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反贪侦查模式转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3 09:59  

  摘要: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都得到广泛运用的信息化时代,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反贪侦查工作,都必须顺应这一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挑战,给反贪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侦查部门必须根据形势变化,更新办案理念,转变侦查模式,探索和使用反贪侦查信息化的新机制、新手段,化被动为主动,以更好的引导反贪侦查工作向质量效益型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信息化;侦查模式


  一、反贪侦查模式


  (一)反贪侦查模式的概念


  反贪侦查模式是在反贪侦查实践中、在立法精神和侦查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的规律性认知、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类型和样式。


  我国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即通过口供查找其他证据为其主要外在表现。口供在我国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侦查机关太过倚重口供,以致形成了以下办案的套路:1、按照线索拘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争取获得口供;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一步查找、收集证据;3、口供与其他证据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就可以定案以致破案;4、口供与其他证据无法对应,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新的“有价值”的口供。5、根据新口供继续收集证据;由此循环往复。“由供到证”模式的首要任务是“掏口供”,然后据供查证,供证相符即“抓人破案”。“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侦查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地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客观上讲,重口供模式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具体表现为收集证据有难度:第一,缺少被害人陈述。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无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很少有被害人陈述。第二,难以勘查现场。职务犯罪行为一般不会有典型的犯罪现场,痕迹很少,因此一般很少会出现勘验、检查笔录。第三,缺少视听资料。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很少有目击证人,产生视听资料的机会很少。因此,传统的反贪侦查过程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行,并由此形成“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二)传统反贪侦查模式面临的挑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基于社会形态的不同,曾先后出现三种刑事侦查模式:一是神示主义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们对自然界的认知能力还处于蒙昧状态,没有能力客观地查明案件真相,只好以宗教的形式来探知神灵对案件的启示;二是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是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尽管在侦查中也注意收集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却把口供作为证据的主宰,全部侦查活动围绕口供这一核心进行;三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这是随着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侦查模式,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虽然也被确认为证据的一种,但侦查中更重视其他各类证据的收集。但是,伴随信息时代而来的新的犯罪领域和犯罪手段,使得传统侦查破案模式难以为继。


  一方面,新型犯罪横跨虚实空间,传统侦查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左支右绌。传统模式的侦查工作必须依赖现实空间和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属于经验型模式。它主要通过传统收集证据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即现场勘查、收集痕迹物证、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信息时代到来,许多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单一的现实空间作案范畴,呈现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交织,甚至直接表现为网络犯罪的趋势。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等收集证据的方式往往难以取证,甚至犯罪空间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可以是虚拟的。


  另一方面,案件激增、手段现代、流动性大的现实突破了传统侦查模式的承载能力。传统侦查是一种人力密集型的侦查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案件数量少、“水平”低、流动性小、侦查工作压力较轻,靠群众路线、群专结合的侦查模式,基本能满足办案需求。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无论中外,刑事案件都呈现出数量激增、现代化程度提高、犯罪的流动性加大的趋势,侦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信息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凸显了传统侦查模式带来的人手不足的问题,加大了案件侦查的难度。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是反贪侦查模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新刑诉法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保护。它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项举措虽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是对打击职务犯罪会带来不小的冲击。同时,新刑诉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义务。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证据采信规则等内容给职务犯罪办案工作带来限制的同时,也使得反贪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部门改变侦查模式成为一种大势所趋。而通过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将传统由线索到信息的模式,转变为由信息到线索的模式。一方面在初查阶段就利用信息优势把好证据观,顺利将办案中心前移,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翻供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等案上门、被动受案的局面,牢牢把握反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二、现阶段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不足


  200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出台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五年纲要》。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工作会议指出.要把加强反贪侦查信息化工作确立为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必须着力加强的


  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可以说,全国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侦查信息化,反贪侦查人员更是渴望提高信息化侦查水平,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效率。但现阶段我国反贪侦查信息化程度还有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查询速度慢、效率低。


  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反贪人员对公共信息的获取需要到银行、公安、工商等机构现场调取。如某市基层检察机关向银行调取存取款原始凭证.需要到市分行或者业务发生地支行,从单位到银行往返需要数个小时.从发出查询通知书到查询到原始凭证需要数天左右。如果查询的内容多,查询时间还要更长。而侦查一个案件,往往涉及房产、证券、户籍、工商等多方面信息,即使侦查人员统筹安排工作.一天最多也只能去两三个机构进行信息查询,而信息查询的速度非常慢,影响案件的侦查效率。


