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 产业化 反论与高等教育产业的重建
发布时间:2024-04-06 08:55  
【论文摘要】高等教育是否属于产业以及教育是否应该产业化,在教育界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高等教育应该属于一个产业,即第四产业——知识产业的特殊分支。高等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因而高等教育不应该完全产业化,只有市场机制比较成熟时,民办高校才能产业化办学。学费缴纳仅仅是一种成本补偿机制,不应视为“产业化”的表现。重建高等教育产业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和趋势,应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相关监督和问责制度,有效遏制高等教育盲目产业化产生的乱收费等现象。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产业化准公共产品
   
  教育产业化在我国的提出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其背景是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把教育列为“教育事业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归属于第三产业”。而高等教育“产业化”讨论的现实背景是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启动内需,国家启动高校扩招,吸收大批民间资金投入到高等教育中。
  一、高等教育“产业化”理论的基本思想
  早在上世纪60年代,以美国舒尔茨为代表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作为一个里程碑性质的理论范式,其强调教育的经济价值。这是高等教育“产业化”的热衷者们最为青睐的理论证据。“人力资本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第二次兴起,又带来了高等教育产业理论的第二次兴旺,我国的高等教育产业理论几乎与此同时起步。教育市场论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改革应走“产业化”、“市场化”、“商品化”、“企业化”之路。主张完全按照“产业化“的方式运行的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可行性分析和相关观点作为支撑:
  第一,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即在教育市场上,存在供给小于需求的状态,必须实行产业化,允许教育产业化体制和机制的准入。
  第二,教育产业化可以解决我国教育发展所面临的经费紧张问题。高校经费短缺一直是阻碍我国教育发展的巨大障碍。高等教育产业化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
  第三,高等教育“产业化”可以引导教育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使教育由一种纯消费行为变为投资行为,实行教育产业化,变国家投资的传统格局为民间多元投资教育的新格局,可引导广大居民把储蓄转化为教育,从而扩大内需。
  第四,教育产业化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据西方经济学家估算,教育可以为全社会提供占从业人员总量约4%的就业机会。这使得大量的本来要进入劳动力队伍的年轻人因延长受教育年限而推迟进入劳动力市场。
  另外,主张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学者认为,高校收取学生的学费这一现象是学生购买高等教育的资源,遵循商品交换原则的体现。高校完全产业化将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
  二、高等教育“产业化”的批判性思考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高等教育“产业化”。有的学者认为,高等教育产业化是把高校学术资源变为财富,同时通过土地出租获取资金,并通过开发技术转化成生产力,构成“学术—技术—生产力”的运作模式。有的学者认为,从更为基本的经济学视角出发,高等教育的产业化意味着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即通过市场来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1]。有的学者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规律看,产业化一定要求市场化,高等教育产业化也必然要求教育活动市场化、教育机构企业化、学生受教育投资化[2]。王善迈认为,高等学校应当企业化,高等学校即是高等教育企业,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
  笔者认为,简单地说,高等教育产业化即是:高等学校办学企业化、高等教育资源商品化和高等教育运行机制市场化。笔者赞同高等教育是一种产业的观点。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打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教育越来越具有产业性质。一方面,教育是既有投入也有产出的。教育的投入包括生产性投入和服务性投入,教育的产出包括非货币性产出和货币性产出。另一方面,教育有直接或间接的产品,包括呈流动形态的教育劳务和附着形态的劳动能力。同时,教育能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据估算,教育对gdp增长的直接贡献一般不少于4%,在发达国家可以达到6%至7%。
  教育是产业,那么教育属于什么产业呢?一般认为,教育属于第三产业。笔者认为教育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第四产业——知识产业。教育产业仅仅是对经济产业这个概念的泛用,但高等教育与工农业和其他服务业有很大区别,高等教育不能完全“产业化”。对于高等教育应该完全“产业化”发展的理论观点,笔者持批判的态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第一,既然承认高等教育属于一种产业类型,就要弄清楚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是什么。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1954年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后被经济学家所接受。公共产品的特征可以归结为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教育服务属于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计划与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完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垄断教育,或完全由市场提供,教育完全由市场调节不能达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都是不可取的。由于教育的不同部分,其产品属性不同,提供与资源配置方式也不相同。由于教育是具有巨大外部效益的准公共产品,就不应当产业化和市场化,这是运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理论上作出的基本结论。高等教育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也就是不能完全产业化。

