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心伦理学之主体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14 08:51  

  摘要:生态中心伦理学属于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其基本观点表现出对自然主体地位的认同。动态联系性和历史发展性是生态主体的基本特征,价值评价运动使生态主体的价值得到流转,道德价值评价运动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发展,对生态共同体的主体地位的认可是生态共同体道德形成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生态中心伦理学;生态主体;价值主体;伦理主体


  中圖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154-03


  20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化石燃料的广泛使用以及经济的全球化扩张,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景象,与此同时,空气污染水污染及枯竭、物种灭绝、植被减少、能源耗竭等问题呈现从区域向整体的转变,引起地球环境的巨大变化,人类开始审视日益呈现出来的生态问题的哲学根源。生态中心伦理学主张将道德范畴从人类共同体扩展到生态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平等的价值和生存权利,行为对错要以是否有利于保持生态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好来考察。生态中心伦理学的发展受到的严厉批评莫过于“自然主义谬误”和“环境法西斯主义”。恩格斯曾说过:“自然的一切不是形而上学地发生的,而是辩证地发生的。”因此,一种辩证的视角对于考察自然及其存在形式是必要的,本文试图从生态主体、价值主体、伦理主体三个角度来探析生态中心伦理学的主体,以期为消解其“理论困境”探索出路。


  一、生态主体


  传统的主体是一种物质本体,自然主体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自然而然的主体,是具有独立自主承受能力的本体,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是自然主体,自然主体具有本体性、独立自动自主自为性和承载容纳吸收吞吐的功能!。新生态学的发展使自然主体的内涵产生变化,从微观的次原子到宏观的生态系统被看作是能量的震荡或聚合。这种整体性的有机体概念以关系性总场为本质,作为有生对象的孤立的自然主体在生态学的基础上实现生态主体的转变,生态主体是构成生态共同体的互相联系的主体,具有动态联系性和历史发展性。


  (一)生态主体的动态联系性


  生态学的发展对人类的世界观产生了深刻影响,自然界被认知为一种有生整体或活跃的共同体,任何事物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某种联系中保持其存在的。利奥波德引用生态学的“生物金字塔”模型来体现生态主体的动态联系性,在“生物金字塔”中,从下向上依次是土壤、植物、昆虫、鸟类和啮齿类等动物群体,顶端是大型食肉动物,“生物金字塔”由无数食物链交错编织成集合体,能量在其中循环,人类也处于金字塔中。这种集合体是一种高度有序的结构,其正常运转取决于其丰富多样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作与竞争。在漫长的地球进化史中,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生命形态,这些生命形态汇聚而成生命之流,个体只是其中短暂的但又独特的组成部分。人类作为主体具有趋利避害和自主选择的能力,其它共同体成员也不是静止不变的,它们也会追求生命延续、追求自然、追求自由也追求善。不管能否为人类带来经济利益,它们都拥有生存的权利,理应得以存续。生态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其正常运转离不开那些在人类看来没有经济价值但却对维持系统稳定和健康起着必不可少作用的成员。


  (二)生态主体的历史发展性


  生态主体的历史发展性体现在自然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适应性和创造性。从志留纪晚期生物从海洋登。上陆地至今,伴随着地质、气候、生物间的相互作用,地球生态系统在大约4亿多年的漫长进化过程中形成了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和对外界千扰的适应能力。生态主体的适应性在于整体对部分改变的适应和个体对整体改变的适应。随着人类社会扩大、技术变革,人类对自然改造能力的越来越强,若人为改变超过了生态共同体的自我更新能力的阈值,将会损害它的完整性和活力,人类应该实行温和的改变自然方式,使“生物金字塔”能够适应这种改变。自然演进也使生态系统组成的多样化形式和伦理行为得到发展,自然演化使原初低矮的金字塔和单一的食物链层层叠加、环环接续,创造了生态共同体的有机、稳定与美和合作共生的伦理行为。动态联系性和历史发展性是生态主体作为价值主体与伦理主体的基本前提。二、价值主体


