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运输合同规定的研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29 15:32  

  摘要:民法典,它不但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民法典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禁止旅客霸坐、实名制客票丢失不得要求重新购票,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列车晚点对旅客造成的損失要赔偿等。由于列车晚点不赔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对民法典修纂前后运输合同规定对比、国外列车晚点赔偿规定、亟需解决的问题、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尽快完善法律、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建立速调机制、铁路企业转变观念等建议,目的是为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以旅客满意为标准,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初心。


  关键词:民法典;铁路运输企业;延迟运输;赔偿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672-3198.2020.28.069


  1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规定的对比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合同法的移植与承接,经对照,纂修后的运输合同较之前主要变化为:对旅客,一是禁止霸座;二是违反品类要求携带的行李要托运;三是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要积极协助、配合。对承运人,一是实名制旅客丢失客票,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二是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时,有及时告知、提醒并安置旅客的义务,由此归责于承运人造成旅客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直以来,列车延迟运输(俗称:火车晚点)要求赔偿一直占领着民意的制高点,且一些旅客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要求铁路企业承担延迟运输的违约责任。经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文书数据库,自2016年至2020年,共5起因火车晚点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案件,均以旅客败诉告终。


  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延迟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要因延迟运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旅客要求铁路企业承担延迟运输的赔偿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所在。


  民法典实施后,列车延迟运输不赔将成为历史。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延迟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承运人的除外。从民法典的规定看,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旅客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造成旅客的直接损失和具有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要依法赔偿。


  2国外对列车延迟运输赔偿的规定


  2.1《国际铁路旅客运输细则》规定


  白班列车晚点超过60分钟、夜间列车晚点超过120分钟,且旅客持有票面价值不低于50欧元国际旅客运输票据可以申请赔偿。


  2.2欧盟


  对成员国内铁路旅客延迟运输造成的损失按列车车厢等级和延迟程度决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乘坐跨国列车,晚点1-2小时的,按客票价格的50%或100%给予旅客补偿,如果乘坐同一国家的高速列车,晚点超过30分钟或60分钟的,旅客有权要求给予票价50%或100%的赔偿。欧盟内部,如英国交通部规定,列车晚点超过15分钟,旅客就可以索赔。法国法律规定,晚点半小时以内,赔偿列车票价25%代金券,2-3小时赔偿票价的50%,3小时以上为票价的75%。


  2.3日本


  日本法律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列车晚点,铁路运输部门不仅要给旅客退票,还要支给旅客一定的退票费。


  3亟需解决的问题


  3.1法律适用


  民法典规定,列车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铁路企业应承担告知、提醒、安置的义务,对归责于自身造成旅客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并没有规定铁路企业有告知、提醒、安置、赔偿的责任。根据立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民法典与铁路法都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铁路法相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属于特别法。尽管铁路法与民法典就延迟运输或不能运输方面的规定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律冲突,但民法典的规定明显加重了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在内的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看,在以往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是铁路法第12条和合同法第299条。合同法已被民法典纂修替代,发生旅客运输延迟或不能运输临时停运,铁路运输企业仍可以铁路法第1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不利于民法典的顺利实施。


  3.2赔偿标准


  何谓延迟运输,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列车晚开、列车临时停运、中途晚点运输、列车晚到(包括中间站晚到和终点站晚到)都叫延迟运输。但是从民法典的规定文义理解,列车临时停运排除在延迟运输之列,属于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列车终到晚点是否属于延迟运输存疑,需做出司法解释。如果列车终点晚到属于延迟运输,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因为列车晚点到达,不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属于铁路企业的责任,旅客是否仍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票的权利?退票后,如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是否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超过票面约定的时间多久属于延迟运输法律没有规定,国际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3.3赔偿范围


  延迟运输造成旅客的损失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不但包括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如鲜活物品的腐烂,还包括因列车晚点需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而且还可能存在可期待的潜在利益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如列车设备故障中途停运在区间,长时间停水停电,且被实际“禁锢”于列车的封闭空间中,无法对个人自由产生支配,造成重大精神压力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旅客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赔偿范围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列车延迟运输铁路企业如何赔、赔多少、赔什么(现金或代金券)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4民法典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4.1铁路运输企业运行成本增加


