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息安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
发布时间:2024-04-18 09:16  

  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

  中国网络治理与信息安全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要想保障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对信息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过,从总体上看,现在我国的法制化对于中国网络治安与信息安全监管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网络信息的治理和安全是有区域问题的,所以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信息安全的。


  现在国家最突出和核心的问题就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时代的信息安全保障尤为重要。现如今网络的黑客、垃圾信息、网络病毒等多数都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是有冲击,所以对于通过黑客的防范以及正确的引导,能更好的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针对现在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创新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是有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用法律来维护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


  (1)现今的网络主要是通过信息的互通,交流、共享等方式来实现的,给社会生活的服务提供很大的便利条件,信息的传播更多面化。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互通性,虚拟性等特点,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所利用,借助网络肆意传播、制造有害信息,攻击正常网络系统,窃取机密信息,这些活动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为此,国家信息安全战略就是信息网络的安全,这对于国家是重要的一部分。


  二、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突出问题与不足

  (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

  (1)网络信息方面的基本法是没有的。由于立法的层次比较低,使得法规缺乏权威性,造成了法律效力的降低,执法的困难。

  (2)如今关于网络信息的安全的管理和法规多种多样,就造成了立法之间冲突的现象出现。在我国,有关网络信息的管理机构很多,但是出现了执行过程中的互相推卸责任,扯皮的现象很严重。同时,立法是通过多部门实行的,如针对一个问题各个部门的立足点会有所不同,就是法规的局限性会很大。其结果就造成有关法规分散不集中,有个别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了。

  (3)立法缺乏整体性,比较严重的就是缺位或者是缺空。现在并没有对于网络信息出现的问题的管理和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网络中的纠纷,包括一些网络支付,电子证据等存在着法规的缺位。给实际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不足

  (1)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不足,对网络信息的立法不够重视。导致对于信息安全的模糊的认识,只注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忽略了网络安全性的法治化,在社会经济促使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2)社会上有很多人对高技术、高科技有种盲目的推崇,认为高科技设备能完全的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效率,会万无一失实现无人工的全智能化。然而社会原有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这种高技术、高智能的设备不清楚,不了解,对于网络的危害性和高技术犯罪的认识不足,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对付它们。


  (3)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因此,只需简单移植他国或国际立法就可以了,对我国网络发展的特点认识不足,不能更好的针对我国作出更合适的法律法规或章程。

  (4)虽然加强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但是也不应急于立法来压制网络,不应急于求成造成立法之间的冲突。


  三、完善网络安全的行政责任的措施和建议

  网络信息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是很大的,所以网络信息的安全的问题也突出的重要。所以就要有针对的法律来约束网络信息,能健康的发展。

  (1)加强技术管理与网络安全管理的工作,一方面,要全面的改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系统,充分利用网络保护程序的特殊装置技术设立防火墙,来增加自身防范的能力。另一方面,网络使用者要有安全意识,同时,网络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人员要有专业的知识,或者有相关的培训来提高个人的素质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


  (2)首先,对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国家各方面的重大损失的网络犯罪的要通过较重的法定刑来处理,或者更严重的刑期或刑罚。其次,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传统性犯罪,因为影响范围广、危害性大,法定刑应比同类普通刑事犯罪高;再次,对于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侵财性网络犯罪,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可规定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等,以加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最后,对一些不同的网络犯罪主体,要通过一些限制或者剥夺的方式来处罚,或者永久的剥夺经营者的资格,多方面屏蔽的方式。


  (3)一方面要大力的打击网络犯罪,强化国际合作,各国联合对网络犯罪方面进行执法和高技术的通力合作。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就是要以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为主要方式,现今最好的保护形式就是行政保护,但是在立法的具体实行中还会存在责任设定的不合理、责任设定冲突的各种缺陷。对此,应当对现行立法中行政责任的设定进行合宪性审查,针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组织法规范行政执法,改变一些具体的处罚形式来健全和完善行政责任。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法律保障的研究,在思想上有助于提高我们对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在实践上有利于加强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冬梅.网络信息安全的威胁与防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2]郑成思.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1,12.


  作者简介:

  李华(1987.07—),女,辽宁朝阳人,研究方向:法律。

  来源:速读·下旬 201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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