  第二,对向学生收取高等教育学费的现象,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不推行高等教育“产业化”,高等教育就不能收学费,这是一种误解。一方面,通过适当收取学费来补偿部分教育成本,建立一种合理的个人成本补偿制度。这是合理的。学费在形式上看起来具有“价格”属性,但本质上它不是等价交换的度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价格,也不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原则。世界各国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重是千差万别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学杂费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维持在20%左右,因而确定收费的标准也不是成本加利润。在我国,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文规定,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现阶段收取学费应以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为最高限额。因而,我国的高等教育学费不是依据市场的价格机制和价值规律原则进行收取的。另一方面,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劳动潜能得到提高,因而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高等教育的受益方也应当成为教育成本的分担者。研究表明,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达到20.13%,几乎是社会收益率(10.19%)的一倍(psacharopoulos,1994)。客观上讲,应该向受益者学生征收占成本更高比例的学费。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学费的成本补偿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三,高等教育“产业化”的观点只看到教育具有巨大的经济功能和价值,而忽视了教育同时也具有政治、文化、科技、军事、伦理、美学、宗教、生态等多种功能和价值,将经济价值视为教育的全部价值,是错误的。简言之,学校不是工厂、商店或银行,不应把经济活动中的市场机制和规则完全移植到教育中来。大多数国家教育法都规定教育的宗旨是育人,教育机构的定位都是非营利组织。如果教育市场化,学校企业化,那么育人将成为手段,利润将成为教育的目标,学校也将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组织,将导致教育异化。
  第四,针对一些高校兴办企业和科技园区,将学校的后勤部门社会化、企业化,开展收费性的社会服务,为学校“创收”,有人误认为这是教育产业化。高等学校兴办的这类产业不完全是以育人为目的,是经济性的产业活动。其创造的经济利润,部分缴给学校,补充办学经费,这是对学校支持和投入的正常回报。高等学校的校办企业,高等学校的部分后勤服务,已不属于教育产业,均属非教育产业,这不应该成为教育产业化的讨论范围。
  三、按教育规律办事,重办高等教育产业
  从世界教育形势来看,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把教育完全推向市场,实施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先例。有的是把教育视为消费性社会公益事业,完全由政府财政举办,如北欧的某些国家;有的是把教育视为竞争性公共物品,由政府举办或赞助,公民在纳税的同时分担一部分教育费,如北美国家。
  从我国基本国情、教育发展实际以及教育的战略地位出发,各级政府在承担教育发展主体性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指导各类高等学校规范办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遏制各种失范的高等教育“产业化”倾向和行为。应坚持三项原则,即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收费性教育与补贴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盈利与非盈利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从以下几点出发:
  第一,明确教育价值取向,重视教育的全方位功能。教育的功能在于通过促进人的素质全面发展,向社会各个子系统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成为各行各业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教育的这种广泛的、深远的社会效益是任何经济效益所不可比拟和代替的,也是“产业化”的教育所无法实现的。因为教育的这种促进人的素质全面发展过程,同一切物质生产和非教育性的社会活动过程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完善教育政策,健全高等教育公共财政体制。除明确各级政府在各级教育投入中应承担的比例、确保生均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加强财务监督审计之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规范公办高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确保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尽快统一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和记账方式。规范对学校的出资行为,既要注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又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于合理回报的有关政策,鼓励更多社会资金和资源投向教育事业。
  第三,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建立相关问责制度。在民办高校准入办学后,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设立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办学收费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督察和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制度,完善问责制度。将违规办学和乱收费的学校予以曝光;对以营利为目的、以办学牟取暴利的学校,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给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罚。
  第四,规范高校办学,坚持高等教育公益性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通过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将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意见、建议吸纳到办学中来,将学校的办学置于社会支持和监督之下。
  教育属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与产业遵循不同的规律,不同领域之间可以借鉴并且相互衔接。但如果完全用“产业化”来更新“教育观念”,用经济工作的规律和做法主导高等教育领域,只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因为教育不是经济的一分支。教育过程、教育目标、教育结果或教育产品都不能与经济相提并论。教育实际上具有其自身存在的功能。教育与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领域相关联,教育保证社会的延续,保证人类在其全部历史中所积累的知识、技能和规范以及经验的传授。教育造就使社会包括经济领域前进、进步、创新和变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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