  截至2019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3.9万公里,完成旅客发送量35.7亿人。以广铁集团为例,2019年全年运输旅客5.28亿人,客车始发和运行正点率分别为99%和97.9%。即使已经达到了如此高的正点率,从概率上看,全国列车每年1%的延迟运输也存在三千多万人次因列车晚点受到影响,就算1%的延迟运输中一半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也有1700多万人有权提出退票或要求赔偿的权利。2018年,德国铁路营运里程为41896公里,不足中国的三分之一,全年因为列车晚点支付赔偿费5300万欧元。如中国比照德国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加之不可抗抗力和地质灾害造成铁路不能运输临时停运安置旅客的费用,全年需增加支出的成本需百亿人民币。在维持现有客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对刚盈亏平衡的铁路运输企业更是不堪重负。


  4.2促进铁路运输企业依法治企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法律具有指引、校正的作用。民法典的实施,加重了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短期运营成本增加。但从铁路行业的长远发展,满足广大旅客对美好出行的愿景,进一步提升铁路运输企业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占比是利好的。如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促使铁路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铁路平交道口的改造,以及铁路线路防护围蔽栅栏的修建,从根本上防止了行人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大幅度减少了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为从根本上减少铁路企业列车晚点的违约赔偿,民法典的实施,将促使铁路企业从硬件、软件全方位提高正点率,从而进一步提升铁路运输的性价比,提升铁路企业在综合运输交通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国家“走出去”战略步伐。


  5建议与反思


  5.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与机制


  根据立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目前民法典与铁路法就列车延迟运输责任承担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法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或对铁路法进行修订。笔者认为,火车晚点不赔早已成社会诟病,这次民法典顺应民意,与国际惯例接轨,终结了“火车晚点”不赔的历史,是法制的进步,更是司法为民的体现。为了保持法律规定的一致,建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铁路法进行修订。


  5.2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联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纽带,它承担了全国60%的旅客周转量。一直以来,铁路运输企业执行着低票价运输的同时,还承担着军事、公益、扶贫运输等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过多的延迟运输赔偿责任是不符合国情的。建议借鉴國外的经验,模糊赔偿范围,以客票价款总额为赔偿最高限额,晚点时间少于1小时的免于赔偿。按照G、D、C、T、Z、K字头等不同列车等级,综合运行里程、运行时间、距离等不同的因素设定不同的合理运输时间,晚于合理运输时间,赔偿数额的计算如下:赔偿金额=票价*(晚点时间占全程的合理运输时间的比例),尽可能兼顾到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之间利益平衡。


  5.3建立速调机制


  2019年全国完成旅客发送量35.7亿人,按99%的列车正点率计算,亦有上千万人次因列车晚点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哪怕只有10%的旅客不满意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每年也将增加上百万案件。加之民航、公路、轮船等其他运输企业的晚点率远高于铁路企业。可以预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因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将成井喷之势,将给人民法院增加大量负担。鉴于延迟运输或临时停运(停航)争议诉讼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建议借鉴现有法院诉前联调做法,通过诉前委派调解机制调解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快速审查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尽可能实现一调终局,并规定同一车次(航班等)因相同理由提起的诉求直接比照执行,减少司法成本。


  5.4铁路企业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智慧铁路”建设


  一是尊法。从列车晚点不赔到列车晚点要赔,难免造成铁路运输企业的“阵痛”,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铁路企业必须顺应潮流,主动全面履行运输合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进一步加强铁路的科技含量,提高设备质量、调度水平和服务意识,从源头减少列车责任延迟运输和临时停运。二是用法。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即客票一经售出,客运合同便成立。12306网站及各车站公布的列车时刻表便构成客运合同的一部分。为减少纷争,建议铁路运输企业发出的要约邀请有关条款需斟酌。如在12306网站及各车站等售票场所公示内容为:“本网站(场所)所公告列车时刻主要作为列车调度指挥之用,不构成合同要约邀请,具体列车运行时间以列车实际始发、到达为准”等表述,以便旅客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减少列车延迟运输造成的损失。三是向航空公司、汽车公交公司学习。如对直达列车,公告的列车运行时间适度宽松,对已实现公交化的城际列车,取消列车开点和到点的公布,只公布列车每天起止和间隔时间,让旅客做到随到随走。四是研究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延迟运输责任险,确保延迟运输后旅客的损失能得到多方面赔偿。


  民法典作为国之大典,深刻地形塑社会并影响社会的运行体制和机制。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国家交通运输的骨干企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领域起着重要作用。铁路运输企业在贯彻民法典方面需发挥“铁老大”的带头作用,依法治企,勇于担当,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初心,以铁路现代化治理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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