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4号指导性案例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中对未成年犯适用了禁止令。禁止令作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规定了法院对于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施行禁止令。为确保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试行)》。禁止令制度对特殊预防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但也有有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抢劫;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预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人伙同王某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二、对本案的评析
本案作为典型的抢劫案,案情较为简单,所抢劫的数额较小。法院认定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合理的。
三、本案的关注点
本案关注点在于:对董某某、宋某某适用了“禁止令”。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禁止令”的适用。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对于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本案中,未成年人董某某、宋某某由于上网诱发犯罪,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四、关于禁止令
刑法中增加了禁止令的措施,对于完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社区矫正的更好地实施具有促进作用。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仅要履行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义务,还要履行判决中禁止令的内容。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附加刑,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新制度。我国的刑法种类已经在总则中有明确规定,规定的附加刑中不包括禁止令。禁止令作为判决书内容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对不执行禁止令或者违反禁止令的,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禁止令的设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害人、证人的人身安全。也有利于适用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场所、接触的人具有监督和保护作用。禁止令的设立,应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几个性质。必要性,是法院在做出禁止令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是否有做出禁止令的必要。对于没有再犯可能性的,则没有必要对其宣告禁止令。针对性,是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针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不同的禁止措施,如:禁止进入网吧,禁止进入娱乐场所、ktv、酒吧等。可行性,是法院应考虑到禁止令的内容切实可行,从而才能达到禁止令设立的意图。如因沉溺上网由于缺网费而引发的抢劫案件,可以禁止其进入网吧,但不能禁止其进入所有公共场所。本案中,未成年人董某某、宋某某由于缺少上网费诱发抢劫,且二人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彻夜不归,法院禁止其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有效地防止了其再犯的可能性。上网成瘾和缺网费是其实施抢劫的主要原因。法院如果只判缓刑而不对二人的出入场所不加以限制,二人极有可能再次因缺少网费而抢劫,或者实施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再犯可能性是运用禁止令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禁止其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将其与引发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自控能力较差。适用禁止令从源头上阻止了其上网吧的可能性,对其戒除网瘾、改过自新也有很大帮助。对于未成年犯,禁止令不止是一种约束,也为其提供了保护。“禁止令”的适用主要有三个方面:①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特定的活动应当是对可能引发与前次犯罪相同或者类似的再次犯罪的活动,并且不能因为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而影响到其生存。②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特定区域、场所应是普通人可以进入的合法场所,而不是赌场等法律已经规定的非法场所。另外,对于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吸食毒品,则禁止令不能做出“禁止吸食毒品”的禁止令。③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特定的人可以是某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一类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节判处禁止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禁止令由法院做出,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提出禁止令的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禁止令的执行具有监督权。为确保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试行)》。这些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试行)》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如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存在的问题
(1)能否就不服禁止令的内容而提出上诉?个人认为:禁止令既然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罪犯可以就不服禁止令的内容而提出上诉。
(2)对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禁止令?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法院对于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没有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个人认为:禁止令也可适用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原因在于:管制、缓刑、假释都为非监禁刑,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通常情况下罪责要重于被判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且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禁止令也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为减少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禁止令也可适用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加强对其监管。
(3)对禁止令的期限能否变更?个人认为:在禁止令执行期间,表现良好,再犯危险性减弱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减短其禁止令的执行期间。
六、结语
禁止令制度是针对特定的人而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进入特定场所、区域,从事特定活动。体现出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了非监禁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的功能。对特殊预防的作用发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犯罪分子采取针对其的禁止措施,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禁止令制度在我国施行才短短不到五年时间,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完善、发展壮大。司法矫正制度也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推进而不断完善壮大。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禁止令将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对禁止令制度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参考文献:
[1]李怀胜.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刑法理论》,2011,9-14
[2]叶良芳.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2012
[3]李兵.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2013.15
[4]闫新燕.禁止令对未成年犯的适用的思考.法制研究,2014.3
[5]段鸿儒.刑法中的禁止令研究,2012.6
作者简介:甘景学,男,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主攻中国刑法学方向。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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