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句式的歧义现象
汉语中诸如“小王给小李写信”的“NP1+给+NP2+VP”句式(我们称之为“给”句式)是一种歧义句式,它可以表示“小王去信给小李”的意思,也可以表示“小王替小李写信”的意思。即,这个句式中的“给”既能表示“给予对象”也能表示“服务对象”。
那么,这种“给”句式歧义的来源和分化条件如何呢?朱德熙(1979)先生较早就已经关注这个现象,指出歧义的情况跟“VP”里的动词V相关:动词V可以是给予类(如卖、送),也可以是取得类(如买、娶),还可以不表示给予也不表示取得(如画、炒)。兼属给予和取得义的一部分动词(如“写、寄”)的意义带有不确定性,有时包含给予的意义有时不包含给予的意义。李晓琪(1993)进一步细化了“给”句式的歧义现象,明确指出当动词是转移、传递、制作类时产生歧义,如“小王给小李写信。”
然而,根据动词的不同能够描述和区别歧义现象,但不能统一地解释同一句式的歧义来源。本文尝试借鉴形式语义学的相关理论重新审视“给”句式的歧义问题,试图用较为抽象但更为统一的方法来分析“给”的歧义问题。
二、“给”句式的形式化描写
对句式语义的形式化描写是形式语义学研究的基础。对句式的语义描写一般是以谓词为核心,按照传统的谓词逻辑的表述方式,如“小王给小李写信”所对应的逻辑简式为:写(小王,小李,信)。
但这种刻画的问题在于无法揭示“写信”和“小李”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这种问题,美国逻辑学家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提出了增加一种表示事件的论元的思想,之后经过局部的修正,发展为新戴维森分析法(Neo Davidsonian Analysis),并进而形成事件语义学的理论基础。戴维森分析法的核心思想是将整个事件而非单个谓词作为论元,用合取关系来体现谓词的属性,新戴维森分析法还应用了题元角色的描写方式来描写和谓词相关的论元。另外,它还将介词作为谓词来看待。因此,我们利用这种形式分析的方法,可以更为精确地描述出介词的语义内容及它们之间的差异。按照这种分析模式,我们可以刻画“小王给小李写信”这类动词为制作类的“给”句式的歧义现象。其两种语义可以描写如下:
(一)ee1(给(e) =写信(e1) AGT(NP1, e1) APT( NP2, e1) e1= 制作类事件
即,存在一个事件e和事件e1, e事件蕴指e1事件,e1事件是一个写信事件,并且这个事件中,NP1(小王)是AGT(施事者),NP2(小李)是APT(接受者),e1事件本身是一种制作类事件。
(二)ee1(给(e) =写信(e1) AGT(NP1, e1) SEV( NP2, e1) e1= 制作类事件
即,存在一个事件e和事件e1, e事件蕴指e1事件,e1事件是一个写信事件,并且这个事件中,NP1(小王)是AGT(施事者),NP2(小李)是SEV(被服务者),e1事件本身是一种制作类事件。
同理,当e1是位移、传递、制作类事件时,NP2都有两种语义题元角色的可能性。这样,我们就将“给”句式的歧义进行了形式化的描写。
进一步来讲,当对“给”句式做出如上的描写,我们可以进而将之运用到“给”句式的歧义消除现象的解释中。所谓“给”句式的歧义消除现象,是指诸如“小王给小李写信看”这种“NP1+给+NP2+VP1+VP2”句式的语义唯一性。我们将其语义形式化描写为:
(三)ee1e2(给(e) =写信(e1) 看(e2)写信(e1) AGT(NP1, e1)APT(NP2, e1) AGT(NP2, e2) e1= 制作类事件
即,存在一个事件e和事件e1及e2, e事件蕴指e1事件以及e2事件,e1事件是一个写信事件,并且这个事件中,NP1(小王)是AGT(施事者),NP2(小李)是APT(接受者),同时,NP2(小李)也是e2事件(看)的實施者,e1事件本身是一种制作类事件。
它增加了一个e2事件,且NP2是该事件的施事者。这同时影响了NP2在e1事件中的题元角色,使得NP2在e1事件中只能处于接受者的角色,从而使得即使e1事件是制作类事件,而整个句式也不再有歧义。由此我们消除了“给”句式的歧义。
参考文献:
[1]李晓琪.介词“给、为、替”——兼论对外汉语虚词教学[A].载《第四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选》[C].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3.
[2]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J].方言,1979(2):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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