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论文联盟http://
对于民法本位的研究,资料显示,在中国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他认为:“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认为民法上所谓本位问题,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所谓民法的本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人都必须要首先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民法本位问题的厘清在当前不仅可以促进私权利的保护,对于当今热烈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去找寻永恒的最高价值向标,促进整部民法典完美融合。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
对于民法应坚持何种本位,学者持不同观点。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李锡鹤认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孙鹏则认为,“中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与此相反,刘凯湘认为:“社会本位之说,其实是不能成立。法律要么是权利本位,要么是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是何等重要,如果辅之以所谓的社会本位,一则易使人们产生对权利本位的误解与怀疑,为权利本位的确立制造障碍,二则极易为统治者推行义务本位,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堂而皇之的借口。所以,中国民法理应旗帜鲜明的以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该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三、对社会本位的异议
对于有关学者主张的社会本位,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所立足的是“社会利益”,个人本位所依据的是“个人权利”。而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差异也就是社会本位为何会滑向国家本位的原因所在。权利的主张在性质上是伦理主义的,而利益是结果主义或是功利主义。也就是说权利是道德原则,它不以功利或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 而个人本位和社会化本位的差异,其实也就是权利和利益的差异。往往利益的考虑是偏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社会。权利向利益这一词语的转化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的行为。再者,社会本位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了其难以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最后,中国私法不必公法化或社会化,因为中国公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刑
法及处于公私法交叉带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中较完备且很得力。因而,中国民法不必过于公法化或社会化,不必以论文联盟http://牺牲具有本源特色的市民私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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