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也经历成长、发展、变化的过程。从规范的角度看,那些具有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的宪法规范也应当适时而变,通过宪法解释使其契合时代特征。劳动权作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其内涵,性质、地位必然伴随着这些变化而发生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期,准确的理解劳动权的性质与内涵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重大意义。
劳动伴随着人类历史的产生的而产生,但是劳动权并非如此。劳动与权利相结合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劳动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劳动权的产生始于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机器大生产逐渐取代手工生产,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经济日益繁荣,但同时人们的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避免失业,获取生存,人们不断地进行斗争。最早把劳动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提出来的,是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中提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部分西方国家的宪法才承认了劳动权,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联合国各加盟国必须致力于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和实现充分的就业。同时,各国也开始把劳动权写入本国宪法。如法国的1946年宪法、日本的1946年宪法、意大利的1947年宪法都对劳动权做了确认①。
在我国劳动权入宪可以追溯到1954年宪法。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在1954年到1982年宪法中都有规定。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必然影响到宪法基本权利内涵的变化。从规范的角度看,那些具有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的宪法规范也应当适时而变,通过宪法解释使其契合时代特征。随着我国社会背景的变化,我国历部宪法中规定的劳动权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
一、 劳动权的内涵和性质的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自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历部宪法对劳动权都作了规定。1954年宪法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背景来看,其主要参考了前苏联的三部宪法(1918年、1924年、1936年)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②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泛滥,在毛泽东同志“简化”、“容易记忆”的指示下,1975年宪法仅极其简单对劳动权作了规定,并未对国家的保障措施进行规定。1975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是1975年宪法的第28条,出乎意料的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可以被看做集体劳动权在我国首次入宪。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废待兴,我国对文革期间的法律作了修改,其中对劳动权的规定也作出了修改。1978年宪法第48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这相对于1975年宪法中劳动权的条款,1978年宪法回归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比之前更为丰富。但是1978年宪法保留了1975年宪法中关于“公民有罢工自由”的规定。③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经济繁荣与发展,1982年又一次对我国宪法进行修改,而宪法中的对劳动权的规定也随之改变。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此时,相对于以前的历部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修改了两个地方:一增加了“劳动的义务”;二将国家保障措施的表述由原来的“保障公民享有权利”转变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即将国家直接提供劳动岗位转变为间接地促进义务。
从劳动权的内涵和性质来看,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前三部宪法对于劳动权的规定是相同的,而1982年宪法中对劳动权的规定已经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前者可以称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后者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这样可以将不同条件下的劳动权作对比,以发现劳动权内涵和性质的变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是基于社会主义的思想而形成的劳动权,是物质资料极其丰富,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享受的权,这就是所谓的“完全劳动权”④。这种劳动权并不是职业选择的自由,其性质是纯粹的社会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劳动权是国家以国有企业为依托,直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使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结合起来。不仅如此,这也使劳动权确实有效的得到了保障。但是这也造成了劳动者的消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虽然宪法没有规定,但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就是剥夺人的人的自由,实行对人的全面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为手段来确定的,是“限定劳动权”。这种劳动权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提供就业机会,存在着“自由选择职业——国家提供保障——社会保障”的顺序,因此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结合。由于国家不直接提供工作岗位,存在着较多失业的现象,因此劳动权得不到完全切实有效的保障。但是,1982年宪法却增加了劳动是一项义务的规定,这看起来矛盾,实际上其并非是一项法律义务,而仅仅是一项道德义务。⑤
二、劳动权在宪法体系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除劳动权外,还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由于人类生存所获得的物质生活条件要么来自劳动,要么来自财产。因此,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决定了劳动关系,进而框定了劳动权的内涵。在中国转型期,其转型主要围绕三条主线:一是所有制结构及运作方式的转变,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促进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二是劳动市场自由化,从原来的由国家包分配到自主择业、大众创业,农民脱离土地工进城务工;三是由这些变化而带来的社会保障的变化。这三条主线反映在宪法规范上,则体现了劳动权与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密切联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宪法规范上对劳动权的规定变化不大,尤其是1982年宪法以后一直没有改动。对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在历部宪法中几乎没有变化。
然而关于财产权的变化却较为复杂:从全面实行计划经济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行,到全面实行市场经济,我国宪法逐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也逐步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权。可以看出,劳动权的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能够与不同经济时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工人阶级的地位是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为一体的,保障工人阶级的劳动权是至关重要的。由此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权在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高度的功能上的高度统合性。但是,随着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权的地位逐渐降低,功能逐渐被分离。这主要表现在,劳动权的政治意义逐渐被弱化,其经济意义的功能逐渐被分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财产权不再以劳动权的获得为基础,部分由经营所得。个人社会保障权也不因为劳动权的获得而想当然的得以实现。劳动权在宪法中的地位逐渐从功能的统合走向分离,从宪法的核心走向边缘。
三、当下劳动权的双重性格及其意义
关于劳动权的性质,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尚无达成一致观点。在当代转型期的中国,把握好劳动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学界对劳动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对其内涵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劳动权是一种社会权。二劳动权是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性格的权利⑥。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从宪法规定上可以看出,国家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并且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劳动保障,这就是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一面。但是也并不可以因此断定劳动权就仅有社会权的属性。任何宪法权利都可以主张国家做出相应的不作为,主张免于国家的过度干涉,而且权利也蕴含着保障特定主体的选择自由和行为自由的内涵。如果收到国家的过度干预和强制,没有选择的空间,那么公民的劳动权则可能成为水中月。所以劳动权的自由权性格是劳动权作为宪法权利的题中之义。⑦
劳动权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性格,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如果只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可能缩小劳动权的保障范围,限制劳动权的发挥。另外自由权和社会权之间本身存在着张力,自由权旨在排除国家权力介入个人领域,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免受国家的侵害。而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要求国家积极介入,保障劳动机会和条件的实现。⑧因此,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和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可能存在冲突。自由权和社会权在理念上存在差异,但并非彼此不相关联。一方面社会权以自由权为基础,是在自由权的基础上萌生的,另一方面社会权为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保障。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权,必须以劳动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无微不至的保障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辞职自有的权利、自主安排休息时间的权利等,这种体制下的劳动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权。然而劳动者在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辞职的同时也需要国家在其失业时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权的内涵不仅包含了个人选择和执行职业的权利,也包含了要求国家提供劳动保障的权利。
在当代中国厘清和强调劳动权的双重性格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帮助劳动者摆脱就业依靠国家的思想,提高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更有利于在劳动工作领域国家、社会、劳动者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解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昭示着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高具有独立自强、开拓进取的精神,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奋斗,去实现和维护个人的角色和劳动的法益。同时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也警示国家对于社会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所具有的促进和保障的角色责任。⑩其次,强调了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义务主体,不仅要为劳动者积极提供工作岗位和各种物质条件的保障,更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消除劳动歧视、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尤其应该看到,对劳动者物质上的救济只是一种简单的保障模式,而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平等的就业机会、培训机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劳动者来说才是具有再生意义的保障模式。
劳动权的双重性格也是劳动权变迁的结果。在当下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必须把握好劳动权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这不仅有利于改善劳动者消极的劳动观念,而且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作者:许盼盼 来源:人间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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