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人口政策的目标往往不一样,但利益导向在许多国家人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均备受重视。随着生育率水平的下降,欧洲各国纷纷注意到生育率下降带来的后果。针对不同的情况,欧洲各国制定了旨在提高生育率的直接人口政策,其中家庭支持措施便是以经济为主要基础而实施的利益导向政策,包括家庭补助、儿童家庭税款收益、住房补贴等。如家庭补助制度在欧洲各国就广泛存在,通常是根据家庭中孩子数量以现金形式由政府每月支付,目的是防止当孩子数量增多时家庭福利恶化。韩国从80年代开始,对只生一个孩子和生一胎后绝育的夫妇提供奖励,领取特别生计费。新加坡鼓励低文化水平的母亲减少或保持国家规定的生育数,规定这一类妇女如果不到30岁就生了1—2个孩子,用颁布绝育奖的办法鼓励她们绝育,如果发现她们以后又生了孩子,则非但要索回奖金,而且还要另加l%的复利年息。
虽然上述国家并未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这一概念,但是,各国的具体措施体现出了人口政策对物质奖励与惩罚、优先优惠措施、扶助与保障措施综合运用的特点,体现出了人口政策不是以控制人口总数为单一目标,而是同时体现出了补偿性、奖励性与诱导性的人口政策发展方向。
我国早期鼓励人们少生孩子、实行计划生育的做法主要是与节育、流产和结扎手术有关的一些措施和办法。1973年在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正式提出夫妇生育孩子要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为此还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例如,高等学校不招收已婚青年入学;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有女无儿户;农村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农村口粮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制度;后来,又提出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在城市住房分配和职工福利方面也采取了适当措施,使有关政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这些带有利益诱导性质的办法使当时提出的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迅速为多数群众所接受。自1970年至1979年,全国人口出生率由33.4‰降到17.82‰,人口自然增长率在死亡率相对稳定情况下,由25.83‰降至11.61‰。显然,这一时期鼓励和支持人们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和办法有了很大扩展,已不仅仅局限于与节育技术直接有关的方面,并且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1988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基础上,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了全面的阐述,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奖励政策比较全面和比较完善。纪要指出,通过奖励,激发群众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的光荣感,并与必要的限制办法相配合,形成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环境,逐步提高群众执行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奖励政策包括:对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是:发给荣誉证书;奖励现金;给独生子女母亲延长产假;在入托、入学、就医、打工、招生、分房或宅基地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家庭。1989年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发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关于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要求各贫困地区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必要工作制度,努力使扶贫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推行。这一时期,鼓励人们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更加明朗化、细致化、寬泛化,利益导向份量逐渐加重。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0年《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党和国家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首次将调节生育行为的主要措施定位在了利益导向上。这些法律规定说明,国家从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利益导向措施已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手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利益导向政策得到了全方位、更深入的发展,政策覆盖对象更广泛、政策内容更详尽、更具有针对性。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且人口规模适度、人口素质优良、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合理及人口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协调平衡发展。中国独一无二的人口国情决定了中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鲜明中国特色和高度原创性,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和举措,但是其它国家的实践无疑在开拓思路、验证利益导向政策运用与计划生育领域的正确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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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伟.计划生育政策的储蓄与增长效应:理论与中国的经验分析[J].经济研究,2010(10):63-77.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6年36期
作者:李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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