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论文选题推荐
发布时间:2024-02-2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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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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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课程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职院校政治思想 教育 的核心课程。提高教学实效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建设的重要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思修课程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路径选择》

摘要: 报告 中,明确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要求,指出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公民道德素质的高低显示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关乎着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在此,笔者以公共交通为视角,从规范道德体系、利用车载媒体、营造积极社会舆论、奖惩并行和树立身边典范五个方面来谈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道德素质;媒体;舆论;奖惩;典范

胡锦涛同志讲过:“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由此可见,公民道德素质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然而在物质文明稳步上升的阶段,道德却出现了滑坡,一再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笔者将以公共交通为视角,探讨如何有效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

一、建立健全公共交通道德体系,引导人们以“德”参与其中

在新形势下建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公共交通道德体系是一项重大而必要的任务。提升公民公共交通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与现代文明所

提倡的、与公共交通要求相符的道德规范体系。该体系一经确立实施,便可以向公民提供正确的、积极的引导,确保公民在公共交通生活中“有法可依”。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为了将公共交通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自觉地转化为人们的实践活动,将道德规范细则如同其他各项法律条文一样公之于众,使广大公民熟知其具体要求,知晓在公共交通生活领域内,有明确的道德要求来规范人们的 言行举止 ,这样做不仅没有限制单个公民的自由,反而确保了多数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公共交通生活的有序进行。建立公共交通道德规范体系时既要考虑到公共交通的自身特点,又要同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统一。建立健全公共交通道德体系的过程也是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努力践行交通道德的过程。

二、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过程中的特殊优势

公共交通对于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它对方便公民生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它对公民道德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共交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通过公交从业人员的言行可以方便地对公民的日常行为习惯养成、道德素质提升、社会风气净化发挥道德宣传、道德教育、道德感染的功能。

公共交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对公民进行道德影响过程中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公交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联系的紧密性和经常性特点,公共交通可以在日常生活接触中“润物无声”地实现对公民的道德影响;另一方面,公共交通具有丰富、独特的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资源优势。

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在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和影响过程中具有天然优势。公交司机与乘客有着最直接、最频繁的接触,他们在工作时间内的言行举止都会对广大乘客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公交车是一个流动的小社会,在公交车上,有来自不同地方的乘客,他们的道德素质基础不同、 文化 程度不同、职业性别年龄不同,公交司机可以利用“从众心理”,给予乘客积极的道德引导,一个人做到,两个人模仿,三个人就形成一股风气,推而广之,大家就会将习惯内化为道德准则来时刻要求自己。

车载媒体同样也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有效宣传形式,其作用不容被忽视,我们应该有计划的加以利用。公共交通作为公共事业,其公益性的比重应多于利益性,因此,公交 广告 在招商时,应避免纯商业化,要有所选择,要考虑大众对出现在公交载体上的广告的需求和接受度,在内容形式上要注意将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结合。同时也要注意区分乘客群体,如青少年学生是公共交通主要乘客群体之一,他们的道德正处于可塑期,因此,在上学和放学的时间段,应尽量播出适合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节目、广告和宣传教育片,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力量

所谓舆论,是指公众对共同关心而又有争议的问题所持的意见。它对人们的行为有支持、约束的影响,其形成过程一般为:个人意见、公开争论、社会反应、支配行动四个阶段。①社会舆论是舆论的一种,它的主体是社会大众。社会舆论主要是指普通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对人的行为和某种社会现象进行的一定评价和议论。

媒体是制造和传播舆论信息的主要 渠道 ,是公众获取信息、储备知识、建立和完善道德行为自身评价标准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即时消息、答疑解惑、引导舆论的重要使命②。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体作为代表公众行使话语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工具,也逐渐成为公共交通道德的社会舆论的强势引导者。

因为高速的生活节奏,现代社会常被人形容为“快餐社会”,再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的实际距离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地域产生的局限作用已经越来越小了,有时甚至已经没有了地域界限,微博、微信等信息工具不再像传统的报刊媒体,当天事隔天报道,现代媒体已经能够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迅速传播,并能引起广泛关注,也因为网络媒体虚拟化的特点,人们参与、关注的积极性反而更高。

正因如此,媒体应确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化公共交通道德意识。作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媒体有责任正本清源,筛选积极向上的正面内容传播给大众,向大众传播正能量,并传递给大众正确的舆论导向。而不是片面的追求收视率、发行量,采用低俗性、功利性的新闻来取悦大众,漠视大众内心的道德诉求,造成混淆视听、扭曲事实的社会负面效应直接导致社会道德缺失。

