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几个论文标题,供参考:
【思修道德修养】
1.
思修道德修养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2.
构建良好道德修养是职业发展的基础
3.
试述道德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法律基础】
1.
法律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2.
试论法律的社会价值
3.
简述法律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条件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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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维系社会成员关系的纽带,它规范和调整着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道德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实践是分不开的。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观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与新时期道德重建》
摘要:道德是维系社会成员关系的纽带,它规范和调整着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____神学道德观和资产阶级道德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道德的起源、本质、发展、变化及其社会作用、基本特征的科学理论体系。学习和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是正确分析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道德问题,建设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道德观念体系和道德秩序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道德重建
当前,一方面,人类社会全面进入全球化时代,各种西方社会思潮和 文化 价值观念迅速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造成中西思想道德观念的冲突、碰撞和融合;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新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不仅以儒家核心价值观念为主导的中国传统价值观念面临着严重的挑战,社会主义伦理观念也为人们所冷落,新旧道德观念陷入碰撞和冲突之中,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道德失范、道德困惑和道德信仰危机。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们必须自觉地学习和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这既是科学地批判吸收儒家传统核心价值的精华,又是科学地分析和解决我国新时期道德生活领域出现的各种复杂现象和问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新秩序的唯一途径。
一、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本质与基本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对现存世界的批判经历了一个从道德批判向宗教批判、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转变的过程,正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他们深刻地阐述了道德的起源、本质等问题。
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出生、成长于____神学道德观念支配下的思想文化环境中,早年的道德观念本质上属于基督____道德观,而道德批判则是他考察社会历史的根本模式。他在中学 毕业 之际论述奥古斯都元首的 作文 中指出:“如果一个时代的风尚、自由和优异性受到了损害或者被破坏了,同时,贪得无厌、铺张浪费和荒淫无度充斥泛滥,那么这个时代就不可能称为幸福时代。”然而,脱离了经济基础的单纯的道德批判并不可能深刻地认识现存世界。此后,马克思逐渐地超越道德批判,并继而超越宗教批判展开了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从而深刻地揭示了道德产生的社会生活根源和经济基础,这意味着唯物史观的创立、成熟和完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从施特劳斯到施蒂纳的整个德国哲学批判仅仅局限于宗教观念批判的做法,而提倡从现实的人的 社会实践 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来揭示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之间的关系,揭示道德作为精神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的本质。马克思所奠定的唯物史观,科学地解决了生活与意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关系,揭示了道德作为精神生产的本质。
以唯物史观为原则,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系统地论述了道德的起源,揭示了道德的阶级性、历史性和主体性等基本特征。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恩格斯不仅揭示了道德现象本质上是现实物质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反映,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还揭示了道德的历史性、阶级性和主体性特征,阐述了任何道德总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阶级或一定民族国家主体的特殊道德。
由此出发,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深刻地批判了费尔巴哈道德论的形而上学性和唯心的神秘主义性质。在他看来,费尔巴哈的道德论之所以贫乏,是因为费尔巴哈撇开人的现实社会经济关系,并试图以抽象的、超阶级的爱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费尔巴哈的道德论之所以是空洞的,则是因为它否定了道德的阶级性、主体性及其历史发展。费尔巴哈自信他的爱的宗教是解决一切社会生活困难的强大推动力,然而对他本人却毫无结果。究其原因,恩格斯指出:“费尔巴哈不能找到从他自己所极端憎恶的抽象王国通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道路。”
总之,正是在批判封建____神学道德观和资产阶级道德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阐释了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基本特征,创立了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可以说,这种科学的道德观是我们分析任何时期道德现象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科学批判吸收儒家核心价值观念的思想前提。
二、我国新时期道德信仰危机及其根源
自鸦片战争以来,以儒家核心价值观念为主导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经受了无数次的挑战和洗礼。中华民族在艰难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对涌入国门的各种思想文化观念不断地甄别、选择,最终选准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辉煌成就。
然而,我们看到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新时期道德领域出现了不少混乱现象,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困惑,不仅儒家传统核心价值观遭到了挑战,社会主义价值观也变得苍白无力。例如: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范跑跑”与“郭跳跳”的道德论辩、“婚外情”视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空间”等道德现象,更激起了持久的道德热议,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尤其严重的是,部分党员干部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身陷资产阶级腐朽生活和封建迷信之中不能自拔。当然,与产生消极影响的道德现象相比,社会上也涌现了许多秉承中华传统美德、遵纪守法、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模范和优秀党员,如近年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感动中国”人物,他们用行动感染着人们的心灵。然而,从深层道德观念来说,社会上同时出现鲜明对比的道德现象只能说明人们在思想道德上陷入了迷茫与困惑,丧失了道德价值认同基础,缺乏统一的道德信仰理念。这意味着整个社会陷入一定程度的道德信仰危机。
那么,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分析我国新时期出现的这种道德信仰危机呢?道德观念决定于经济基础,它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改变。那么就不难理解,我国新时期之所以在道德领域出现混乱甚至一定程度的道德信仰危机,完全在于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渡期,传统的适合计划经济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信仰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基础的新型道德观念和道德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起来,当下正处于新旧两种道德观念冲突、碰撞和融合之际。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本身就意味着利益主体、价值主体的多样性、多层次性和多元化发展,由此也势必造成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因此,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必将造成多种道德观念的冲突和碰撞,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和完善,这些冲突和碰撞就必然愈显得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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