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变革
发布时间:2024-02-22 19:47  
[摘要]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其对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前所未有的,然而在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是受其影响最为深刻的一个法律部门。文章从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入手,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含义,以及国际经济法对其所作的回应,以说明在新的世界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动力和方向等问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变革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最早是由西方学者西奥多·莱维特提出来的,然而,对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却众说纷纭,到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经济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全球化是自由市场、民族国家和信息科技前所未有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相互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这就要求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必然受到其一定的影响,发生相应的变化。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动国际经济法变革的几大动力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者,在当今它仍是国际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要求尽量扩大市场规律的作用范围,尽量减少政府对国际商业交往的限制,这就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某些在传统上一贯被认为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进入了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调整的范围。例如gati和wto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通过谈判来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这无疑就是一种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将越来越多的各国国内政策纳入其视野。wto协定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投资措施就是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各国国内政策的表现。最后,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凸显起来。
  诚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家的确在向市场让步,适当放松了其对国际商业交往的管制。但是,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如果缺乏国家对市场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资本的扩张不一定能带来综合的社会发展,相反地,会使财富的集中程度进一步提高,这是不利于全世界经济平衡发展的。因此,国家在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要积极探求建立某种有效的调节机制,以减少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还应当意识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其在国际组织的发言权也不同。一般说来,国民经济最强大的国家总是要求最迅速、最广泛、最强烈地推进贸易、资本、人员、服务流动的自由化。如果经济落后的国家不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则会处于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境地。
  
  (二)商人
  在目前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商人中影响力最大的无疑是跨国公司。经济的全球化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那么商人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为了追求最大的商业利润,商人会冲破各种限制,将价值规律推向全国,进而也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向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商人可以编撰统一的商事规范并使其得到普遍运用和政府的承认;另一方面,商人还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推动国家创设他们所需要的法律规则。为了保障他们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利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影响国家赋予其更加优惠的投资条件,进一步放松对商品、资金和人员流动的限制,并对本国商人的海外利益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要求本国政府对来自国外的竞争加以限制。
  
  (三)非政府组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了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与世界经济息息相关的国际经济法,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有新的发展。
  
  (一)国际经济规则统一的进程不断加快
  经济全球化首先意味着跨国经济交易的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跨国交易设立规则,特别是推动世界范围内规则的统一。国际经济规则的统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首先,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主体的商人(尤其是跨国公司)通过自己的机构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惯例。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主持修订了各种商事惯例,它们将商人们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确定化,成为统一的商事惯例,来便利商人们所从事的跨国交易。
  其次,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趋同,一些国家制定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规范,也推动着国际经济规则的统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运作的基础。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
  最后,国际经济规则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还借助于调整跨国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迅速发展。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而且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总协定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海关估价等各个领域。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
  
  (二)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
  规范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过去几十年所发生的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商人的跨国交易的限制在不断放松。其原因主要是:(1)商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要求市场规律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事实上是各国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2)各国政府认为扩大的对外经济交往从总体上是有益于本国的发展的。
  
  (三)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加激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财富在大量增加,但财富的集中程度也大为加速。据统计,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占人口同样比例的最贫穷国家的30倍,而30年后,这一差距已扩大到60倍。由此可见,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需要首先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伴随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只有最终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使经济全球化在一个平衡稳定的环境下发展o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直接进行交易,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均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新的交易方式必然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由电子商务所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均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因此这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四、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的变革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这样的状况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冲击。又由于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经济法统一规则的大量出现,调整力度和范围的增强与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主权,这更影响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另一方面,正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为国际经济法学科振兴和新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空间,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吸收外国资本,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制度安排。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在全球化中谋求更大的利益,我国的法律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首先,我国法律应进一步实行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并且应该是全面的,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尤其是在服务贸易方面,更要加大力度。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也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继续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协议的要求。此外,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要加强仲裁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增强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完善法律的执行机制。其次,开放并不意味着没有防范。我国应抓紧制定反倾销法,制定有关的环境和技术标准,以对相关的产业实行一定的保护。要通过世贸组织的规则所允许的反倾销机制、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防范金融危机机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等措施,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加以防范。最后,我国还应坚持不能以牺牲人权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保护人力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与国际接轨。  总之,建立完备系统的适应经济全球化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国的立法工作要改变被动滞后的状态,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传统观念的改变和对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我国还要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参与规则的制定,使得国际争端的解决更加公正合理,符合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利益,建立起真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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