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沿着西方政治思想史线路,剖析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权力制衡的理论论述,结合我国当下反腐实践,将有利于我国创新“反腐”思路,促进公共权力运行在全方位透明的环境中,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营造绿色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始终保障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反腐公共权力权力制衡西方政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4-0010-02
一、公共权力及权力制衡相关概述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掀起的反腐风暴已经持续3年有余,我国至今约有130名省部军级腐败官员落马,从“老虎”到“苍蝇”,一个也不姑息,一个也不放过,反腐力度之大,波及范围之广,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对危害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的强有力打击,显示了以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决心。也让我们更加明白,公共权力一旦没有约束,成为脱缰之马,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深重灾难。
公共权力,即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所有。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而是交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来管理自己的国家。这些管理国家的机关就是广义上的政府,“广义的政府是指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国家机关。作为管理机关的政府,实质上就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或机构。”[1]必须说明的是,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法律授予,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腐败”实质上就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主体滥用权力,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有权任性”,“乱作为”。
权力制衡,“狭义上是指公共权力内部之间的相互制衡,比如我们熟知的三权分立思想。广义的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即社会力量对公共政治权力的制衡。”[2]如利益集团、媒体、政党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权力制衡是为了防止掌权者“一权独大”“无法无天”“任意妄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有序运行,使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始终用于造福人民,从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西方政治思想中关于权力制衡思想的论述
(一)古希腊时期的权力制衡思想
分权制衡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他晚年写作的《法律篇》,将在《政治家篇》当中提出的政体思想进一步阐发,初步提出了关于混合政体的设想。他指出,“把全部统治权集中在一个不适宜的人手中,后果是灾难性的;任何国家的永久福利,都需要在几个方面之间划分权力。现实的政体有两种母制,它们是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和多数人掌权的民主制,其他一切制度由之产生。如果要享有自由、友谊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种制度来说,绝对需要的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也就是将平民参与和个人权威综合为一。”[3]这些关于限制权力、混合政体的思想,被古往今来的许多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亚里士多德则开创了分权理论的先河,其理论孕育了以分权进行监督,以监督达到制约的基本精神。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和审判机构,倘若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4]
(二)罗马共和时期的权力制衡思想
到了罗马共和时期,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提出了政体循环思想和混合政体主张。他认为,国家的产生和政体的更替是一个合乎自然规律的过程,其中所有的正常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都以特有的方式蜕变为变态政体(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任何单一的政体都只体现一种原则,且容易向对立面转化。因此,他主张混合政体,即将三种正义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特点集中在一起,使各种政治要素达到和谐、平衡状态的政体。其优点主要是限制权力的幅度,在几种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稳定、协调的联系。
波利比阿总结了罗马共和国中各种权力机构相互制衡的经验,他的混合政体主张受到后来学者的赞扬,这些思想成为近代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理论渊源。
(三)17世纪英国的权力制衡思想
洛克,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吸收了以胡克和柯克为代表的英国传统法治观念,并根据英国的政治实践提出了分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应该由议会行使,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执行性质的权力,合并在一起由君主掌握。他还进一步确立了立法权至上的原则,并明确主张立法权是人民交给、委托给议会行使的权力,因而人民自然就有权对立法权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明显看出,洛克的分权思想较波利比阿时期已经更具可操作性,依靠分权来实现法治,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方手里,进一步完善了分权制衡理论。
(四)18世纪法国的权力制衡思想
到了孟德斯鸠这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思想已经比较成熟了。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律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国家权力不能集中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中,否则就不能保障社会自由和公民自由。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并且,他强调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通过特定的力量平衡,达到以权力控制权力的目的。在此基础之上,他还设计出了一整套权力结构设计,其理论的系统性和严整性都大大超越了前人。
(五)18世纪美国的分权制衡思想
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斐逊,继承了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权力的制约监督理论,并依据其长期执政的经验在实践中对这一思想理论作了进一步完善。他特别强调,行政权失控的现象极易发生,因此,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必须进行严格的制约监督。
