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发布时间:2024-03-29 15:35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i]


  (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ii]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则检验据以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利益(权利和特权)


  (一)传统的特权理论(形式、缺陷)


  传统特权理论认为:特权是指个人没有实现存在的权利而从政府方面所取得的利益。政府对于特权可以随时取消,不受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传统特权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自由两个方面,在财产方面包括有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津贴、政府雇佣、执业执照、特许、政府合同等。而在自由方面则包括入境利益、犯人的赦免、减刑、假释等。传统特权理论产生于消极国家时代,当时政府的职能有限,对经济的管理范围不大,行政专业人员也有限。但经济危机和二战后,政府的作用明显改变。政府开始从事许多新的社会、福利行政。当代国家不仅是一个控制私人活动的机构,更是一个提供福利和服务的国家。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特权可以由法律任意给予,但不能由执法人员任意剥夺。不论把被剥夺的利益称为权利还是特权,在被剥夺时都要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必须保护这些利益,不能把这些利益称为特权而拒之门外。


  (二)特权理论的变革


  1.戈德伯格诉凯利案()


  特权理论时代的终结宣告于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案。此案标志着特权理论的变革。该案的当事人约翰·凯利(Kelly)为纽约州居民,是联邦资助项目(家庭援助计划)的领受者。根据房东提供的信息,纽约州认为凯利现有同居男友,因此不具备只针对单身母亲的福利项目的领受资格。[iii]根据传统的特权观念,福利津贴领受被认为是一项特权而不是权利,因此不能接受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由此,纽约州未采取听证程序即终止了凯利的福利津贴发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针对州政府终止福利领受者的行为,是否需要提供给领受者以事前听证的机会;此外,州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剥夺了该领受者应获得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声称:“受益人在程序上享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取决于他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也取决于受益人避免损害的利益,是否超过政府迅速裁决的利益。”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将“福利津贴”这一传统的“特权”纳入“新财产权”的范畴,由此,要求终止福利津贴时应适用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給予当事人事前的听证机会。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是美国宪法史上正当法律程序使用范围扩张的重要里程碑。法院在该案件中认为个人和组织依法可以主张的一切财产和自由利益,都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此案的意义在于它放弃了传统的“认为福利津贴是特权而不是权利,从而不受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理论。自戈德伯格案后,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迅速扩张,过去许多属于特权的范围,现在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管辖。


  2.佩里诉辛德曼案(mann)和大学诉罗思案(BoardofRegentsvRoth)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所确定的原则,在1972年的佩里诉辛德曼案(mann)[iv]和大学管理委员会诉罗思案(BoardofRegentsvRoth)[v]的判决中得到肯定。比较罗思和辛德曼两个判决,更加明确了戈德伯格案所建立的原则:当事人主张享有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权利时,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抛弃了传统的特权理论。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利益衡量标准


  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什么利益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其二,什么程序才是正当的程序。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归结为: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什么形式的听证。在标准的和最完全的听证中,当事人具有七项权利[vi],包括上述所有内容的听证称为审判式听证,又称完全的听证。[vii]而只包括上述部分内容的听证,称为非正式的听证。


  那么案件的性质如何影响听证的形式呢?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ge)做出了指示。通过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最高法院确立了“利益衡量标准”:即在决定本案行政程序是否合乎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时,(下转第140页)


  (上接第138頁)必须同时考虑和衡量当事人与政府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包括以下三项[viii]:(1)曾被政府活动所影响的私人利益受损的程度;(2)利益在程序中被错误地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性保障程序所可能产生的利益[ix];(3)政府的相关利益,尤其是额外的或与替代性保障程序伴随而来的财政与行政负担。最高法院根据这三个因素来判断埃尔德里奇案件,并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平衡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平衡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的程序和增加程序保护或代替其他程序可能带来的效益和所花的费用。我们通过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和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的对比来更直观的感受这三项标准: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这种利益平衡的判断方法是比较可行的最好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在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中得以明确阐述和运用。当然,这三条标准在实际上内容并不完全明确和具体,仍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权衡。


  四、结语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首先,先判断提交司法裁判的事项是否具有受程序保障的资格,亦即是否属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所称“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范围,然后判断什么样的程序才是“正当”程序。而在第二步中,又包涵三个要素,即私人利益、风险利益和政府利益。而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刘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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