  (二)信息数据分析、研判能力不足。


  目前的反贪侦查机制习惯于分兵作战,缺乏有效整合信息基础上的协调指挥办案。通常情况下,二至三个办案人员为一组负责调查取证,逐级向领导汇报案情,由领导组织办案人员讨论案情,确定侦查计划、步骤等事项,决定采取何种侦查措施,未能有效地在侦查组织领导、信息汇总、整合资源、案件把关上提高效率和能力。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辛辛苦苦获取的侦查信息,由于时间紧、人员少、信息专业性强等原因,没有对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判。只能依靠个人经验来分析判断信息数据,导致错过重要的信息。


  (三)技术侦查手段难以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对此予以细化。但从实践来看.由于法律只授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决定权.而非执行权.如果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商情公安等执行机关进行,往往面临协商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的问题,导致延误侦查时机,技术侦查措施很难落实,难以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反贪信息化侦查模式的构建。


  1、推进技术侦查权的落实。《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的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但实践中存在配合难、效率低的问题。解决与执行机关的协作问题,是落实技术侦查措施的当务之急。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决定权与执行权的边界。人民检察院作为决定机关负责审核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制作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技侦部门收到决定书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法律手续齐备、决定书中载有明确的适用对象、措施种类与侦查目的之后应当立即交付实施,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更有甚者,可在立法上面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权。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而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权的具体运用,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应有之义。


  2、建立实用、丰富的各种信息库。侦查中如果需要相关信息,传统的方式是由侦查人员携带法律文书到银行、工商、公安或是涉案单位调取,尽管不存在上述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但往往需要等很长时间,常常耽误侦查计划的实施,这一点在银行查询时体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在国家法律统一的规定之下,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配合协作,收集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有关的各类社会公共信息。包括公安人VI档案、工商企业信息、公务人员信息、人大政协信息、交通、私家车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国税信息、地税信息,电讯信息、房产登记信息、重点工程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国土交易与管理信息、行贿人档案信息、历史上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信息、岗位职责信息等。构建以下信息库:一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主体身份信息库,即连通公安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资料信息系统,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相关人员主体信息库。同时,以工商企业资料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案件相关法人单位主体性质、类型、资质等注册资料快速查询系统。二是资金流向信息库,即以金融部门的信息系统、国土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涉案资产快速查询查证系统,包括设立职务犯罪重点行业、部门和特定人员的大额财产资金流向的监控档案信息库。三是行踪轨迹信息库,即以交通车辆牌号信息系统、民航出票记录信息系统、宾馆旅行社出行记录信息系统、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等为依托,建立涉案对象行踪轨迹快速查询查证系统和轨迹跟踪报警终端。


  3、建立信息数据分析应用系统。面对信息爆炸的客观实际,反贪侦查必须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借助数据分析软件.对大规模信息进行多角度的评估。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例,如属以人立案,可根据人员信息数据库迅速确定特定人员亲缘图谱.得出该人职权、分管、主管等人事信息;根据政府投资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可得出该人在某些项目中的作用、地位;根据房地产登记、银行开户、资金流动信息、大额消费信息及电话通讯信息.可从不同侧面量化分级评估该人的嫌疑。如属以事立案.可以根据相应数据库资料,调出与该项目、活动、事故、事件相关人员的参与情况.确定各环节的责任节点.从而确定是否有人应当负责及在何种程度上负责。同时可以开发相应软件.对银行转账记录进行智能分析.从中发现账户的资金流向、关联内容,为确定侦查方向、综合分析案情提供支持.围绕行踪轨迹类信息建立分析应用软件,比如对嫌疑对象或相关人员的手机话单进行整理。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将侦查实践与编程技能结合起来,采用信息技术,研发话单分析系统软件,掌握对象的生活圈、交友圈,实现对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智能信息的引导提示。


  4、大力提升技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人才匮乏的难题,主要的表现就是技术侦查队伍整体素质相对偏低。对此,地方检察机关在推进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增添技术装备,又要培养技术侦查队伍,力争使技术侦查人员成为全能型人才。建设侦查科技人才队伍,应专兼结合、缓急结合:可争取组织、人事部门支持,引进一批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有针对性的组织有侦查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将其培养成精通侦查技能和技术装备的复合性人才;可与技术部门共享技术人才优势。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在新刑诉法实施的环境下,以及当前反腐败任务依然繁重的情况下,反贪侦查工作应当与时俱进。


  这就需要各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变观念、制度引导、措施得力、各方配合,逐步形成侦查信息化的新型工作方式,逐步实现反贪侦查工作由传统的人力型、运动型向现代的科学型、专业型转变。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必将对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探索侦查工作新机制,遏制贪腐,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李珊珊.大数据时代的反贪侦查模式转型[J].法制与社会,2015(11):132-137.


  [3]杨月辉.大数据时代网络反腐新特点[N].学习时报,2012(05).


  [4]范方荣.反贪侦查信息化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3:2.


  林茂盛(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莆田3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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