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汉密尔顿,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及以往的分权学说作了系统的解释、发挥和补充,他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更加周密、精致、实用且富有实践性,他认为权力分立并不等于三者绝对隔离,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恰恰需要权力的局部混合。权力之间制约的核心是在法律上的互相监督,三权之间必须保持平衡,每一部门的权力对其他两权来说不具有压制的优势。
三、积极推进权力制衡对我国的必要性
“权力本身是一种具有强烈扩张性和排他性的物质力量,那么,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不能祈望精神或道德的力量,而必须依靠与之相对应的同样具有强制性的物质力量,‘以权制权’,成为防止腐败的最好选择。”[5]笔者认为,权力制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共权力存在缺失和滥用的可能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经典名言。我们常说,道德是对人性善的最高期盼,而法律则是对人性恶的最低防范,人性本善还是恶,这是一个哲学命题,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都对这个命题有所探讨,但始终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暂且不探讨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笔者认为,在政治制度的设计当中,必须保持绝对的理性,从人性恶角度出发,提前预设好由于人性的弱点可能带来的各种偏差,并建立一定的预防和纠正机制,才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合理运行,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
(二)权力拥有者的情况呈现复杂性
社会当中的个体,由于生活环境、知识水平、性格特质的差异,其政治觉悟、道德水平肯定存在差别,在面对公共权力背后裹挟的利益时,不同个体做出的反应肯定是不一样的。即使是那些道德素质、政治觉悟相对比较高的个体,在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的诱惑时,也很难保证其抉择一定符合人民对公职人员的期盼。正因为现实生活中掌权者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掌权者面对的吸引和诱惑也是多种多样的。就非常有必要制定一定的权力约束机制,使权力拥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从源头遏制腐败。
(三)中国特殊国情更加需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中国拥有几千年的专制集权传统,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留下的历史危害较深,也给当今的官员提供了许多反面教材。另外,相对于世界上很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还很短,在政治制度的设计方面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何针对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当中的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有效预防机制,使公共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是中国这个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四、我国对各种国家权力的制约存在的问题
当然,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允许,也不能直接照搬西方国家关于权力制衡的理论和经验,我国政治有其他国家没有的特殊情况,在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公共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时,首先必须对我国的权力运行现状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笔者认为,当下我国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功能有限
我国目前的反腐成效,可以说主要是中央纪委的功劳,如今纪委的作用,有点类似于古代的“钦差大臣”。然而,纪委的监督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合理的监督应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与平行制约以及自下而上监督的统一,更应该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统一。”[6]总的来讲,现有的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主体不足,来自社会力量的制约能力非常有限,难以发挥人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没有保障。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许多“灰色地带”
对掌权者权限的明确界定,对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的明确给予,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制约权力,强烈呼唤相关的完备法律。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也就是常说的“灰色地带”,才给许多官员留下了可乘之机,让他们得以“钻空子”,为了一己私利,实施暗箱操作,给国家、人民的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五、关于推进我国权力制衡的理性思考
根据对西方政治思想史当中有关权力制衡理论的分析,结合我国公共权力运行和“反腐”现状,为了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有效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监督体制,发挥多主体监督功效
“在我国,监督主体的权力不明显,没有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力量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强化各监督主体的权力。”[7]当前,“反腐”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实现多主体的监督功能,对腐败分子的打压,不能仅仅依靠纪委,而应当综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司法机关、媒体舆论、人民民主权利等多个主体的全方位约束,实现多种力量对权力的制衡。
(二)健全法律法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界限,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利。依托法律的强制性,依法及时公开政府公职人员办事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动态,让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随时受到监督的,是只能用于为人民办实事的,绝对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滥用权力,从而减少腐败的可能性,让公共权力真正用于实现公众的利益。
作者: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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