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几年,随着越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不同学科和社会领域的专业人士和都在努力寻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在这种的前提之下,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发展模式,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平衡,自然受到推崇。同样,要想解决困扰我国长久以来的环境问题、促进生态问题的改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只能向他国借鉴经验并发展循环经济。但是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实现要逐步实行,其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法律制度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是随着循环经济模式的产生发展而进行和完善的。循环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的平稳有序运行,也力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和谐共生。此外,循环经济法要求,一切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要求,以期在循环经济的引导下实现整个人类社會的健康有序运行。
1循环经济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矛盾非常突出,如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偏低,经济效率不高,人均资源占有率偏低,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环境负荷偏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基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可以行之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确保集约利用区域内的物质、能量和有限资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为今后的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这一发展背景下,符合行业及时代发展要求的循环经济法开始营运而生。
2循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2.1循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追求——生态和谐
不管是从循环经济立法所反映的社会主体的需求层次来看,还是通过循环经济法自身所体现的多重特性来看,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呈现为一种多元化体系。就如前述,对实际的立法过程来说,循环经济法的价值重心是注重效率,通过循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理论来统筹和影响的立法行为是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对照循环经济的实质,笔者认为,生态和谐是循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循环经济法之目的性价值是反映循环经济法的特性、基本理念与追求的价值,是在推行循环经济活动过程中反映循环经济基本原则的法的价值。
2.2循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追求——生态效率
法的价值体系中包含两种不同的效率价值:其一、法本身的效率价值,也就是指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所花费的开支和植发后所能达到的效果进行比较;其二、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的效率价值,即法律应当能够促进和保障社会资源取得最大的效益。因为本篇文章旨在探索一种最合适的价值观来引导中国循环经济法制完善,使得我国循环经济方面的各项立法更符合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所以,下面所述之效率与生态效率都是作为法的工具性价值而言的。通过探寻循环经济立法来分析和解释循环经济法最主要之工具性价值——生态效率。
3循环经济法价值的实现
循环经济法价值的实现与循环经济法的运行,两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循环经济法在相关循环经济法机制的协调统一下开展各项工作,满足价值主体的要求,才能实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但是如何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律机制作协调工作呢,笔者认为必须满足以下两点条件:首先,循环经济法的各个部分在运行中,必须联合行动。其次,循环经济法在实际适用中,必须有一定的矫正机制,以从事后对循环经济法的运行偏离价值轨道的行为进行矫正。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才能更好的实现。
国家主体通过科学的规划制度和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生产者选择循环经济,倡导社会追求人与自然和谐;企业等经济组织通过进行清洁生产和对生产者责任的延伸,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享有法定之权利和义务,并在此过程中,国家保护生产者的经济自由,鼓励其对经济效率合理合法的追求,是企业能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更好的追求生态和谐与生态效率;个人主体坚持公众参与制度,监督循环经济活动的实施,从而增强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重视。循环经济法价值的实现,需要循环经济法相关机制的保障,从正面角度来说,循环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从反面的角度来说,当循环经济法在实际的运用中出现了偏离价值核心的轨道时,这时候就需要价值机制来作为引导,保证其向着正确的方向运行。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实现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为实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循环经济法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作为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主体和调整对象,皆应重视循环经济法的进步发展、促成实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同时,依据循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而创设起来的各项制度应为循环经济的运行于发展提供法律层面上更为成熟的保障,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满足人们对于循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需要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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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晓煜(19910513),性别女,汉族,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职称学生,学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来源:中国国际财经 2016年11期
作者:王晓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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