四、奖惩并行,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多数人认为在公共交通生活中他们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自由体现在:我有权利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别人无权过问或者是管不着,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当有人随意在大街上乱丢垃圾时,没有人会对他说:注意你的道德素质,请马上捡起来;在公交车上嗑瓜子的人一定觉得无所谓,没有人会阻拦他随地扔瓜子壳,这就是我们在公共交通生活中的不文明习惯,久而久之,就内化为我们的潜意识,表现为我们认为的“规范行为”。那么,如果是在一个很多人都把陋习和不道德当成习惯的环境中,政府仅靠温柔的、软性的道德劝说和宣传教育来改造公民素质、改良社会风尚,基本上效果不会很明显。新加坡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新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整体社会风尚一直都很好,这和其严厉的道德立法密切相关。以随地吐痰为例,在我国,这种被一些人看来极为普遍的生活习惯,在新加坡却被视为一种刑法行为,不仅要被处以数百甚至上千新元的罚款,而且要被强制劳动,甚至在电视上曝光。我们不可否认新加坡的道德立法是成功的,短时间内确立与道德相关的法律,是一件极具挑战的事,我们可以先从严厉惩处不文明行为开始,让广大公民树立一个观点:做了不该做的事,就要接受惩罚。相对于惩罚,奖励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教育手段。我们可以通过奖惩 措施 有意识的提升公民在共交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道德素质是一个人自觉的自我表现行为,它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本来无需专人监督,但基于现实状况和人们的从众心理,我们可以通过监督有计划、有目的的强化公民的道德素质,在不断强化的基础上使得公民道德素质有所提升。奖惩手段就是给公民一个正确的示范或者警告,借以告知大家什么是文明社会所倡导的行为,什么是文明社会不应该存在的行为。我们也可以设置专人监督负责,定期检查并汇报 总结 ,表彰在公共交通生活中道德素质高的公民,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相反地,评选出表现不好的公民,首先给予批评教育,其次要接受一定程度的惩罚,让其体验生活,从内心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不足然后加以改之。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这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必须几年如一日的坚持下去,从有意识到自觉实践,从小范围到大范围。

五、树立身边的道德典范,倡导公民树立公共交通生活道德观念

胡锦涛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指出:“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近来,社会各界涌现出一股“评选道德先进人物、学习先进人物”的热潮,各行各业的道德模范、先进人物不断的被推举到公众的视线里来,他们的 事迹 一经报道,便迅速引起关注,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话题和模仿的对象,如郭明义、张丽莉、吴斌、孙茂辉等人,他们大多数来自平凡的工作岗位,却能够做出如此不平凡之事,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震撼,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道德素质,是我们所欠缺的,甚至是没有的,他们理所应当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模范是社会公共道德的人格化体现,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代表着社会主流道德的价值取向,推举身边的榜样,学习这些榜样具备的道德素质是有效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途径之一。

以公共交通为例,公交公司可以根据路线联合各企业、单位、居委会,合力组织公民、并以公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出在日常生活中有较高道德素质的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公民参与评选出身边的“道德模范、文明之星”后,可以在公交车上、公交站台处设立专栏,张贴他们的事迹加以宣传,乘客可以在等车、乘车的过程中浏览,公交车有其自身的特点,有规定的线路,因此同一路线的乘客会反复浏览学习并受到提醒,久而久之自然会形成良好风气。一个人的影响力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几百个人,当大多数人在遵循规则时,极少数不遵守规则的人便会受到指责和排斥,因此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公民的道德素质都将会有所提升。

中国有句古话:近朱者赤,我们学习道德模范的意义也就在于此,道德模范的崇高精神有利于树立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激发人们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从而起到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通过各类媒体持续不断的推出先进典型,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氛围,能够帮助人们更多的关注到社会生活中积极的一面,认清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使先进典型的高尚行为逐步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参见报告全文

[2]参见:《第四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2007?中国北京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编,学习出版社,2008年。

[3]参见:__红主编《公民道德素质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3.

[5]姜维维.和谐交通的社会舆论营造[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第24期。

[6]参见:陈丽影.论社会舆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17卷第1期。

注解

①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3。

②姜维维.和谐交通的社会舆论营造[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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