  价值主体是具有一定价值认识、评价和判断能力的主体。元伦理学中狭义的事实和价值是对立的,同属客体事实依据主体目的划分的两个方面。但现实不是静止的,对于同一客体,主体对它的评价取决于自身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会随主客观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客体的事实与价值虽然在概念上泾渭分明,实际却相互依存,主体不能同时获得客体的事实与价值,取其价值或要以其事实损失为代价。在人类向沼泽进军的过程中,人类依据自身标准判断沼泽没有价值,做出消灭沼泽、种植农作物的决定。但对于依赖沼泽生存的生灵来说,沼泽是有价值的,“鹤懂得它的价值”“沼泽的根本价值在于蛮荒,鹤便是蛮荒的化身”。在消灭沼泽得到短暂的土地繁荣后,“庄稼越长越差”“火越烧越旺”“鹤越来越少”,人们想要恢复沼泽的行动只带来了“经火焦土上一发不可收拾的丛丛矮小杨树”和“为了政府保护行动而新筑的纵横道路”。利奥波德主张将共同体外延的扩张的最重要的一个意图就是力图使生态主体的地位得到人类的认同。


  (一)价值主体的价值评价运动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是静止的,主体的价值评价标准也是历史发展的,形成客体事实到主体价值判断的动态循环,如图1所示:


  主体在认识基础上根据一定评价标准做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会影响主体对客体的行为,或促进或阻碍其存在,这导致了客体A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主体认识、价值标准及判断结果的变化。客体事实和自身价值标准的变化推动价值评价运动的循环。客体事实的价值和狭义事实是不可分割的,它通过价值评价运动转变为带有主体印记的客体事实,诸多价值主体的价值评价运动汇聚成价值评价之网,其中主体根据自己的目的评价客体,同时也作为客体被其他成员评价。不同主体对于客体价值的评价价值存在差异,进而需要以共同体标准来进行对大多数成员都有益的评价。价值主体是价值评价之网的网结,评价价值为其存在提供客观合理性。一物的价值在于其适应于价值评价之网并以自身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事实,评价价值是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对客体评价的结果。以往的价值评价之网仅仅承认人类个体、利益集体和社会是价值主体,不承认其他存在物的主体地位,严重威胁了后者的存在,而人类已意识到人类不能孤立于自然而存在,人类的繁荣需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因此,为达到人类与自然存在和发展的目的,需要认同自然的善,若想要达到生态共同体完整、稳定和美好的目的,就需要认同生态共同体成员及其本身的价值主体地位。


  (二)“自然主义谬误”另解


  在认同了非人类价值主体的存在的合理性后,我们需要分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作为我们更为熟悉的人类主体的评价过程,“自然主义谬误”如何产生?“自然主义谬误”是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提出的,摩尔认为“善”是一个简单概念,它不能还原为更简单的组成部分,就像“黄”一样,一个人无法向一个事先并不知道什么是“黄”的人解释什么是“黄”。不能用善的常用意义来定义它的真实性质,如果用一些特性来界定善,“自然主义谬误”就产生了147。例如,如果一人认为一.女子“美丽”时,美丽不能被还原为“大眼睛”“白皮肤”,“美丽”是这个女人整体的特质,如果说“大眼睛”“白皮肤”就是“美丽”,就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自然主义谬误”并非是“是/应该二分法”的代名词,困扰摩尔的是用某些自然事物,如快乐和智慧来界定善。摩尔界定的“自然主义谬误”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谬误,它专属于摩尔的伦理学,“自然主义谬误”并不能适用于代表那些违反了摩尔的“非自然道德性质学说”的理论5118善的不可还原,或善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割也体现了价值与狭义事实的不可分割性。客体包含了主体所能认定的所有潜在价值,价值评价运动形成了价值流的传递,主体根据自身需要摘取客体的价值果实使自身得到存在和发展,同时又作为客体供他者摘取。与其说价值创造了共同体的美丽、多样化、和谐和复杂,不如说价值流动创造了世界的繁荣和多样化。


