出我国关于胎儿立法的欠缺。“绝对主义”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政策,胎儿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从罗马法典立法到现在,许多国外的法律都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罗马法中说“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是否应该赋予胎儿一定的权利,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本文对此进行相应的阐述,针对中国现行的胎儿保护立法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胎儿;保护范围;立法缺陷
一、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
1.生命权
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生命权,胎儿总有一天会脱离母体成为一个自然人,所以法律应该对胎儿的生命权给予肯定,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护。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各有不同。在《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立法都倾向于具有生命权,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则采取绝对主义的立法,认为胎儿没有生命权,只在《继承法》中对胎儿的继承权做了保护。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像尹田教授此类学者的看法,认为胎儿应该和法律意义上的人一样拥有生命权,对胎儿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比较适用。
2.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父母的遗传疾病此类非人为的先天因素导致的,我认为胎儿不应具有向父母索要赔偿的权利。若因为胎儿患有先天疾病或别的原因而遭到父母抛弃甚至谋杀的,法律应对父母进行制裁。另外一种情况是他人对孕妇造成的伤害而导致出生后的婴儿患有疾病,甚至死亡的情况,他人是否应该对胎儿进行赔偿,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3.健康权
从母体受孕开始到分娩,胎儿应该正常的发育,享有相应的健康权,如果在孕期内胎儿受到了侵害,很有可能造成出生时不健全甚至死亡。这不仅是对家庭致命的打击,更是残害了新生儿的一生,同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所以,胎儿在民法上应该享有健康权。
4.受抚养权
胎儿被抚养的权利应不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在母体怀孕期间,因他人对法定的抚养义务人的伤害而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相应的胎儿的受抚养的利益也受到了侵犯,故笔者认为,胎儿有权向侵权人索要补偿。胎儿受抚养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5.继承权
各国法律在胎儿继承权的问题上规定相对一致,我国对胎儿继承权也有相应的保护,社会也认可胎儿的继承权,保留胎儿的份额,然而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特留权,这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6.纯利益获得权
我认为作为胎儿没有能力和意识去处理财产的事,执行的权力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不能拒绝接受权力亦不能做出损害胎儿权益的行为。有关胎儿继承权的法律我国有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胎儿的含义和我国现行立法对其保护的规定及缺陷
胎儿是在母体内自受胎之时起,到作为自然人出生,就是说从“精子与卵子结合着床开始,脱离母体之前都是胎儿。
我国现行立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用死刑。二是胎儿可以继承遗产,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就算胎儿只在出生时存活片刻也应享有这种权利。《继承法》保护了出生的自然人的利益,“留而不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胎儿的权益。二是:对胎儿出生后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给予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孕妇的利益。
我国法律中针对胎儿的立法对胎儿的保护还不够。胎儿在孕期内并不是独立的个人,没有把胎儿作为自然人看待,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胎儿的利益都是和母亲绑在一起的,当胎儿受到损害时,往往都是针对孕妇进行经济补偿。当胎儿遭受致命的侵害,而孕期内的母亲并无大碍的情况下,胎儿的损害就很难被证明,从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种规定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所以,各国法律对于胎儿的保护,也有特殊规定。
三、当前中国对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状况及完善建议
1.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关于胎儿的立法不够完善,力度不够。其一,所谓胎儿的遗产权,《继承法》作为对胎儿利益进行直接保护。然而《继承法》中胎儿遗产权还有特留份,就是说胎儿从出生开始才享有遗产权。其二,《民法通则》对胎儿受抚养的权益和胎儿的健康权益的保护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其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相关立法还总是把胎儿和孕妇作为一体,从而胎儿的契约利益很难得到保护。为了更好的保障胎儿的权益,应将胎儿作为自然人,给予更多的保護。
由梁慧星和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都建议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准用本法有关的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没有列入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条款,我国对于胎儿的保护依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完善建议:以中国未来民法典为例
我认为,我们应该转变现有观念,把胎儿看成是独立的人,肯定胎儿的权力能力,不能一味的只重视母体而忽略胎儿的保护。法律本是公平正义的,忽视对胎儿的保护与公平正义的原则相违背。我国未来民法典可以借鉴国外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存在权力的伦理眭和平等性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司法中的“生命法益”的概念还有台湾对胎儿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尊重我国传统习俗的情况下,积极适应国际法律的变革,加强和完善现有的胎儿利益保护法律,形成我国自己特有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对胎儿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刘天炜(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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