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改革与方法提出的理论背景分析
目前,法学理论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讲授法在法学理论教学中优点不少,可以帮助学生最快最省力地掌握知识体系和重点难点。然而,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却有诸多弊端。教育是个体社会化与社会个体化的实践活动,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实际上仅仅体现了教育的个体社会化方面,而且它是一种歪曲的体现,因为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不能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忽视了学生的个体性。首先,教育个体社会化在教学中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教师对学生的知识传递,它应该是在学生与学生以及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交往中完成的。其次,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违背了高等教育的根本目的。高等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要培养有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树立的是教师的权威,学生不敢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质疑与反思,不质疑不反思就不会有创新精神,忽视了学生的参与性,学生只是听课,不动手也不动脑就不会有创新能力。最后,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违背了学习的主体性。不管是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自己,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在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中,教师僭越了学习的帮助者的位置,教师不知不觉地霸占了学习的主体位置。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策略研究——以法学理论教学为视角”这样一个课题,希望能对法学理论教学方法进行反思,从而促进我国法学理论教学的发展。
2法学理论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理论知识更新不够及时。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以及对法律基础课的不重视,不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变为自己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缺乏扎实的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学生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如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道路交通法等方面的常识知道一些,而与切身利益联系不太紧密的如法理、民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行政法等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对一些法律现象难以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遇有纠纷不能正确分析处理,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是基础法学教材局限性强。一方面,现今的大多数教科书在体例上,就能判断出其与实践的巨大差距,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大学生年龄、经验、心理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大学生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书本的教条、内心的感受和社会的评价,遇事爱冲动、欠思考,或者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仅凭主观臆断、胡乱猜忌,或者只注重政治方法、道德方法或经济方法而忽视法律方法的应用。
三是课程研究层次不深。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是继教材之后决定学习效果的关键。作为法学理论教育专业,应当注重实践认知、规范理解、规则解释、表达能力。然而,从课程设计看,当前的法学专业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职业化,偏重于理论陈述,从教学过程看,很多仍然采用教学内容与方法着重于进行概念、原则、条条框框的灌输方式,而不对法律的具体规范及规范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剖析,对于学生增强实践能力,这种教学方式显然没有太大帮助。
3法理教学改革的策略与方法分析
一是加强教师的主导地位。教师在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对概念的解释和程序的规定介绍要准确到位,对法律条文的源起条件、发展历程及根植的法律原则方面分析论证要完整透彻,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进一步深入探索隐藏在其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论证体系和社会目的,真正明確现行法律规则所选择的社会价值。这样不但可使学生完整地理解和接受法律规则,而且可使学生学会探索法律知识的重要方法,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方法上应尽量多元并引进新媒体技术,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法律思维需要广博的知识来“触类旁通”、“旁征博引”。
二是增强法学教材实用性。在教材中突出法律知识与法律操作过程结合,将法学理论与操作能力结合起来,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客观上能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要使实践性的教材职业化、精英化,要提高法学教材的实践针对性,不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体叙述中面对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体现从实践中提炼的原则,用实践来检验和论证法学原理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阐释。
三是完善课程体系科学性。法学理论教育的教学层次必须对法律实践有着明确的认识,绝不能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法学理论专业理论性较强,法学教育必须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的设置,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方向培养。要通过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将法学教育牵引出与实践相疏离的循环轨道,使教师和学生都真正地了解实践、关注实践,培养起真正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巧,形成新的法学教育传统,使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曹义孙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中国政法出版社,2006.年版.
[2]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2004年版.职工法律天地2015年第5期,225.
作者简介:
谢会芳,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方向。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作者:谢会芳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