  三、伦理主体


  伦理主体是具有一定行为认识、评价和判断能力的主体。主体根据自身的评价标准产生行为的应该或不应该,经过社会层面的评价进而形成行为的正当与不正当。


  (一)伦理主体的价值评价运动


  正如行为不能是静止状态的,伦理主体的道德价值判断过程也是一个辩证的、动态循环的运动过程。如图2所示:


  作为整体的伦理主体以整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整体的存在和发展)为评价标准,生态共同体不仅是伦理范畴的扩张,也是社会范畴的扩张。伦理主体由社会转变为生态共同体,目的也转变为生态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伦理主体通过评价行为是否符合自身或共同体的评价标准来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应该或正当。当一只中弹将死的母狼眼中狂暴的绿色火焰渐渐熄灭时,利奥波德意识到了“某种只有她和大山懂得的东西”,那是一种深深的不认同感,是对人类以妄自尊大的态度随意伤害生命的不认同。自然包容了万物生灵和人类,人类却以工业技术高度发展带来的强大的改变自然的能力来肆意伤害自然,就像一个刚学会使用弓箭的孩童,却把锋利的箭头指向自己的母亲。利奥波德将“大山”以人格化的形式表达出来,山具有人类所还未普遍形成的思维和领悟,一种以生态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为评价标准的领悟。“大山”不认同仅仅为了游憩而灭绝灰狼的行为,这使鹿群失去天敌而数量激增,鹿群吃光了山上的灌木和树苗使山光秃了,鹿也饿死了。以共同体的评价标准,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


  (二)“生态法西斯主义”之辩


  让生态共同体拥有道德身份而超过了人类的利益的观点使得整体主义的伦理学常面临被指责为“法西斯主义”的境遇1521。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中,和谐和动荡、美丽和丑恶等现象与其成员的伦理行为是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其他自然物作为伦理主体有其与人类不同的评价方式,此处暂且不论,我们需要考察人类和生态共同体作为伦理主体的地位和利益。首先,伦理范畴的扩张是生态演化的一种进程。在以人类主体形成的人类社会中,社会作为伦理主体的道德地位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在人类实践范围扩大和生产力提升的过程中,自然界逐渐被纳入到社会的范畴,但却作为人类的奴役对象存在,生态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化解人与自然矛盾是一种新的“社会需要”,生态危机促进了伦理的演进。其次,生态共同体是一种“嵌套性共同体”。生态中心伦理并不要求打碎原有伦理,而是在适应于新环境的原有伦理基础上的新发展。生态共同体是一种“嵌套性共同体”,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于自己所属社会圈的义务超过对于从社会核心圈层拓展出来的外围圈的义务……体来说,家庭责任优先于民族责任,人类责任优先于环境责任。所以,大地伦理并不是严酷的法西斯主义的,它并未取消人类伦理。”再次,生态中心伦理追求的是人类的重要需要的满足。生态中心主义呼吁保护和扩大荒野,不仅大型荒野有助于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而且荒野也可以满足人类超越了基本物质需要的重要需要,那就是人类在实践中意识到的,作为人类个体、人类共同体,有着诸如爱、游憩、创造、亲近自然以及心灵成长和心智成熟的重要需要。人类需要通过认同家人、朋友物种人类世界到非人类世界,达到更深层次的精神成长和绽放,并获得更加成熟的人格和高层次的独特性。最后,人类是道德规范的践行者。罗尔斯顿指出,人类具有相对于生态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超越性,体现在人类能够在超越自身利益的基礎,上把人类利益与整个地球的利益联系起来。生态中心伦理学是一种发展的和开放的伦理学,它的理论规范的要点在于能够被现在的人类所实践,而且需要人类的实践所实现。不论是利奥波德的“像山一样思考”,罗尔斯顿的“诗意地栖息于地球”,还是奈斯的“方法简单,目的丰富”的生活方式,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一种基于人类主体的改变,是一种指向人类的道德约束,这种道德约束是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不仅要认同生态共同体成员的主体地位,更需要人类主体的实践。生态中心伦理学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人类的主体性的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地球孕育生命,生命孕育文明,文明终将给地球家园带来天蓝水清,共同繁荣!


  作者简介:张超(1989-),女,辽宁辽中人,单位为渤海大学,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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