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4-04-23 09:58  

       一、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概述 
  (一)弱势群体特点 
  弱势群体的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说,然而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的一个相对概念,弱势群体主要体现在这些群体在地位上、能力上所出现的一些有别于社会其他群体的特征。比如,弱势群体的地位低下,主要为贫困群体、残疾人群、老年人群、失业人员以及单亲家庭的人员等;而弱势群体的能力较低,是指弱势群体在创造社会财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基本能力较差,尤其在创造社会财富以及在就业竞争中缺乏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包括残疾人、下岗人员、贫困人员以及老年人等。总的来说,弱势群体有这样三个特点:首先,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生活贫困;其次是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弱的竞争地位,尤其在获取个人所得报酬过程中由于能力、智力、性别、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处于劣势地位;最后是弱势群体在政治上难以有表达的机会与意愿。 
  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一是下岗的贫困员工。从上世纪以来,下岗的企业员工越来越多,而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少,很多员工下岗之后意味着失业,再也没有收入来源,因此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为新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了极大的贡献,然而却因为户籍制度或者其他原因阻碍他们进入大城市,拿着最少的工资干着最脏、最累的工作,不仅在生活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在子女的教育方面、社会医疗保障方面都没有保障。三是老弱病残群体,这部分群体在身体上、智力上以及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保障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帮助。四是农村人员,当前一大部分农民走出了农村,然而剩下的农民由于受到自己身体素质以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使得经济收入非常低,生活条件非常艰苦。 
  (二)弱势群体的成因 
  从弱势群体的类型可以判断出弱势群体总的来说具有贫困性、边缘性、敏感性的特点。由于经济条件差,使得他们在心理极度敏感,更加害怕去争取自己的权益。然而弱势群体是如何产生的,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弱势群体自身的原因,比如,弱势群体自身身体条件的原因,出现残疾、重病等无法进行工作;再者他们的努力程度不够,不但文化水平较低,而且思想观念陈旧,坐享其成。其次是社会的原因,由于我国社会转型,经济大变革,使得很多企业员工下岗,而在当前科学技术与信息高度发展的时代,很多人由于缺乏技术,长期找不到工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长此以往,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不断的被激化,因此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弱势群体的影响 
  现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与深入,弱势群体的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并且不断蔓延与扩大,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长期潜伏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将会成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由于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低下,心理不平衡,他们可以采取极端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再者,弱势群体可能带来较高的失业率、较高的犯罪率,失业是造成犯罪的温床,很多失业人员在长期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很容易出现过激的行为与报复社会的行为,例如,出现在我国上海浦东机场爆炸案就是典型的案例,2005年发生在巴黎的暴乱,则是巴黎失业率所造成的。由于收入之间的差距太大,所以形成了阶级冲突,最终演变成了暴乱。总而言之,弱势群体的存在将会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将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与法治化建设的步伐。 
  二、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是我国经济法对弱势群体没有形成完善、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导的,在市场竞争中,各个市场主体是平等的地位,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它本身不具备优势的资源条件,在市场竞争中常常被歧视,因此,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的条件与权利。例如,农民工就业就是典型的案例,农村耕种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迫使农民工不得不进城务工,然而,常常因为户口等问题,使得农民工找工作遇挫,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危险性极高、工资待遇极差的、恶劣环境的工作。 
  二是我国经济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仍然缺乏有效的、有力的保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与修改,在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已经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要求。然而,社会弱势群体的迅速增长与蔓延,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凸显出这样几个问题: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广大农村人口,然而对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比例分配较少,城镇人口数量虽较少却占了社會保障费用的大多数。其次是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问题,使得保障基金难以到位。在偏远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障由民政部门管理发放,而医疗由当地政府共同管理,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多头管理的格局。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民的社会保障管理资金无法可依,使用风险较大,而且无法解决增值的问题。最后,严重缺乏是社会保障资金,随着生活成本的日益增高,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收不抵支,不仅无法积累个人财富,而且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作用 
  经济法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过程中,不同的司法部门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措施,但是每个司法部门都应该配合,共同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司法部门在功能上应该相互补充。经济法则是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最重要的保护制度:一是由于我国宪法已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我国的一切立法方针、政策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机制的健全。因此,通过经济法来保护弱势群体,可以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功能。二是由于我国弱势群体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在经济上体现出较大的困难,所以,解决弱势群体的根本问题在于解决他们的经济问题,在众多解决弱势群体的手段当中,经济法是最有效的手段。总而言之,经济法在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上具有最根本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之后,在使用过程中还应该明确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多,这给我国财政带来了极大的负担,这就要求弱势群体的保障必须有一定的范围,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又不能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二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经济法的作用是主要的,但并非唯一的途径,不同的司法部门在功能上应该互相补充配合,以国家的稳定发展为大局,最大程度的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四、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的原则 
  利用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公平性的原则。公平也体现在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公平,但不能影响效率,两者是相互统一的,公平与效率贯穿于我国整个收入分配制度当中,不可偏颇。通过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要更多的体现在对弱势群体财富分配中,要体现国家的公平原则,努力减少贫富之间收入的差距。 
  第二,促进发展原则。弱势群体的弱势主要体现在他们经济收入以及他们能力的弱势上,造成弱视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能力的剥夺以及机会的丧失。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应该仅仅体现在让他们经济上脱贫,而更应该促进他们个人能力的提高与发展,赋予他们一定的机会,让他们用自己的双手提高自己的生活。 
  第三,摒弃歧视性原则。弱势群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歧视,因此他们无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主要有身体的歧视、年龄的歧视与身份的歧视等。比如,部分单位只招身体健全的人,而不招残疾人;有些单位不肯招年龄超限的人;不招外地户口的人等。这些条件的限制,使得很多大龄的农民工与残疾人失去了平等的就业机会,他们被严重的边缘化与歧视,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五、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的建议 
  首先,我国要完善经济立法,从法律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立法从未间断,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不仅如此,我国还先后出台了许多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这些立法的出现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一是我国应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与救助。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我国弱势群体基本保障的要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二是通过完善劳动法来促进弱势群体平等就业的机会。通过扩大就业与再就业,从根本上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就业问题,国家应该积极创造不同的就业岗位来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应该根据劳动法,消除歧视性,体现公平就业的原则。三是完善我国的纳税制度,从而缩小贫富差距。纳税制是我国减少贫富差距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使得税收来源不稳定,出现了一些偷税、漏税以及骗税的现象。针对此,应该健全个人所得税的法治制度,征收房地产税,遏制房地产炒房现象,并且设立遗产税,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税收,缩小贫富差距。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弱勢群体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是要做好城市的低保工作。二是要对农村低保工作认真试点。三是要进行重点保护与施保。四是建立城乡低保动态、统一管理的机制。五是要构建社会发展基金等一些慈善团体,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六是要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责任承担机制。七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就业信息以及各种制度及时公布的信息网。八是要形成健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设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市场秩序。 
  最后,完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司法救助系统。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救助体现。比如,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条件差,往往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该解决司法救济问题,支持弱势群体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建立相对有效的经费供给机制,从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设定合理的救助范围,让具有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通过救助渠道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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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夏绘秦、董江潮.社会“弱势群体”呼唤社会保障制度深层次改革.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2002(4). 
  [4]胡程鹏.弱势群体——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2(4). 
  [5]陈岗.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特征、来源及类型初探.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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